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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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

▪一、“债”的法学含义

▪(一)中国传统民法中的含义

▪债,是与田、土、户、婚、钱,并列的传统“民事”,“债”通“责”,指亏欠他人。▪ A、例如,主体处于借钱未还的地位上

▪ B、潜台词是,上述地位是不妥当的地位,当事人应尽力改变这一地位,改变的办法,偿还债务。

▪(二)古罗马法中的“债”

▪“债”犹如一把“法锁”,打开法锁的钥匙是“给付”——交付某项财产或为特定

行为

▪ A、债是一种义务,内容是给付

▪ B、这一义务的存在,是当事人处于犹如枷锁在身的不自由状态

(三)综合

▪东西方法律文化中,债的含义大体相似,唯我国传统民法中的债往往围绕欠债还“钱”

的金钱之债展开。

▪关于债的东、西方的共同理解

▪ A、债是令债务人暂时不安的义务状态

▪ B、解除上述义务的方法是债的履行

▪ C、如果不履行债务,债的法锁会越束越紧,直至形成法律责任。

▪ D、从债的关系中受益的人是债权人。

(四)债的定义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特定给付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

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法源: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事实:

▪甲出卖某车给乙,基于买卖合同,乙得向甲请求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甲得向

乙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

▪甲为乙修缮遭地震毁损的屋顶,基于无因管理,甲得向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的费用。▪甲不知买卖合同不成立,仍以合意交付某车给乙,基于不当得利,甲得向乙请求返还

该车所有权。

▪甲偷拍乙的隐私行为,并将其制作成光碟贩卖,基于此侵权行为,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理论分析:

▪各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

合同: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

无因管理:缺乏合意,平衡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务两项原则;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

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问题:以上四种债的发生原因相互间差异非常大,为什么要将它们归结在一个“债”的概念之下。

▪体系化的基础:

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的基础: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

债为特定当事人间具有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

不能成为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主体特定性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比乙更高

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二、债的内容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也有的人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

▪(一)债权

▪(二)债务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首先,在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有无区别上有不同的看法。

前者:债的客体为行为

后者:债的标的为债务人

本书观点:二者具有一致性

▪其次,在债的客体为何上有不同的见解。

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本书观点:给付

▪第三节债权的特征

一、财产权

▪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

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予以经济评价。

拉德布鲁赫:经济价值在于债权的流动

从归属到利用的观念

二、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非支配债务人

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行为的意志性)

非支配标的物

“债权”与“请求权”

意义在于确定为“给付”,并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

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简称为甲、吉林省对外贸易公司简称为乙、刘学东简称为B:1982年4月甲与乙签定了合建办公楼协议,约定楼房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三楼,楼上住户可以通过一楼的楼梯、门厅上下班,楼房建成后,甲没有直接使用而交给其下属公司A使用,1992年乙将楼房的二、三层卖给B所有,B为了减少与A的纠纷而另行搭建外用楼梯,1998年,B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使用甲的一楼楼梯。

三、对人权——权利的相对性

▪一般来说,债权只对债务人有意义,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第三人

▪例如:甲出售A物给乙,已交付,但乙未支付价款(甲对乙有金钱债权);如乙将该物又出让给丙,那么,甲不得基于对乙的债权向丙主张任何权利

四、非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

债权的非排他性:一物两卖。

▪甲将A物出卖给乙,未交付,再次出卖于丙,并向其交付。问: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五、债权的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物权与债权共同指向同一标的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物之上有两个物权时——时间在先,效力优先,如担保物权的时间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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