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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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中小企业

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总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10年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2010年版)》、《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管理办法(2010年版)》、《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辖内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地区。

第三条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授信: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审贷分离:授信发起岗位的职能必须与授信审批岗位的职能保持相互独立,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3、贷放分控:贷款审批岗位与发放审核岗位相互独立,分别管

理与控制,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4、资产组合管理:在全面量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组合管理技术,从整体上优化和调整风险资产的分布与配置,提高授信业务的资本收益率;

5、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运用风险定价等量化工具,通过对授信条件的灵活调整,实现业务部门对单个客户收益与风险及成本的平衡,提升我行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及收益水平,以资产组合管理等量化技术监控中小企业业务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通过对授信标准的适时调整,实现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整体收益覆盖风险,提高中小企业业务对全行净收益的贡献度。

第二节适用客户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

批发类企业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流通环节中的商品批发企业。

第五条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1。

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

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如项目贷款、政府投融资平台等不纳入新模式管理。

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产、或投产但在试运行阶段未实现正常产能的情况)。

9、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10、经“三位一体”(含二级分行)否决或逐步退出的客户,不纳入新模式管理。

第六条涉及规模变动的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1、根据现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管理规定,已有授信客户如连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续两年突破中小企业客户定义,原则上应移交公司业务条线进行管理。对于销售收入不超过定义标准的15%、且企业销售维持平稳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为模式及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可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维护相应客户。

2、、如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在全部授信收回清户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第三节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小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资金类产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2、低风险业务,特定客户贸易融资或一年以内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的客户,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

3、结算、财务顾问、代发工资、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发债等中间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中小企业部

1、制定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战略规划、方针和政策;

2、建立与维护我行的中小企业业务品牌;

3、在总、分行风险政策框架下,制定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制度;对条线内的风险状况及时预警提示;检查监督本条线风险控制情况,

及时汇总归集和分析,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要求,向上级行条线部门和同级风险管理部报告;

4、指导、监督、评价全辖中小企业业务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5、对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实施组合管理;

6、与风险管理部门共同推荐中小企业授信审批人人选并协助评价中小企业授信审批人履职情况;

7、研发中小企业相关产品;

8、负责全行中小企业服务的品质管理。

9、授信批复后,分行中小企业部门每季度将当期批复汇总后报备至风险管理部。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

1、指导中小企业部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构架;协助中小企业部门制定适合本行中小企业业务的授信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政策的执行情况;

2、在受权范围内,负责辖内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审核认定工作;

3、监测全行中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

4、参与中小企业“信贷工厂”专业审批人、评级认定人员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选拔、资格管理与培训,负责信用评级系统中新模式中小企业评级流程及人员的设置、维护。

第十条授信执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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