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中探索节约集约用地及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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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中探索节约集约用地

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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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煤矿采取各种措施,基本保障各项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为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提供了载体。然而由于煤矿地少,因而各项建设用地的有效供给能力和潜在供给能力都十分有限,特别是近几年在土地宏观政策全面紧控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节约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实施煤矿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环节。

一、煤矿工业建设用地利用的基本情况

煤矿工业企业经历了先小后大,先弱后强,先内后外变化历程后,逐渐形成了具有明显产业区域性特征和结构多样性特征的产业结构。在工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工业建设用地的有效保障供应为工业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载体平台。在工业建设用地利用中逐步形成了以下三方面特点:(一)工业用地集聚效应逐步显现

随着工业向集聚区块集中的格局逐步形成,产业的集聚效应和公共建设资源的共享程度得到明显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城市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调控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工业建设用地选址的随意性得到进一步控制,有效改变了工业分散化的空间结构状态和

“小而全”的企业组织结构特征。同时,为提高区域对外竞争水平,近几年来,着力改善工业园区及集聚区块的基础设施,提高配套能力及建设档次。

(二)土地利用效率不断提高

随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观念的逐步深入,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也在逐步提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施技改。鼓励企业通过内部挖潜、降低绿地率、增加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等办法,实施建设用地的技改,提高土地产出率。

开展标准厂房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重点扶持,大力发展标准厂房建设。

(三)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积极调整发展观念和工作思路,转变经济发展和用地方式,积极探索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出让程序及用地批准后的后续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严格实行“双控”制度。全面推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规定新增工业用地投资容积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三是建立竣工验收制度。为加强用地后续管理,对新上项目进行跟踪监督,项目竣工后一律进行用地专项复核验收。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四是强化土地集约利用考核制度。制订出台了效益和谐评价指标体系,并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考核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工业建设用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在保障工业建设用地、规范土地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工业用地需求大幅度增加,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存在少批多建等现象,土地违法行为依然较为严重,虽然开展了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但违章改变用地功能等违法行为依然在一定程度存在。

三、积极探索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唱响节约集约用地主旋律

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我们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统一思想认识,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解决土地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基本途径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在全市大力倡导节约集约用地的思想观念,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制度的全面实施,使广大干部和市场主体自觉地以节约集约用地为荣,以浪费和粗放用地为耻,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氛围。要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土资源工作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使各级领导和广大企业主都能深刻认识到工业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视为应尽的社会责任,牢固树立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观。认真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舆论氛围。

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切实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上台阶

要真正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必须注重政策引导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紧紧抓住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资源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和规范标准厂房建设。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标准厂房项目建设,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特别是成长型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进一步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

(三)强化用地批后监管,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

完善工业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工业建设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约定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

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落实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追究措施。建设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最长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动工、完工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完善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用地批后的信息跟踪,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动态监察系统,对建设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监管。实施以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对未达到合同规定条款的,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需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建设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低效利用的土地,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土地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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