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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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电子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处方,是指由注册的医师在互联网线上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第二条处方书写规则
(一)电子处方按系统要求完成各项填写;
(二)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处方与西、成药须分开开具;
(四)开具处方用药应当使用经药监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二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三条已在本院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三章电子处方开具
第四条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为此部分常见病、慢性病
患者,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在线开具处方。开具时,须准确输入医师的唯一数字凭证才可完成处方提交,以确保此处方由其本人开具。
第五条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用法用量合规和书写规范后,本院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互联网电商销售配送。
第六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七条开药量严格执行“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用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的原则。
第八条不得开具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四章电子处方点评
第十条电子处方点评的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
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由药剂科、医疗质量管理科等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处方点评专家组
由药剂科、医疗质量管理科等科室和临床医学专家组成,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管理及专业技术咨询。
(三)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由具有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的药师组成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点评实施
(一)一般统计:定期对上月西药处方进行分析,统计并填写“在线处方分析结果表”,分析每月的总处方数、平均处方用药品种、平均处方单价、平均品种单价、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抗菌药物金额比例、抗菌药物平均品种单价、针剂处方比例和基本药物处方比例等。
(二)处方点评:药师分别抽查一个月中7天的处方。依据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标准检查处方,填写“处方点评审查统计表”,将不合理处方进行统计、分析。
(三)专项处方点评: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
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围手术期用药、降脂药物、降压药物及降糖药物等)使用情况进行处方点评。
(四)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例会,针对“在线处方分析结果表”、“在线处方点评审查统计表”中,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向药剂科报告结果,并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点评结果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不规范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的;
2.西药与中成药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3.药品的用法、用量不正确的;
4.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5.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6.单张门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7.无特殊情况下,处方超过7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
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8.违规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9.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用药不适宜的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的;
2.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3.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十四条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