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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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的实施

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

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它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财务管理的原则、内容、组织、范畴

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及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资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内容: 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项管理。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本部门工作实际,执行此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制度:按照局党组对班子成员分工,本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本局内部设置计财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全局各项财务收支工作。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根据本局工作实际,为进一步理顺局内部科室财务管理及加强局属二级会计单位核算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本局财务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并由计财科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结算中心财会基础管理、审批、报销制度

第五条财会基础管理:局属各部门财务事项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统一会计科目,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会计核算统一实行电算化管理。票据管理实行一站式管理办法,计财科负责票据

购、领、销及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报销凭证稽核管理: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财务科经办人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等。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帐凭证,同类经济事项能够适当归并后编制。

第七条报销凭证审批权限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体制要求,局本级财务审批,根据局3月制定“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在经办人员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前提下,各科室的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科室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再由审批领导批示。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局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局长、局纪检组长同时审批;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五万元以上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财务科备案,作为支付依据。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局二级会计单位财务审批权限,在不改变原财务管理体制前提下,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费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所开支相关费用必须符合财经财务法规。上述审批手续齐备后,计财科进行凭证报销合法性最终稽核,出纳给予报销。

第三章内部牵制和稽核制度

第八条内部牵制制度: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帐人员、稽核人员、内审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九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

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领导提出意见,经局党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会计稽核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稽核内部制度。稽核人员对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向局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出入库单、验收证明、经济计划、种类经济合同、种类清单和其它证明经济活动的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物品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车辆定点加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审批制度。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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