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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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有关现行法规及制度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两级。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部、省有关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设计单位对承担项目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

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招标选择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公示。其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由辖区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1、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和参与处理。

第十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市(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的职责:

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工作。

2、县(市、区)交通局是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主体。要组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免费为通村公路提供技术指导;批复开工报告,指导村民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等;负责乡(镇)、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农村公路试验检测室;为通村公路路基施工提供压实机械,负责对农村公路质量缺陷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对通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村民委员会作为通村公路的建设主体,负责辖区通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公示和举报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名称、投资规模、从业单位、质量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等;并在材料料场、施工现场将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向社会公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缺陷整改回访制度。对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要认真、及时进行核查,整改,并建立整改档案。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月报告制度。县(市、区)交通局在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按项目汇总后,报告给市(州)交通局(委);市(州)交通局(委)在每月30日前,将全市(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汇总后,报告给省交通厅公路局(工程质量事故月报表格式见附件)。农村公路建设中如发生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章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通乡公路业主单位的质量管理:

1、贯彻执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监控。

2、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控制,注重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

3、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及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义务质量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

4、加强工程建设日常检查,路基、路面基层、路面完工后,按规定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5、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文件中必须按规定约定工程质量条款。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申请质量检测,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工作。

6、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努力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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