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管镜诊疗镇静麻醉的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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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镜诊疗镇静/麻醉的专家共识(2014)
2015-12-14 新青年麻醉论坛
(支)气管镜诊疗镇静/麻醉的专家共识
2014版
邓小明(负责人),冯艺,朱涛,杨承祥,张卫,郭曲练,鲁开智,曾维安,薄禄龙(执笔人)
(支)气管镜是呼吸系统疾病诊断与治疗的重要手段,已广泛应用于临床。(支)气管镜诊疗是一种刺激强度大、低氧血症发生率高、患者不适感强烈的操作1。随着(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普及,以及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患者在接受(支)气管镜诊疗时对舒适服务的需求日趋增加2,3。镇静/麻醉本身可明显影响呼吸循环,而(支)气管镜操作又需在气道内进行,如何在与内镜操作者共用气道的情况下,既保证患者安全舒适又能满足操作要求,对麻醉医师是一种重大挑战。目前,在镇静或麻醉下实施(支)气管镜操作的医疗单位逐渐增多,所用镇静/麻醉的方式和药物选择各有不同,国内尚缺乏相关指南或共识4-6。因此,非常有必要形成本领域的专家共识意见,对镇静/麻醉下实施(支)气管镜诊疗的适应证、禁忌证、操作流程、术前准备、术中监护、术后恢复及并发症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以利于我国舒适化(支)气管镜诊疗的普及和推广。
一、(支)气管镜诊疗镇静/麻醉的目的及定义
(支)气管镜(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和硬质气管镜两大类)检查是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的重要手段,已在临床广泛应用7。大部分患者对(支)气管镜操作怀有紧张、焦虑和恐惧的心理,检查过程易发生咳嗽、恶心呕吐、血压升高、心律失常等,甚至诱发心绞痛、心肌梗死、脑卒中或心搏骤停等严重并发症。少部分患者因不能耐受或配合,使(支)气管镜医师无法明确地诊治相关疾病。
(支)气管镜的镇静/麻醉是指通过镇静药和(或)麻醉性镇痛药等以及相关技术,以减轻或消除患者接受(支)气管镜诊疗过程中的痛苦感,尤其是消除患者对再次检查的恐惧感,提高对(支)气管镜诊疗的接受度,最大程度降低诊疗过程中发生损伤和意外的风险,为(支)气管镜医师创造更良好的诊疗条件。
二、(支)气管镜诊疗镇静/麻醉的实施条件
(一)(支)气管镜诊疗镇静/麻醉的场所与设备要求
开展(支)气管镜诊疗镇静/麻醉除应符合常规(支)气管镜诊疗室的基本配置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8:
1. 每个诊疗单元面积宜不小于15 m2。
2. 每个诊疗单元应符合手术麻醉的基本配置要求,即必须配备麻醉机和常规监护仪(包括心电图、脉搏氧饱和度和无创血压)、供氧与吸氧装置和单独的负压吸引装置、静脉输液装置、除颤仪、常规气道管理设备(简易呼吸囊、麻醉喉镜片和气管与支气管插管用具等)和常用麻醉药物(如丙泊酚、依托咪酯、咪达唑仑、阿片类药物等)以及常用心血管药物(如阿托品、麻黄碱、去氧肾上腺素等)。建议备有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动脉血气和(或)有创动脉压力等监测设备。开展气管内电灼烧或激光消融手术的单位,应配备压缩空气装置或呼吸机。
3.具有独立的麻醉恢复室,建议麻醉恢复室与内镜操作室床位比例约为1:1,并根据受检患者数量与镇静/麻醉性质合理设置面积和床位数。其设备应符合麻醉恢复室基本要求,即应配置常规监护仪、麻醉机和(或)呼吸机、输液装置、吸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以及急救设备与药品等。
4. (支)气管镜诊疗区域须配备困难气道处理设备(如喉罩、视频喉镜等)和抢救设备(如心脏除颤仪),以及常用急救药品(如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利多卡因等)和拮抗药(如氟马西尼和纳洛酮)等。
(二)人员配备与职责
(支)气管镜诊疗的轻度、中度镇静可由经过专门镇静培训的医师负责。(支)气管镜诊疗的深度镇静/麻醉应由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资质的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应根据(支)气管镜患者诊疗人数、诊疗方式以及镇静/麻醉的性质,合理配备麻醉医师人数。建议每个实施深度镇静/麻醉的诊疗单元配置至少1名麻醉科高年资住院医师和1名专职护士,其中护士负责麻醉前准备和镇静/麻醉记录,协助镇静/麻醉管理;每2个诊疗单元配置1名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资质的麻醉科医师,指导并负责所属单元的患者镇静/麻醉以及麻醉恢复。麻醉恢复室的专职护士数量与床位比宜为1:2~4配备,负责监测并记录患者麻醉恢复情况。麻醉医师与麻醉科护士宜相对固定,以保证患者在镇静/麻醉及麻醉恢复过程的安全。
三、(支)气管镜诊疗镇静/麻醉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一)适应证
1. 所有因诊疗需要并愿意接受(支)气管镜诊疗镇静/麻醉的患者。
2. 对(支)气管镜检查有顾虑或恐惧,高度敏感而且不能耐受局麻下操作的患者。
3. 操作时间较长、操作复杂的(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如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术(包括电烧灼、激光、氩等离子体凝固、微波等)、硬质气(支)气管镜诊疗技术、支气管镜电磁导航活检术等。
4. 一般情况良好,ASA Ⅰ级或Ⅱ级患者。
5. 处于稳定状态的ASA Ⅲ级或Ⅳ级患者,应在密切监测下实施。
(二)禁忌证
1.有常规(支)气管镜操作禁忌者,如多发性肺大疱、严重的上腔静脉阻塞综合征等。
2. ASA Ⅴ级的患者。
3. 未得到适当控制的可能威胁生命的循环与呼吸系统疾病,如未控制的严重高血压、严重心律失常、不稳定心绞痛、新近发生的急性心肌梗死以及哮喘急性发作等。
4. 明显出血倾向者,如严重凝血功能障碍或血小板低于5×109/L。
5. 饱胃或胃肠道梗阻伴有胃内容物潴留者。
6. 无陪同或监护人者。
7. 有镇静/麻醉药物过敏及其他严重麻醉风险者。
(三)相对禁忌证
以下情况须在麻醉医师管理下实施镇静/麻醉,禁忌在非麻醉医师管理下实施镇静:
1. 明确困难气道的患者如张口障碍、颈颏颌部活动受限、强直性脊柱炎、颞颌关节炎、气管部分狭窄等。
2. 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者,如脑卒中、偏瘫、惊厥、癫痫等。
3. 有药物滥用史、年龄过高或过小、病态肥胖等患者。
4.对气道严重狭窄、活动性出血、异物梗阻等紧急气道患者,应按紧急手术麻醉原则处理,在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实施急救。
四、(支)气管镜诊疗镇静深度/麻醉的评估
(支)气管镜诊疗操作过程中应用镇静/麻醉药物可使患者意识水平下降或消失。根据患者意识水平受抑制的程度,镇静深度/麻醉可分为四级:轻度镇静、中度镇静、深度镇静和全身麻醉(表1)。不同患者耐受内镜诊疗所需的镇静深度/麻醉不同。(支)气管镜诊疗所需镇静深度/麻醉受诸多因素影响。因患者个体反应差异等原因,同等剂量的镇静/麻醉药可产生不同的镇静深度或麻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