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义 国家主义与全球正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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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义国家主义与全球正义3

作者:徐向东2013-09-26 分享到:

三、如何设想和理解全球正义

现在我们可以来讨论全球正义的问题。由于时间有限,在这里我们只能处理两个根本问题:第一,如果缓解和消除全球贫困确实是一项责任,那么这项责任应该被理解为什么样的责任?第二,全球正义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或者说,如何为全球正义的思想提供一个辩护?我们先来考虑第一个问题。

全球正义的思想实际上是由一些西方学者提出来的,这些学者明确地认识到,全球的不平等并不仅仅是一个人道主义关怀的问题,根本上说,全球的不平等是一个关系到正义的问题。那么,在什么意义上这是一个正义问题呢?我们至少可以鉴定出两个含义。第一,在财富和收入上的严重不平等会让某些人觉得“低人一等”,对他们不得不忍受的那种生活感到羞愧,从而严重地摧毁了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和自尊,也严重地削弱了他们行使自己的能动性的能力。1 需要指出的是,我不是在说一个道德上可接受的社会必须让人们在任何方面都是平等的,比如说提倡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一个在各方面都要求平等的社会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道德上成问题的,因为如果社会可以被设想为一种相互合作的体制,2 那么人们参与社会合作的动机是不同的,他们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也是不同的。人们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而取得的成就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但是,为了使公正有效的社会合作变得可能,在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那些方面人们就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不应该被认为仅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比如说只是为了让人们具有参与社会合作的根本动机。而是,这种平等也具有内在的价值,因为这个意义上的平等不仅是一个人的自尊的基础,也是人们互相尊重的基础。即使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占据某种显赫的地位,但他作为人也应该得到尊重。然而,不管是自尊还是相互尊重都必须具有恰当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基础,因为要是一个人因为贫困而丧失了独立性,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依赖于他人来生活,甚至在思考如何行动的时候都不得不看别人的脸色和态度,那么他也就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因此也就说不上具有了自我尊重的能力。3 如果人权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人们因为具有了理性能动性而具有的人格,那么对基本人权的剥夺也就意味着剥夺了一个人的自我尊重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的基础,从而在这个意义上是不正义的。第二,严重的不平等不仅剥夺了一些人赖以生存的基本手段,而且也削弱了他们的自由,造成了严重不公正的社会状况。财富和收入的严重不平等会对人们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说,一个人越贫困,他能够从社会中得到的选择空间就越小,因此也就越没有能力通过改变他所能得到的选择来控制自己的生活。此外,严重的不平等不仅使得一些人用一种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方式来控制和操纵其他人,而且削弱或扰乱了很多过程所依赖的那种公正性。贫富差距不仅使贫困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某些决策过程中受到排挤,而且也很容易滋生社会腐败和政治腐化,让某些有钱人能够通过行贿来为自己谋求利

1 参见 Avishai Margalit (1997), “Decent Equality and Freedom: A Postscript”, Social Research 64: 147-160.

2 我这样说并不是否认社会还具有其他的职能,例如为人们提供有价值的生活目

标,或者是人们享有一个共同的文化同一性的重要渠道。我在这里采取这个简单的说法,只是为了便于论证。

3 共和主义对自由的理解很好地强调了这一点的重要性。

益,或者甚至在司法处理中为自己本来犯下的罪行开脱。

即使不平等确实产生了这些与正义和公正相违背的后果,但如果不平等本身不是由任何不正义或者不公正的过程产生出来的,我们仍然不能认为缓解或消除全球贫困是一项正义的要求。如果人权被认为要由人们所生活的制度性秩序来落实,那么,在国内的情形中,不管贫困是如何产生的,一个国家的政府就有责任缓解和消除贫困,让贫困者的基本人权逐步得到落实。但在全球层面上,缓解和消除全球贫困究竟是谁的责任就变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还没有做任何事情来剥夺另一个国家的某些人的人权,那么那些人的人权受到剥夺似乎也不是他们的责任。当然,如果那个国家是一个富裕国家,有能力和资源援助其他国家中人权得不到落实的人们,那么它或许有一个人道主义的责任,但这个责任确实不是正义的责任。约翰·罗尔斯持有一个相当合理、值得赞赏的国内正义理论,但在国际正义问题上,他就持有刚才提到的那种观点,正如他所说:

一个民族富裕的原因及其所采取的形式,就在于他们的政治文化以及他们用来支持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传统,就在于其成员的辛勤劳动和合作才能,而所有这一切都得到了他们的政治美德的支持。一个具有沉重负担的社会之所以负担沉重,政治文化的因素非常重要,[此外]这个国家的人口政策也至关重要。1

换句话说,罗尔斯认为,一个国家,不管是富裕、繁荣和发展,还是贫困、腐败和落后,其主要原因都在于自己,因此,就国外的严重贫困而论,发达国家或者富裕国家的责任充其量也只能被描述为一种“援助的责任”。2 如果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繁荣主要取决于国内的因素,例如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那么富裕国家的对外援助就不在于缓解或消除贫穷国家的贫困,而在于通过这种援助来改进一个贫穷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经济体制。因此,罗尔斯否认,除了这种援助的责任外,富裕国家还有把资源或财富重新分配给贫穷国家的责任。罗尔斯的观点得到了很多发达国家的赞同。美国加入了在 1996 年的世界食品峰会上所提出的宣言,但此后美国政府就立即表明自己的态度,认为“对于充足食物的权利或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是要渐进实现的目标或理想,并不构成任何国际义务”。于是,在 1998 年,美国政府所提供的发展援助的净值就不到 90 亿美元,仅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 0.1%,换句话说,每个美国公民的援助平均不到 32 美元。2000 年 9 月,联合国提出了一个“千禧年发达目标”,宣称要在 2015 年之前消除极度贫困、普及教育、促进性别平等。但在两年后,在联合国召开的一次发展援助的高峰会议上,腔调立刻就发生了变化,因为在这次会议所形成的一个报告中,与会者认为:“每个发展中国家都需要恰当地安排自己的基本经济政策。没有任何国家能够期望获得同样的增长,或者满足国际发展目标,除非它把焦点放在建立有效的国内制度和采纳可靠的政策上。” 3 这份报告仍然强调国内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并就如何改善国内制度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我们无需否认它所推荐的策略对于实现国民经济增长来说可能是重要的,比如说,我们确实有理由相信,健全的民主和法制对于维护和促进健康的经济发展来说是必要

1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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