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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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性融资”的主要类型与基本特点以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为标准,可以将贸易性融资分为两类,即资金空转型与实货交易型,前者交易主体之间根本没有货物,只有虚假的货物凭证在流转,后者虽然有实际货物,但往往货物并不发生空间上的变动[注5]。

以具体的交易模式为标准,又可以分为委托采购型、买卖回购型、闭合循环买卖型、单向赊销买卖型等四种常见类型。

1. 委托采购型

其交易模式为,委托方与受托方订立委托合同,指定受托方向卖方(第三方)采购标的货物;受托方作为资金供给方,往往并不以现金形式支付,而是以信用证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在受托方向卖方付款后的一定期限内,委托方应当带款提清货物。此类型中,受托方与其指定的卖方一般为关联公司甚至是人格混同,真正的资金需求方既可以受托方,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卖方,甚至可以为前两者更高一级的实际控制人。

参考判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要件,资金供给方在案涉交易中并非只享有固定收益,还要承担交货、管货,以及货值下跌的市场风险,即便存在融资的性质,也不能简单推定为借贷,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2. 买卖回购型

其交易模式为,买方(资金供给方)与卖方(资金需求方)订立买卖合同,买方先支付货款后,取得标的货物所有权;同时又约定一定期限后,由卖方以高于此前交易的价格,将标的货物买回的融资模式。此类型相对简单。

参考判例: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依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使约定的价格不合理,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3. 闭合循环买卖型

其交易模式为,甲(资金供给方)、乙(担保方)双方签订A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将标的货物出售给甲方。同时,乙、丙(资金需求方)签订B买卖合同,约定丙方将与A买卖合同相同的标的货物出售给乙方,但价格略低于A买卖合同的价格。丙与甲再订立一份C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与A、B买卖合同相同的货物出售给丙方,其价格高于A买卖合同的价格,且付款和交货期都晚于A、B买卖合同。此种类型,乙方往往为国企或者资信良好的企业,之所以将国企或者资信良好的企业加入循环买卖链条,是作为资金供给方的甲方为自己的拆借偿付义务作担保。

需要指出的是,闭合循环买卖型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资金供给方起诉担保方,这样此类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只牵涉A、B两份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该类型也是最容易多发资金空转的贸易类型。

参考判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均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买卖关系。即使“名为买卖,实为借款”的观点成立,双方为实现借款的目的,自愿选择采用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4. 单向赊销买卖型[注6]

其交易模式是,甲方欲真实出售标的货物,丁方为真实的货物买受方,但甲乙双方互相不熟识。设计此贸易性融资的方案为,甲方先将货物赊销给乙方(资金需求方),乙方将货物立即转售于丙方(资金供给方),丙方再将货物立即出售给真实买受人丁方。该交易链条是单向性的,丙向乙支付的货物价格要低于乙向甲,或者丁向丙支付的货物价格。此类型与前三种的根本不同在于,甲丁之间通过乙丙,完成了真实的货物买卖行为。在这个单向性交易链条完全是真实贸易和真实融资相互交错的。

贸易性融资真实性的三查三追踪

近年来,随着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逐步完善,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得到合理控制,尤其是固定资产贷款的增长得到遏制,但贸易融资却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前四个月信贷规模增长的41%来自贸易融资,同时贸易融资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如钢贸等部分行业已开始出现企业倒闭潮的系统性风险,部分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垫款直线上升,一些利用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融资的案件线索逐渐浮出水面。

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虽然有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保理等很多种,但万变不离其宗,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的核心都是贸易的真实性。笔者近几年多次参加贸易融资的重大案件审计,在此对工作中摸索出的一些审计方法和经验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我将其归纳为六点:三查三追踪。

一查融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和股权关系

一些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大量虚假贸易的产生而暴露的。近年来,大宗商品因其同质化、可交易等特点,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准金融属性,许多主营大宗商品的贸易公司已经被异化为骗取银行融资的工具。一些不法商人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重复抵押质押和互保联保的手段,大量骗取银行贷款,再把套出的信贷资金投向一些风险较高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业成为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如2011年至2012年,上海

银监局就先后三次发文对钢贸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警示,要求各家银行重点排查钢贸行业的信贷风险。因此审计人员在筛选审计重点时,一是注重以大宗商品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公司,二是关注其股权结构,尤其关注股权关系复杂的融资企业,如同一家公司或同一名股东名下既拥有贸易公司,又控股房地产企业、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应重点关注。

二查购货合同与增值税发票真实性

查看融资企业向银行提供的购货合同与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是核实贸易背景的第一步。首先查看购货合同,关注融资企业的交易对手,部分融资企业向银行提供的购货合同即为伪造,一般直接伪造购货合同的融资企业会虚构与大型知名企业的交易,以增加其贸易背景的可信度。其次查看增值税发票,审计人员应到税务局核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真伪。随着监管手段的丰富和技术的完善,伪造或者对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已不多见,如果发现增值税发票为真,则可能存在循环开立增值税发票以虚构交易的情况,如在一次审计中,审计人员到税务局核实增值税发票均真实可查,但通过查看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记录发现,该企业在收到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当天,也开出了金额几乎相同的发票到第三家公司,审计人员继续追踪第三家公司的开票记录,发现该公司也在当天向融资企业的供货商开出了金额相差无几的发票,因此审计人员初步判断存在三家企业循环开立增值税发票以虚构贸易背景的可能性。

三查融资企业和交易对手的存货及费用账

审计人员应到融资企业查看其相关账务处理情况。首先查看融资企业的存货账,核实融资企业的存货量与向银行提交的合同成交量是否相符。如果存货账上难以发现端倪,应重点核实企业的费用帐,主要关注仓储费和运输装卸费,是否与企业向银行提供的合同成交量成正比。虽然现在很多货物的交易只是纸面交易,无需实物交割,导致装卸费的发生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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