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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教育部接獲通報之校園性侵害事件 共計269件,其中屬刑法227條合意行為有 78件(特教1件,國小2件,國中60件,高 中職15件),16-18歲合意行為但家長有意 見者16件(高中職15件,大專1件)。 2010年,共接獲校園性侵害事件通報985件 ,屬刑法227條合意行為的有533件(特教2 件,國小10件,國中294件,高中職212件 ,大專15件),16-18歲合意行為但家長有 意見者33件(國中11件,高中職20件,大 專2件)。

系統觀點
師長
社會 文化
個體 發展
學校 系統 父母
同儕
要把事件放置於 歷程與脈絡中 才能看清事件的多重意義
指責青少年性行為 ( 要別人不要有性行為, 或是認為性行為是不好的行為 ) 對於青少年的影響
操演性 重複操演 習以為常 理所當然
青少年的性,
除了「犯法」和「不當」, 還有什麼?
2006年國民健康局調查統計國中生曾與異 性性交的男生有2.2%,女生有1.8%;2000 年調查高中職和五專生發生性關係比率男 生是6.7%,女生為10.4%。 2006年台灣婦產科身心醫學會的調查,台 灣高中生平均每五人即有一人有性經驗。 13到25歲的年輕人中,三成三已發生過性 行為,已有性行為的年輕男女中,有一半 發生在18歲之前,四分之一發生在16歲之 前。18歲以下的年輕人發生性行為的平均 年齡為15.9歲。
青少年的性行院家庭醫學科 主任 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兼任助理教授
從性到性別 從性別到性
性不會單獨只有性
會跟其他重要生命元素交織
性、性別、權力 日常生活中的交織樣貌
性的多樣面貌
性教育
VS
性別教育
從出生時 人先被以性對待 從中經驗性別 進入青春期後 再發展出性與生殖行為 在社會文化上 學習適當而自在的性別關係

內政部戶政司的生育率統計,過去五年我 國由15至19歲(15歲以下未列入統計)年 輕女性生出的嬰兒數,分別是2006年5086 位、2007年4317位、2008年3802位,2009 年3,158位,2010年2,806位。 這個年齡層的青少女就學率應有95%以上, 可推斷這些年輕媽媽們大多為在學學生。 按生育率推估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比率 ,相信應倍數於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掌握 的數字。

以瑞典為例,二十世紀五○年代瑞典即已全 面實施中小學性教育,多年來已發展出對青 少年友善的氛圍,獲得青少年的信賴。 似「性教育應以受教者為中心」、「性是生 重要課題,是個人獲取自尊自信,也是與他 人建立親密關係的來源」的主張,已成為一 般瑞典人看待青少年性問題的基本態度。 在瑞典,青少年的性並沒有被「問題化」, 而是被正向地當做重要人生經驗和學習課題 。
在性(侵)事件中 兒童及青少年獲得什麼?
社會如何看待兒童的性 社會如何看待青少年的性
性對兒童的意義
兒童的性: 同性的性 異性的性 雙性的性 無性的性
沒有生理性高潮的性
性對青少年的意義
青少年的性: 同性的性 異性的性 雙性的性 混亂的性
不是生殖的性 不成熟的性 無法負責的性
面對兒童與青少年的性 除了法律與社會規範外 尚需關注成人內在心理

12歲至18歲學生對性行為態度:
1. 4成青少年認為戀愛中為滿足雙方生 理需求,可發生婚前性行為 2. 並且也有助於感情提升 3. 2成6青少年擔心如果拒絕男友性行為 要求,男友可能不再愛我。
屏東縣青少年 對兩性關係認知之調查方案




(一)國高中生對於「性騷擾」、「避孕」、「性 行為風險的知識」這些正確知識不夠時,其性行 為態度也就呈現得開放。 (二)不當的身體碰觸之拒絕/協商能力的教導,應 隨著年級的增加而繼續增強自我效能,以便在遇 到真實情境發生時,能持有此能力做到。 (三)無性行為經驗學生的整體態度是趨於正向積 極的,態度正向,其性行為的發生率也就相對減 少。 (四)隨著年級增加,交異性朋友意願愈高。
關於性意識與性行為 排除兒童與青少年 做為一個「完整人」的可能
否定兒童及青少年的性 反映出大人內在的不安
預防勝於治療 善後難了
1. 關係扭曲與變質 2. 創傷經驗再現 3. 關係界線的移動 4. 創傷經驗難撫平
處理建議: 沒有模糊空間 清楚事件本質 明確而不拖延 清除心理曖昧 一致而不衝突
青少年性行為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09 年之統計,性侵害犯罪通報件數為9,543件 ,2010年為10,892件,其中女性受害者皆 約為90%,加害人則絕大多數為男性(90% 以上)。 以年齡分析,2009年18歲以下之受害者有 4,684人(49%),2010年有5630人(51.2% );而未滿18歲的加害人2009年有1,065人 (11.1%),2010年有1,484人(13.6%)。

加拿大的法律規定,12歲以下的人沒有性 同意權,12-14歲之人,法律上容許與不大 於兩歲的人發生性行為。18歲以上的人不 得與18歲以下、年齡差距兩歲以上的人發 生性行為。有權力位置的人(如老師或教 練)不得與18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 美國關於性同意權的法律之規定各州不一 ,但沒有一州低於16歲。聯邦法亦規定, 任何一個人不得與16歲以下、且年齡差距4 歲以上的人發生性行為。 瑞典則早在1978年就將異性戀和同性戀青 少年發生性行為的年齡明訂為十五歲。
當中的對待經驗與影響 是性別認同過程中的波動 是權力流動的結果
不當性行為 與社會機構”管理”
規訓與懲戒的失靈 現代性管理(管教)的危機
關於性行為的 現代性觀點
性行為的現代性: 被規範的行為 有法律限制
合意性行為 安全性行為
純粹關係與性行為
關於性的一些思考
兒童與性
兒童有沒有性意識與行為? 性意識與行為對於兒童的意義
台灣十六歲以下之青少年男女不具性同意權 。任何人如對十六歲以下之人進行性行為或 猥褻,須負法律責任,對十四歲以下之人為 之,則加重處罰。但如行為人本身在十八歲 以下,則可能被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一般 所稱「兩小無猜」。 無論男女,只要違反其意願的性交行為,即 為強暴,但對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性 行為,即使不涉及意願之違反,仍被視為強 暴;若行為人本身未滿十八歲,則得以減輕 或免除其刑,且需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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