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毒物与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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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常见毒物中毒
执法工作中、工农业生产中、军事上、医疗上、生活服务(如饮食业)上,经 常遇到中毒问题,涉及毒物种类很多,有化学性毒物、矿物性毒物、生物性毒 物(有毒动植物、微生物毒素)等。本节除简单介绍一些较常见的毒物中毒的 一般知识外,同时也提到部份虽不太常见,但值得司法工作者注意的毒物中毒。
(四)毒物分析
有中毒怀疑的案件,均应提取检材,送司法化学检验部门进行毒物分析。
1、提取检材。
(1)现场检材提取: 现场、死者衣着上可疑的物质,如可疑的包装纸、盛器、粉末、色痕、针筒(头)、药片 (胶囊)、粉沫等全部提取。呕吐物(全部)。食剩的东西。 (2)尸体检材提取:①凡可能口服中毒,迅速死亡的,取检材如下:胃及其全部内容物,如 经洗胃抢救的,应把第一次洗出物,一并送验;心内血液50ml;肝脏100克。 ②如果服毒后数小时以后才死亡的,取:心内血50ml;胃及其内容,十二指肠、空肠部份内 容;肝100克,尿全部。 ③如怀疑安眠、镇静类药中毒,不论其死亡是否迅速,均应加取脑(100克)及尿。怀疑异烟 肼中毒者,应加取唾液腺。 ④凡可能注射、吸人毒物致死的,取:心内血50ml;肝100克;尿全部;肺100克;如怀疑安 眠药,加取脑组织。 ⑤如为金属毒物慢性中毒死亡,曾吸毒品中毒,取:肝、骨及骨髓、毛发指甲等。 ⑥埋葬且已腐烂者,取相当于胃区、肝区、肾区处的腐烂物质、泥土、棺木,但必须取上层 墓土、棺盖作对照检材。 沉尸水底,腐烂成白骨者,取长骨作检材。
2、检材的包装、送检。
(1)包装原则: ①各种检材分别装瓶(瓶子应事先用蒸馏水洗干净)。 ②装满不留空,瓶口塞紧封死。尤其检验一氧化碳、以及挥发性毒物的检材,一定要装满塞 紧。 ③不加固定剂、消毒剂,只有单要求检验乌头碱时,才能也一定要加无水酒精固定,否则乌 头碱要被组织腐败而分解。但要加送剩余酒精作对照检验。 ④标明死者姓名,检材名称,提取时间及方法、地点、部位。 (2)送验: ①写好送验报告:介绍案情,现场情况,尸检所见,检验(化验)毒物范围及要求。 ②尽速送验,若距离较远,应想办法冷藏。 ③最好派专人送检材。 ④用剩检材应暂留。
(一)案情提供的可疑信息 1、死得突然。 2、死亡过程可疑。 3、死时症状可疑。 4、同时几个人发生相似症状或同时突然死亡。 5、曾流露过服毒念头或群众反映有被毒死可能者。
1、死得突然。
素来健康的人,突然死亡,死因不明。在未确认因病而死之前,不管 死者家属、亲戚、或有关人员如何陈述,均不能排除中毒的可能性。
(一)对阳性结果的评价与使用
某种有毒物质定性阳性,如氰化物阳性,安定阳性等,仅说明送检材料有这种物质, 含量不明。能否造成中毒?会不会致死?均尚难判断。需要分析: 1、有无为了治病服了正常剂量的此种药物,并没有中毒,如安眠酮阳性,可以是为了安眠而 服,当然也可以当作毒物使用,服大量安眠酮中毒死亡。 2、是否是人体内正常存在的各种元素,与中毒毫无关系,如体内有各种金属毒物的元素,如 钾、钠、锌等等。正常人的乳腺、甲状腺、毛发、皮肤、骨骼中含砷量可达0.113~ 0.75mg/100g。又如亚硝酸盐遍布各处,化验时有可出现亚硝酸盐阳性,不能因此就认定 是亚硝酸盐中毒。 3、是不是假阳性,检验时有时因试剂不纯、污染、操作不当等,出现了无阳性物质的假阳性。 4、有无在取检材时混进某种物质的情况。 因此,对阳性结果不能盲目相信,简单使用,不加分析地作出中毒死亡的结论。应根据 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件及现场情况,作综合分析,采取排除法,若能把其他死因一一排 除,只剩下中毒无法排除时,那么,毒物化验阳性就很有意义了,作出检验阳性的那种有 毒物质中毒致死的结论,是可以相信的。不过,若有定量分析报告,更为稳妥。
(二)对阴性结果的评价与使用
送验材料未检出某种有毒物质,即称这种物质阴性。如:砷检验阴性,氰化物 阴性,敌敌畏阴性等。化验结果阴性,不等于体内没有毒物,不等于这个人不 是中毒死亡,影响化验结果的因素是很多的。 1、检材条件差:由于尸体腐败,或死亡已久,毒物已分解、挥发;或进入死亡前 毒物已分解排泄;或检材太少;或所取检材不能代表体内毒物分布状况,浓度 大的检材没有取,如毒物经呼吸吸入中毒,没有取血或肺,却只提取胃内容等 等,致无法检出毒物。 2、检验室条件限制:设备差,试剂失效等,致微量毒物提取不出,检验阴性。 3、检验者技术水平限制,经验不足,操作不当。 4、筛选范围太小,漏检。如只检验几种常见毒物,把不太常见的毒物漏掉了。有 一个女尸胃腐蚀很明显,尸斑灰紫色,血液酱色,胃内容及血液化验常见毒物 阴性,经提请化验草酸后,即检出草酸强阳性。 5、新出现的毒剂,尚无较好的检验手段。 6、检验方法不妥。有的案件尸检取毒化材料,几个地方化验结果不一样,后来凶 手交待后,化验阴性结果的单位改变化验方法而取得阳性结果。 因此,化验结果未能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情况常会出现的。总之,化验结果阳 性、阴性,均不能仅据此就肯定或否定中毒,应根据化验及尸体检验结果,结 合现场及案情,综合分析,切忌简单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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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途径
毒物要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机体才能发挥毒性作用。 如蛇毒、庆大霉素等
(五)毒性
毒物一般是根据动物试验的结果确定其毒性的。采用口服形式,以每 公斤体重一次口服剂量为单位,逐次增加,凡能出现中毒症状的,就为 中毒量。 被试验的动物半数死亡的剂量即为半数致死量(LD50)。 根据半数致死量的剂量大小,又可分剧毒、高毒、中毒、低毒。 一般而言,如经一次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小于15mg/kg者为剧毒, 15~150mg/kg为高毒,151~1500mg/kg为中毒,大于1500mg/kg为低毒。
二、中毒检验的内容
凡有中毒怀疑的案件,均应作过细的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 (应解剖)、毒物化学分析。
(一)案情调查 (二)现场勘验 (三)尸体检验 (四)毒物分析 1、提取检材 2、检材的包装、送检 3、分析测试要求
(一)案情调查
除一般性调查外,重点查清: 1、死亡经过及症状。中毒前饮食情况,饮食内容,与谁共餐共饮,食物来源,烹 调情况,进食后多长时间出现什么症状,死前到过哪些地方,交际情况等。 2、有无毒物来源,现场有无毒源。 3、个体状况: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嗜好,情绪,饮食习惯(如有的一回房间就 喝冷水的习惯,吃零食习惯等)。治病否,用何药?
第十章 毒物与中毒
第一节 概述
一、毒物的概念
凡一种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进入机体, 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与作用,致机体功能障碍,甚 至死亡即为中毒。 导致机体中毒的物质即为毒物。
(一)毒物与药物
毒物与药物没有绝对的界线。用于治疗疾病时称药物,被用于伤害机 体时则为毒物。有些毒物与药物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区别。微量用 于治病,稍大剂量就为剧毒药。 如:阿托品、吗啡、砒霜(三氧化二砷)
4、同时几个人发生相似症状或同时突然死亡。 5、曾流露过服毒念头或群众反映有被毒死可能 者。
(二)现场提供有中毒可疑的信息
现场发现有中毒可疑情况,未找到确切的解释前,不能排除对中毒的怀疑。 1、进入现场嗅到特殊气味。 2、现场有呕吐物。 3、有可疑的包装用具或投毒工具。 4、有正在进食或直后突然发生症状、死亡的迹象。 5、有剩余毒物或可疑物质。 6、有动物(特别是昆虫)死去,死得可疑。 7、呈现在睡眠的状况中突然死去。 8、尸体姿势不自然,又未发现致命损伤。 9、现场有与毒药有关的书籍处在使用状态。 10、现场发现有关中毒的其他文字资料。
2、死亡过程可疑。
虽有病,但突然死亡时的症状与疾病不符,死因不能用疾病解释, 或疾病不可能突然恶化致死等。
3、死时症状可疑。
临死前出现各种症状,未证实病症时,应考虑能产生这种症状的疾病及毒物中毒。 症状与毒物的关系,举例如下: (1)呕吐:酸碱、氰化物、砷化物、有机磷、磷化锌、C0、盐卤、磷、烟碱、苯、 土豆芽、河豚鱼、斑蝥等中毒时可出现。 (2)昏睡、昏迷:安眠镇静类药、麻醉类药、C0、酒精、洋金花、硫化氢、有机磷、 煤油、蛇毒等中毒可出现。 (3)狂躁不安:砷化物、酒精、颠茄、二甲苯、断肠草(钩吻)、食物中毒时可出现。 (4)抽搐:士的宁、咖啡因、氨茶碱、有机磷、氰化物、钡、鱼滕等中毒可出现。 (5)腹痛:强酸强碱、砷化物、有机磷、磷化锌、氰化物等中毒可现。 (6)出汗:有机磷类等中毒可出现。 (7)瞳孔散大:阿托品类、酒精、乙醚、麻黄素等中毒可出现。 (8)瞳孔缩小:有机磷类、阿片、吗啡、海洛因、巴比妥类等中毒可出现。 (9)复视:断肠草,蛇毒中毒可出现。 (10)流涎:有机磷等中毒可出现。 (11)尖叫一声倒地死去:氰化物中毒可出现。
(二)剂量
剂量大小是最基本的,既不能说微量即可引起中毒的才叫毒物,也不 能不管剂量多大,只要进入机体有毒性作用的就是毒物。 如食盐(NaCL)、木薯。
(三)化学变化
物质进入机体后虽有危害作用甚至致命,但如果没有发生化学或物理 化学变化与作用的,也不能称之为毒物。如血管注入空气、大量注射清 水等,都是物理作用,这些物质不是毒物。
3、分析测试要求。
(1)分析化验常见毒物阴阳性。 (2)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要求重点化验某些毒物。 (3)如化验某种毒物阳性,要进一步作定量分析。 (4)化验结果与尸检所见有明显矛盾时,应反复化验。
三、检验结果的评价
对所送检的检材进行毒物化验时,若无指定检验范围(即检验何种毒物),则只 检常见毒物。检验程序可分:定性、半定量、定量。一般都是先定性,对阳性结果 再进行定量。 定性:分析所送检材有无某种有毒物质。有则用阳性表示,无则用阴性示之。 半定量:分析测定所送检材含某种有毒物质大体浓度(含量),一般用几个“+”表 示。 定量:测定所送检材所含某种有毒物质的量:,用每百克检材,或每毫升检材含某 种物质若干毫克或微克。 检验所用的方法很多,有机、无机化学分析,物理化学检验,光谱分析,质谱分析, 层析分析等。但因检材、试剂、仪器的灵敏度、检验者的技能、所用的方法等各种因 素影响,检验结果并不是绝对正确的。
第三节 中毒的检验 一、中毒检验的决定
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不是中毒,需经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系列检验,方能 作出认定。但这种检验一般都是第一线工作的执法工作者要求下进行的。 即是说首先执法机关发现有中毒可疑,因而决定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 行检验、鉴定。否则就会糊里糊涂地丧失检验时机,错过取证机会,从 而有可能放纵罪犯。出现哪些情况时应怀疑到中毒的可能,从而采取有 针对性的检验呢?
(二)现场勘验
除常规勘查外,要特别勘明现场气味,有无死去的昆虫,有无可疑物,有无呕 吐物等。现场状态的动与静,现场物体的多与少、现场痕迹的分布,尸体的姿 势及位置,等等,都应详尽勘验。
(三)尸体检验
凡有中毒可疑的尸体都应作法医学检验: 1、全面、详细检验衣着。口袋、胸襟有无可疑物质、气味、颜色、腐蚀痕等。 2、从头到脚,从外到里全面检验。不放过任何细微异常征象,特别一些隐蔽部位 应注意检查。手指甲缝、唇纹、牙缝均应细查。 3、尸体解剖。怀疑中毒的尸体均应全面解剖,致力发现各种异常征象。要留作毒 物分析的组织不能用水冲洗,不能接触消毒固定剂。
(三)尸体检验时发现可疑情况。
1、衣服有可疑流痕、粉末、口袋有特殊气味或可疑包装用具、纸片等。 2、口鼻周围有腐蚀痕、流痕、粉末、色痕、特殊气体等。口腔、牙缝有可 疑物质。 3、尸斑颜色特殊,如鲜红色、蓝褐色、青灰色等。 4、瞳孔异常的大(>0.6cm)或小(<0.2cm)。 5、有可疑针孔、或某根血管颜色异常。 6、皮肤有可疑的对应小口。 7、阴道有可疑异物。 8、水中浮尸、死因不明。 9、体内有特殊气味。 10、消化道或呼吸道有特殊颜色或腐蚀现象。 11、体内有类似毒物作用的形态改变。 12、经全面检验(尸表、解剖)未发现明显致死原因。
二、引起中毒的原因 (一)投毒杀害
1、混入食物、饮料。 2、伪称良药骗用。 3、拌、注入正在治病的药物中。 4、喷洒。 5、弹射、皮刺。 6、塞入自然孔道。 7、利用对药物的禁忌症,投药杀害。
(二)以毒自杀 (三)误用 (四)偶然事故
第二节 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
一、毒物的物理特性 二、毒物的量 三、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 四、毒物进入机体的速度 五、机体状况 六、习惯与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