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1.过失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2.类型(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没有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

(2)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

3.过失责任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第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财税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财税处理方法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喀什账务实务相关内容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财税处理方法总结如下: 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和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所得税费用分析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注意区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关键看税法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如果调整的会计事项和税法处理是一致的,那么该事项涉及到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是调整应交所得税;如果该调整事项会计和税法处理不一致,并且会计和税法形成了暂时性差异的,一般用递延所得税。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 状态:发布日期:1991-11-29 生效日期:1991-11-29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经财政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 三、主管财政机关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 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报表项目 作适当变动,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四、本制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应根据本身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或经主管财政机关 批准,由内部某一机构具体负责会计工作,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事务所对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 三、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四、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五、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3966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Accounting firm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

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确定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确定规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界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侵害人的“过错”在主观心理状态上通常是过失。从意志方面来看,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看,其 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的,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在交通事故中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事故结果发生的态度只能是过失的,但对违法(章)行为所持的态度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的。如闯红灯的行为,行为人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因为没看见信号灯而过失闯了红灯,但是对于发生碰伤的事故后果则一定是过失的。 二、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规则 1.作用定性与过错定量规则 作用定性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为一种定性的结论,其特征是具有相对合理性,即是“基本如此”的结论,而不是“必须如此”的结论。这就需要我们用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予以量化。具体来讲就是要充分体现责任与作用、责任与过错严重程度相当。试举一个事故案例。 岳某驾驶机动车以每小时80 多公里的速度由东向西行驶, 秦某驾驶机动车以每小时90多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到 达一个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双方均没有减速,秦某车辆前部直接撞击岳某车辆的右侧,岳某车辆受较强外部撞击,车辆失控,撞到路旁的建筑物上,造成车上乘车人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这起交通事故,双方到达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

交叉路口,均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减速慢行、停车瞭望。从过程讲,岳某违反了让右方来车先行的规定,应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但是,从造成事故的后果看,秦某已经发现来车,仍没有减速行驶,且未采取任何避险措施,直接撞击岳某车辆的右侧,造成岳某车辆失控,撞在路旁的建筑物上。秦某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了导致后果发生的直接作用。在以过错严重程度确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一方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力应大于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动因素,应设定补充规则,上调一个过错责任档次。所以,对具有主动性,且又具有严重的过错行为的,应上调一个责任档次,由次要责任调整为同等责任,较好地解决作用与过错谁占主要过错的责任问题。 2.重错吸收轻错规则 所谓重错吸收轻错是指,一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违法行为,抓住起决定性作用的违法行为,以此过错为主,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其他违法行为在事故经过中予以陈述,累加过错比重,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运用重错吸收轻错规则,需厘清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区别重错与轻错。尽管理论上对重错与轻错的划分标准很多,但是笔者倾向于采取用分值划分确认过错严重程度。因为相比其他区别标准,分值划分比较直观,也是一种比较好把握的标准。具体来说,10 分的行为与8 分、6 分行 为比较,10分的行为是重错;同样道理,8分行为与6分行为 比较,8分行为肯定是重错。 二是重错吸收轻错应体现行为严重程度上的区别,不是简单地只认定一种行为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常见的事故案例中,如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吸毒、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事实上

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49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编号:临2007-008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对公司2003、200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意见,公司对如下事项作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① 2003年1月29日,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政府及其下属企业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关于引入项目实施经济合作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关于落实地方财政优惠政策的承诺书》,双方约定公司现代物流项目落户桃浦镇未来岛园区,并以37万元/亩的价格受让80亩土地使用权,但前提是公司下属子公司注册桃浦镇内,并同现代物流一起实现税收属地化。 由于项目建设周期延后,公司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实现下属子公司落户该地区。经当地政府协调,三方又签订了《关于引入项目实施经济合作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取消原优惠政策,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将土地受让价调整到80万元/亩,我司应补交土地受让差价3440万元。

② 2002年因上海外环线建设,公司下属真南路仓库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公司与普陀区桃浦镇政府下属上海真阳房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动拆迁补偿协议》,由该司向我司实施补偿计划。后因真南库的动迁费用不足于弥补帐面价值和动迁成本,经当地政府协调,双方多次磋商后签订了《动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决定追加3380万元动迁补偿费,总计补偿金额为6000万元,处于正常补偿范围内,是参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征求意见稿)》后计算得出的金额。 根据财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意见,上述补交土地差价和追加动拆迁费用的事项违反了相关会计制度,虚增了资产与利润,故财政部对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为此,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06年度对此项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对比较报表年初数作追溯调整。上述更正将影响2004年度净利润29,132,000元,影响2006年初留存收益29,132,000元,对2006年度净利润没有影响。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和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客观反映了重大会计差错对公司的影响。同意上述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三、公司监事会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二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因重大会计差错影响追溯调整公司比较报表年初数时,董事会已对该事项作出专门决议,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更正后的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上述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细谈 在刚刚结束的第二期财务人员培训班上,我们对新会计准则——收入进行了学习,但由于时间限制对其确认的变化并未细致了解,对比旧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变化非常大,以下就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分个方面进行细谈,以求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进步。 1.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当收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程序 第一条.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 1.入职者按综合办要求的时间上岗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2.填写《员工入职信息表》并交纳1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学历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证各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资质证等) 3.领取上岗所需物品,熟悉所内相关制度; 离职程序 第二条.辞职 1.凡正式员工需要辞职者,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未满1个月的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3天内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离职的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申请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没有提前申请离职的员工应附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领导签字后可按正常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持《离职申请表》至综合办审批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将办理完毕的《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备存。 4.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到工资发放日发放。 5.审批权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直接报所长签字批准。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所在分管部门经理、综合办领导、所长签字批准。 第三条.除名、开除 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者,由所在综合办将其材料汇

总后要求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的办理参照辞退、劝退人员离职程序(如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可扣发工资和奖金,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自动离职 1.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 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按照两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2.审批程序:经理级及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报公司综合 办后由所长签字批准。 3.由综合办将离职员工档案撤出、装订保存,备查。 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须遵照执行! 工资的发放制度 为了明确本所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员工工资根据审核过的考勤表来进行考核 (二)所有员工工资均实行本月发上月 (三)员工工资均实行等级工资制 (四)员工未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未发放工资不得实际发放 (五)无试用期人员在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的: 1.最后1个月工资不得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报销手续不再予以报销 2.如果未配合作好善后交接工作的,未发放工资提成以及福利费用均不予以发放或报销 (六)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工资 (七)辞职人员必须在辞职之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工资不予发放 (八)员工事假等扣工资按当月实际日历工作日折算 (九)由于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未完成需要周末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只做午餐补助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312088786.html,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

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东京高等裁判所 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因此,当其在诊察、指令之时,自应被要求参照其业务性质,履行基于防止危险上,以实验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之基准即为诊疗时所谓临床医学实践上之 ‘医疗水准’,亦即,医师应本着该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义务。因此,医师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从而致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自应依民法第709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

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

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和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

试论会计确认标准的创新(一)

试论会计确认标准的创新(一) 一、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及其局限会计确认是将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的过程。(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第221页〕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要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并应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两个前提下予以确认。其标准是:(一)定义,项目要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二)可计量性,具有一个相关的可计量性,足以可靠地予以计量;(三)有关信息在用户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四)可靠性,信息是反映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这些标准是现代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得以运行的有力保障,凡符合标准的信息被确认为相应的会计要素并纳入财务报表中;不能完全满足上述标准的信息则被摒弃在财务报表之外。这些标准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度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很多人对其固有的局限性提出了质疑。美国证券交易会(SEC)委员StevenM.H.Wallman认为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存在如下局限性:〔StevenM.H.wallman.ThefutureofAccountingandFinancialReportingPartTwo:ThecolorizedApproach.AccountingHorizons,1996;June:138—148〕第一,那些潜在的相关项目由于不符合确认标准而被忽略(通常是由于可靠性原因);第二,由于计价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越来越无用的项目却依然包含在报表当中;第三,人们并不总是清楚为什么一些信息包含在财务报表当中,而其他信息则被排除在报表之外。近二十年来企业经营环境翻天覆地的变化更进一步加剧了上述局限性,传统确认模式下所生成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受到越来越多使用者的批评,会计确认模式面临创新的压力与挑战。二、会计确认的创新模式Wallman 在《会计与财务报告的未来之二:多彩的方法》(ThefutureofAccountingandFinancialReportingPartTwo:ThecolorizedApproach)文中,对会计确认标准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会计确认标准的选择应建立在为用户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上,其焦点应在于一个项目是否为企业财务披露的一部分,而不是该项目是否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他将原有的单一标准扩展成为一个具有多层次内在结构的会计确认标准体系,其基本构成如下:第一层次,满足现有确认标准的项目。满足现有确认标准的项目必然是企业最相关、也最为可靠的信息,因此,该标准所确认的信息构成了财务报告最核心的部分——财务报表。第二层次,可能存在可靠性问题的项目。包括总体满足现有确认标准,但由于可靠性不足而被排除在核心财务报表之外的项目:(一)研究开发费用、广告支出等。按照现行会计惯例这些项目发生时即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事实上这些项目通常会形成资产(它们可以为企业带来预期的未来利益,否则企业不会进行此类的投资)从而满足现行确认标准的第一项条件(定义标准)。由于企业必须不断地对来自于研究开发以及广告方面的产出进行评估,从而表明这些活动所带来的未来利益是可计量的。此外,大多数的信息用户不会对这些项目的相关性提出质疑。但将这些支出作为资产确认的主要困难在于其可靠性,因为它们预期的未来价值很难准确地确定,支出的耗用过程通常与其他资产的使用交织在一起,从而无法满足可核实性以及中立性的要求。通过在核心层之外设立一个新的层次将其确认,一方面凸现了它与核心层所确认信息在可靠性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另一方面为这些项目资本化或予以恰当计价提供了理论依据。(二)品牌、企业长期累积的无形价值以及花费在顾客满意度上的支出等。这些项目同样由于信息的不可靠性,现行会计惯例拒绝将其作为资产项目予以确认。然而,等到完全可靠再确认时,有关的信息已经过时而使其相关性消失殆尽,因此,在核心层之外建立一个新的层次,并将该层次的标准界定为那些具有相关性但也许可靠性稍逊的信息。那些内生于企业(如品牌)的资产在现行标准下是不予确认的,因此也就意味着它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为零。虽然很难准确地确定品牌的价值,但可以十分确信的是,零几乎总是错误的答案,这便是将此类项目予以确认的现实经济意义所在。第三层次,可能存在可

(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 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7、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处理。 8、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 9、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批准。 10、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 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 肖国忠南开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9-8 关键词: 过错/过错构成/过错分类/过错认定 内容提要: 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性,已是我国法学界所公认的事实。然而,对于与过错有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即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法学界并未有过系统的论述,因此,本文试图就这几个问题对过错作一全面探讨。 过错,即主观故意和过失,它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1]。但这只是从过错的表现形式和字面意义来界定过错,严格来说并不是过错的概念,更不可能揭示出过错的内涵;而要给过错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必须得从其本质和法律属性入手。因此下文拟从过错的本质和法律属性来界定过错,进而对过错的构成、过错的分类和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以求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过错。 一、过错的含义 关于过错的概念,理论界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2];客观过错说则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3];而更多的学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过错说,即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4]。 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或者说以不同的考察基点来揭示过错的涵义。主观说侧重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将过错界定为一种纯意志性的内心体验,至于这种内心体验是否对身外世界产生了某种客观效果即是否支配了主体的行为并不涉及,进而否定了主观心理感受和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以这种观点看来,致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5],很明显,这是一种纯意志论的观点;客观说则恰恰相反,偏向于完全以行为的效果即“违反社会准则”来确认过错,却并不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这种观点看似与主观说背道而驰,但在割断主观心理状态与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点上是殊途同归的;而且主观说和客观说还犯了另外一个同样的错误,即在界定过错的涵义时,仅从其本质入手,而忽略了过错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因而是不完整的。相比之下,主客观结合说克服了考察标准单一的缺陷,不仅将主观和客观统一了起来,而且充分考虑了过错的法律属性,认为过错不仅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且也是一种由该心理状态所支配的应该受到非难的行为人的行为。由于这种观点比较好的贯彻了全面性原则,因而从内容的完整性角度来说,这种学说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应该看到,依据这种学说界定的过错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它明确地将道德作为界定过错的一个要素,这显然是不恰当的。道德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代表着国家的意志,道德只是社会的一种舆论性评价。违背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违背法律,违背法律的行为也不一定违背道德;因之违背道德和违背法律必然不可一视同仁。如果将法律和道德一起作为界

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后发现的前期会计会计差错更正的纳税调整

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后发现的前期会计会计差错更正的纳税调整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1)发现与当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当期相关项目。 (2)发现与以前期间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发现当期净收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一并调整;如果不影响损益则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即视同当期发生的差错。 (3)发现与以前期间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的差错,如果影响损益应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应一并调整;如果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3)企业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按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对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原因和更正方法,重大会计差错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 例1:甲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现,当年3月漏记了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调整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5000 贷:应付工资5000.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本年发生的与本年有关的会计差错更正并不影响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 例2:甲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现,2003年从承租单位收到当年的房屋租金1000元,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年底未作调整。 根据相关准则规定,甲公司漏结转租金收入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2004年的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税法规定,因已过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上述租金收入应计入2004年收入,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甲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 例3:甲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现,2003年漏计了一项固定资产折旧200000元,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费用。假定甲公司采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相关准则规定,甲公司漏提折旧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2003年的收益和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

会计核算论文: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分析

会计核算论文: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分析[摘要]收入是会计学核心要素之一,现有的会计收入的定义并未获得国际公认。正确把握收入的概念,必须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笔者结合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有关概念,仅就会计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谈点浅见。 [关键词]会计核算收入界定确认标准 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关于会计收入内涵的界定一直是会计研究的热门课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收入是主体在其持续的、经常性的业务活动中,因生产或交付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的资产或清偿了的负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收入是指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为因资产流入、资产增加或是发生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权益增加。但作为会计基本要素之一的收入,国际会计界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本文仅就会计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谈点浅见。 一、收入内涵的界定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的款项。收入作为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之一,具

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收入的来源应是企业的日常活动,而不是偶发的交易或事项。关于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收入的来源归纳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日常活动应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有些交易或事项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所形成,这种流入的经济利益通常称其为利得,如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利益不作为收入。 2.收人的表现形式包括:(1)各种资产或资源的流入,即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2)负债的清偿,即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 (3)企业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 3.收入的结果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的三种表现形式,即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企业取得收入通常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等。 总之,要正确把握收入的概念,必须分清收益、收入和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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