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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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 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证收据联相同。
三、税收征收措施
(一) 纳税保证措施 1.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 适用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特定对象
或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 明确实施对象: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在规定的纳税 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纳税,但在限期内发现有 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 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5. 滞纳金的强行划拨
注意: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 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四、税款征收制度
(一) 税额核定制度 1. 掌握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 1)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
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 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 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 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 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 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 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 期仍不申报的;
4.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1) 税款的强制征收(扣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担 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 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注意: 解除保全措施的时间。税务机关应 按规定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 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4)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 无正当理由的。
2)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 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注意: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 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2.核定税额的方法
第 四 税章 款 征 收
一、税款征收概述
明确税款优先的原则: (1)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与缴库方式
(一) 税款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 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 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 确计算应纳税款、并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 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 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 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 税收调整制度 1.关联企业的认定 2. 纳 税 人 与 其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3. 调整方法:
2.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 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 产量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
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 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4.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无完整考核 依据、营业额和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 纳税单位。
(3) 有专职办税人员,办税பைடு நூலகம்础较好的 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经济 性质的企业。
2.自报核缴的概念与运用对象
自报核缴是指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报表及有关 资料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凭此缴款书到银 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缴库方式。
(三) 完税凭证的管理 1.完税凭证的种类和使用 (1) 税收缴款书 (2)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3) 税收完税证 (4)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5) 印花税票 (6) 税票调换证 税票调换证的作用与完税
(三)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 规定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 也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 的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3. 理解告诫在先的原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 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在此期间,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逾期仍未 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2) 纳税担保形式 (1) 提供纳税保证人担保 (2) 以财产担保 注意: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二) 税收保全措施 1.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
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 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 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明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 委托代征
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星、税源分散和流 动性大的税款征收。
(二) 税款缴库方式
1. 自核自缴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自核自缴是指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填
票、自行缴款的缴库办法。 适用于: (1)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
备,可以提供计税的确切依据的;
(2) 纳税态度好,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和 纳税制度,极少发生错漏欠税,即使偶有 差错,一经发生,即能及时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