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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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贾晓龙* 内容提要:自4月份黄岩岛事件发生以来,中菲黄岩岛争端持续升温,双方就黄岩岛归属权问题僵持不下。

菲律宾以地理邻接和黄岩岛在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
内妄图对黄岩岛行使主权,将黄岩岛划入菲方边界。

但是无论是从国际海洋法公约
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惯例来看,菲律宾的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

本文试从国际海洋法
角度分析菲律宾借口,并论证黄岩岛是中国领土。

关键字:南海问题中菲黄岩岛争端国际海洋法公约
从国际海洋法角度驳斥菲律宾主张
自4月份黄岩岛事件发生以来,中菲双方对黄岩岛主权归属的争执愈演愈烈。

双方都提出了自己对拥有黄岩岛主权的依据和主张。

下面主要从国际海洋法的角度驳斥菲律宾关于拥有黄岩岛主权的主张,粉碎菲律宾的借口,并论证黄岩岛自始至终是中国领土。

菲律宾声称对黄岩岛拥有主权的借口之一是,黄岩岛与菲律宾的某些岛屿相邻近。

菲律宾总统发言人巴瑞肯2000年2月2日说,黄岩岛是菲律宾领土的一部分,黄岩岛距最近的中国海岸约472海里,而距菲律宾吕宋岛仅124海里。

因此“中国对于这座岛礁的主权立场,
缺乏历史与法律基础”。

〔1〕以地理位置接近来声称主权,这是菲律宾惯用的伎俩,这种做法
完全违反了国际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在国际上类似这种远离本国的大洋区域,或在邻国海岸附近拥有岛屿的事例很多,但它们从不因地理位置的接近而改变岛屿的主权归属。

例如澳大利亚的圣诞岛,距离澳大利亚大陆有数百海里,而位于印尼爪哇岛200海里之内,但它并不因邻近而属于印度尼西亚。

再如希腊在爱琴海有350多个岛屿,其中有些就分布在土耳其海岸附近,最近的甚至不到1海里;意大利在突尼斯近岸海域有所属的小岛;英国在法国的近岸有所属的岛屿等等。

假如这些国家都像菲律宾那样,以邻近为由,把其他国家的岛屿划入自己的主权之内,那么天下就将大乱。

以此而论,菲律宾完全不能以邻近为借口,擅自把黄岩岛说成是自己的领土。

菲律宾声称对黄岩岛拥有主权的另一借口是,黄岩岛在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之内。

1997年底,菲律宾前总统拉莫斯曾说过:“菲律宾有勘探和开发黄岩岛资源的主权,它是在菲律
宾的专属经济区之内。

”〔2〕菲律宾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是基于他们自己对海洋法的单方
面解释,简单地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而黄岩
岛距离菲律宾吕宋岛西约130海里,就是在其专属经济区之内。

按照国际法,菲律宾声称的专属经济区无任何法律依据,它必须根据国际海洋法与中国谈判其领土和中国拥有的黄岩岛及其他地区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

正如新加坡东南亚研究所研究员盛力军博士所说:“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一现代化概念,也不能用来改变岛屿的主权归属。

即如果在某一国家200海里的某一岛屿,其主权已属于另一国,那么任何其他国都不能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来改变这一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应由这两国在这一岛屿与另一国的领海基线之间划
出边界。

”〔3〕即使是菲律宾本国的法官,也认为菲律宾声称的专属经济区没有法律依据。


说明,海洋管辖权是以领土主权为基础的,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这是现代海洋法的基本原则,菲律宾不能以海洋管辖权为借口将其他国家的领土据为己有。

再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实际是一项弹性条款,它只是说沿海国可能确定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总宽度,而不是说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一定是200海里。

在此200海里的限度内,虽说沿海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国的需要自行决定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但沿海国在决定其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时,必然要受到许多因素,特别是所处海域情况的影响。

例如,面临浩瀚大洋的沿海国,可以无困难地划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200海里最大宽度的专属经济区,而位于闭海或半闭海海域的沿海国,他们所能划定的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则要受到所处海域的总宽度以及海岸相向国家主张
的专属经济区宽度的限制。

〔4〕菲律宾单方面宣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且声称黄岩岛在其
专属经济区之内的做法,不仅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而且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

至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仅限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与海洋环境的管辖,而不涉及到领土主权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是,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另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

〔5〕这就是说,沿海国对其专属经
济区的主权仅限于该区的自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的所有部分。

正如新加坡学者M•索纳拉杰赫(M.Sornarajah)在致《远东经济评论》的信中所述:“认为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可以建立领土主权是错误的,它们在该海区拥有某些权利,但对该海区的群岛不拥有主
权。

”〔6〕因此,菲律宾企图以专属经济区为借口来改变黄岩岛的主权归属,明显是与《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位于南中国海中沙群岛附近的黄岩岛,历来属中国所有,菲律宾以“黄岩岛与菲律宾相邻近”、“黄岩岛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为借口,声称对黄岩岛拥有主权,这是站不住脚的。

由于黄岩岛的主权向来属于中国,这就决定了菲律宾不可能再把黄岩岛声称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之内而拥有主权。

也就是说,菲律宾单方面声称的专属经济区无任何法律依据,它必须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

与中国谈判其领土和中国拥有的黄岩岛及其他地区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这才是解决争端的正确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181032
注释:
〔1〕[菲]《世界日报》2000年2月3日第2版。

〔2〕Andrew Shery and Rigoberto Tiglao,Law of the Seize,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June 12,1997,p.21.
〔3〕盛力军:《南沙风云》,《镜报》月刊1995年6月号。

〔4〕刘楠来等:《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第214—215页。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38—39页。

〔6〕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January 21,1999,p.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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