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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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旨在规范业务操作,更好地控制业务风险,确保租赁保理业务顺利开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单位租赁保理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 定义
租赁保理。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其对承租人应收租金转让给保理银行,保理银行为出租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经营性租赁。为满足承租人临时使用资产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赁。它是一种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只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并没有添置资产上的企图,是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利息。指租赁公司所收取的租赁期限内以租赁物购买或使用价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租前息。自出租人支付全部购买租赁物价款之日至租赁期开始日为租前期,租前息由承租人支付。计算方法为以出租人支付的租赁物购买款为本金,按照租赁利率及租前期时间计算所得的利息。
3.2 缩写
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支行、总行经营部室简称为经营单位。
3.3 分类
租赁保理除可以像普通保理一样按照有无追索权、是否向买方公开进行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形成应收账款租赁种类的不同分为:
(1)融资租赁保理
(2)经营性租赁保理
4.职责与权限
5.基本原则
5.1基本原则
(1)额度管理原则
①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中,我行在融资申请人的保理融资额度内为其提供无追索权租赁保理融资服务。扣减融资申请人的保理融资额度和承租人的主动授信额度或一般授信额度(如有)。
②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中,我行在融资申请人的保理融资额度内为其提供有追索权租赁保理融资服务。扣减融资申请人的保理融资额度。
③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和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均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2)租赁合规性原则
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租赁合同”按要求严格履行,租赁双方合规,租赁物权属清晰。
出租人已按租赁物购买合同的要求支付了全部或部分价款,且出租人已按购买合同的约定依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我行可以接受基于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保理项目。
(3)租赁物抵押原则
对于我行租赁保理业务中涉及的租赁物,原则上不要求出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我行,但总的融资额在5000万以下的业务建议办理抵押。
5.2基本规定
(1)客户准入原则
①申请人准入原则
申请办理租赁保理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备开展租赁业务资格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b.满足我行《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授信客户的要求;
c.为独立法人,或本身具有相应经营资格并得到其法人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产权明晰,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d.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业务渠道畅通且业务量稳定增长,品牌效应突出,在市场处于领先或主流地位;
e.在租赁活动中履约能力及履约记录良好,必须在北京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最近两年没有不良融资记录;
f.资金用途符合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
g.如有必要,北京银行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付款担保。
②承租方准入原则
申请办理租赁保理业务的承租方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a.承租方为独立法人,产权明晰,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b.承租方在租赁活动中履约能力及履约记录良好;
c.承租方在我行有一般授信额度或主动授信额度。
(2)租赁物选择原则
我行开展租赁保理业务时,对于租赁物的选择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①有规范的二级市场,变现能力较强;
②有全国性公开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透明、波动幅度小;
③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不易变质。
(3)应收账款的合规性
叙做租赁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交易背景。
②申请人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获得了相应的合法债权。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下:
a.租赁物所有权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b.租赁物接受书等辅助证明材料;
c.其他可以证明租赁物交付的材料。
③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商务合同中不含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④应收账款债权没有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申请人与承租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所租赁的货物未被抵押、质押;应收账款不涉及抵销,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⑤租赁双方不得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特殊情况下确需办理的,逐级审批并报总行贷审会批准。
⑥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以下所列应收账款一般不得叙做租赁保理业务:
①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但提供总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并按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操作的除外;
②根据租赁双方之间合同的性质相关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合同本身不利于受让人行使对于承租方的追索权,如: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例如承租方存在向出租方销售货物的行为);
③依据租赁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相关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对于相关债权的转让设定了不利于受让人的限制性条件;
④已经逾期,或者已经质押、转让或设立信托的应收账款;
⑤租赁双方正在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
⑥租赁合同因超越经营范围或其他原因可能无效或被撤销,或债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
⑦应收账款曾经或已经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
⑧租赁双方的交易非法或者属于不公平交易,或应收账款受到法律强制措施的控制,不能转让或转让可能被撤销;
⑨债权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4)应收账款转让与保理融资
①原则上要求经营单位开展明保理,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公司市场与产品部审批。并在报请审批机构审议时详细说明。
②明保理业务在申请人进行应收账款转让时,申请人应按照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承租方发送通知。我行认可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