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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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概述————什么是法律信仰?为什么要将法律作为信仰?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考究“法律信仰”,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核心词汇,即法、信仰、法律信仰。下面我们分别考察这三个词的意思,以求对“法律信仰”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首先,什么是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功能的角度上对其作了很好的解释:“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这一界定充分体现了法的崇高地位。
其次,什么是信仰?援引《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即:“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2这一界定体现了两方面的含义,即:一方面,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笃信,她会使人们像教徒一样虔诚地信奉,她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下发挥人们迷心中的神的超自然的力量;另一方面,她使人们将其作为行为准则,使人们把她的规定融进自己的生活,甚至会成为像早晨起床后洗脸刷牙一样理所应当的事。
最后,什么是“法律信仰”?有人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3还有人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4
从上述内容大家可以了解到,法是崇高的或者说人们赋予法的期望是非常高的,而信仰的力量是无穷的,如果人们把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来相信来崇敬来遵守,毫无疑问,这个社会将会发展成一个高度法制的社会,将会极大接近人们理想中的社会,因此,依我看来,法律信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人们高度信奉法律精神;二、人们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之所以将法律精神作为人们的信仰而不是法律,是因为我认为“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对于信仰而言,越崇高越好,而法律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存在,她有时甚至可以被人们物化为一部法典、一个规则、一个判决等等,但法律精神永远都是不变的,像公平与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其间必定会出现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选择法律精神作为人们的信仰远比法律来得好。涉及到行为准则的问题,我想说,假如我们的法律是一部制定完备、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及其它法律精神的“良法”,那么,人们是可以将其作为行为准则坚定地遵守的,但放到实践中,我们又会面临法的不完善,甚至有时可以被称之为“恶法”的情况,面临执法中的人的主观因素,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等等,因此,作为一个法制社会的公民,学会识别“良法”与“恶法”,对“良法”予以坚定地遵守,对“恶法”起身呼吁反抗,也是一种法律信仰的体现吧!
二、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们的信仰。”
我认为,诚然,社会的发展是建构在理性思维之上的,例如,我们的物质基础所依附的一切都是理性的思维的结果,不论是高楼大厦、科技发展,甚至政府的构造组成也是基于理性,如果说我们的社会是一栋房子,那么就可以将理性说成是石块、砖瓦、钢筋,而感性就
1【德l马克思、思格斯著:《马克思思格斯全集》,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
出版社1965年版.第1卷,第71页。
2《汉语大词典》第141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
3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人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是充当粘合剂的混凝土、沙石,一个社会没了感性这个粘合剂,总有一天会房倒屋塌。这个理论拿到法律中来,就可以说,各种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的保障实施的措施,都是理性的结果,而对法律的信仰就是法制大厦中的粘合剂,其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一个缺乏法律信仰的法治社会迟早是要面临危机的,“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5一个仅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硬性地约束着人们,总有一天当利益冲突再一次尖锐到无可调和时,一场新的暴动就会再次上演,政府将会在人们的仇恨中倒塌。
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6由此可见,法律信仰是具有保持一国的法律常新的神奇力量的,像我们中国有句古诗“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信仰将会是一泉活水,使我们的法律永葆活力与青春,不断改进完善,而不再是死板僵化的教条。
法律信仰又可以成为这样一种状态,“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7当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归属,使人们获得满足感、幸福感,那么人们就会诗意地栖居在法律这片沃土上,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寻自己生活的深层意义,而不会留恋在堕落与犯罪的边缘。
5[美〕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晤光(代译序)》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6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