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十条禁令和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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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效能建设“十条禁令”
1、严禁违反工作制度,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

2、严禁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电话和手机等从事上网聊天、看网上影视、玩游戏、炒股票(基金)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

5、严禁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接与工作有关的电话,不得缺席或无故指派他人参会、中途退场等。

6、严禁违反财经纪律,挪用、私存公款,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严禁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办事群众缺乏热情、态度冷漠、作风蛮横、言语粗暴,刁难、怠慢服务对象。

8、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懈怠、办事拖拉。

9、严禁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10、严禁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各种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

公司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办事群众,特制定机关效能八项制度。

首问负责制
一、外来人员来我公司办事或电话咨询业务工作等有关事项时,接受询问或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严格按职责要求,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并对来人来电要求办理的事项跟踪服务。

1、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所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再按“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向其解释,并做好来人来电登记工作。

2、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业务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向对方指明承办的业务人,或告知有关联系电话等事项。

外来人员报送资料时,如未能直接交有关业务人员,业务负责人要代“首问责任人”要做好代收、转交工作。

3、“首问责任人”对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机构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后办理。

4、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本公司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承办的部门及所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5、凡属于本公司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公司职责内的事项,接受后主动进行协调,共同完成。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对象时态度要和蔼,不得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找领导去”等语言,不得对办事对象的询问或要求不管不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首问责任制”,将依纪依规依制度严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将本单位依法行使的职责、权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进行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按照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为单位,将服务承诺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开。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

在接待服务对象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的四个一服务标准,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人难找、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在接待中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

对重大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坚持首问制度,做好信访接待。

对来访及办事者,“首问责任人”要履行责任,热情接待,耐心服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理质量。

凡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备者,做到随到随办;对手续不齐者,说明情况,手续补齐后,及时予以办结。

六、建立各项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不断完善工作中的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七、公司机关及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履行以上承诺。

对违诺人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来公司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必须及时审查相关资料。

如手续资料齐全,可即办的必须立即办理,须提交会议研究的必须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如手续及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条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或一次性告知其所缺资料或手续。

二、公文处理工作时限。

机关来文如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必须做到在1个工作日内送主要领导阅示、2个工作日内送分管领导阅处、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责任人办理。

机关发文如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无明确时限的必须做到2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5个工作日内寄送完毕。

三、机关办事工作时限。

各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事项,领导交办事项及其它需办理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无规定时限的按紧急程度分别在2—5个工作日处置完毕。

四、对投诉、举报机关及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并回复,但匿名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五、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

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教育、通报批评、警示训诫或调离工作岗位。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的过错,由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第五条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推进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态度不端正的;
(二)由于个人过错或过失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
(三)由于个人过错或过失耽误全公司工作安排的;
(四)未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造成全公司工作失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六)其他阻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七条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操作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科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按照要求认真、规范操作,造成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核失分的;
(二)发现问题不及时向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汇报或整改不及时的;
(三)不按照要求对外公示相关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工作时限、申请材料等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的;
(四)不按照要求履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承诺制度的;
(五)不按照公开内容依法履行行政权力的;
(六)不按照要求及时更新行政权力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收费标准、服务表格、受理条件、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承诺期限、岗位职能、办理人员等静态信息的;
(七)其他阻碍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八条因承办人过错或失误造成的,承办人承担责任;经过批准后造成的,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造成过错的责任人,由公司领导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坚持过错不改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处理决定应当通知本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察暗访制度
为全面、真实的了解公司机关及各部门科室各项工作的
具体落实情况和执法执纪情况,达到表扬先进,纠正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机关及各科室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明察暗访制度是指在公司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为有效提高效能建设水平及机关及各科室工作作风状况,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到各科室进行明察与暗访的制度。

第三条明察暗访的内容主要包括“十条禁令”和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明察暗访的形式包括:一是即时检查,即随机进行检查;二是督导检查,即对公司党支部的重大工作部署从确立、实施、完成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三是专项检查,即组织专门人员,制定专门方案,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五条有针对性地邀请群众代表、效能监督员、服务对象以及相关科室参与明察暗访,了解各科室效能建设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对于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即时反馈给所在科室,并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各科室应按照本制度,结合各科室实际,建立完善明察暗访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上的责任。

二、追究的原则:坚持失职必究、错罚相当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失职追究范围
1、不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服务意识不强,作风简单粗暴,让服务对象觉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人难找、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
3、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职责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该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办事人宴请或索要礼品、礼金的;
6、违反机关管理及工作制度,无故旷工、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致使服务对象找不到人,给服务对象带来损失的;
7、对上级或领导安排的工作,无故不落实、不执行、不完成或执行不力,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四、失职追究种类
1、诫勉教育;
2、通报批评;
3、警示训诫;
4、调离岗位。

五、失职追究办法
根据失职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办法予以追究:
1、情节较轻的,对其实施诫勉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处理,并做出处理决定或通报,受到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处理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处理,或作其它组织处理或移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效能投诉制
一、受理和处理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制度。

二、设立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设在公司综合办,投诉电话:2311599)和意见箱,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行政效能投诉。

三、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投诉人对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2、调查处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2、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3、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4、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对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和及时处理。

5、要求被投拆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6、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被投诉人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五、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对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行为进行的投诉应予受理;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不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4、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态度生硬以及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5、对服务对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的。

6、其他使服务对象不满意的服务行为。

六、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七、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八、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根据职责权限、必须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应当在当日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向投诉人或者转办机关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九、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给予承办机关和有关责任人警示训诫、通报批评或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效能考评制
一、考评对象:公司机关各科室、部门。

二、考评内容:以效为主要目标,以德、能、勤、绩、廉为重点,严格执行公司年初制定的《机关效能考核办法》。

三、考评办法: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在年度工作考评考核时一并进行。

四、考评档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五档。

五、奖惩办法: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优秀等次时优先考虑,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给予适当控制,单位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两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第一责任人警示训诫。

公司工作人员诫勉教育
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效能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形式。

第三条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引导、联系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无故脱岗、离岗,应委托却未委托他人代办其所承办业务的;
(三)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对来办事或电话询问的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的;
(五)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六)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
(七)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岗位责任制、政务承诺制等规定,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恶劣、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八)乱收费、乱罚款违反国家规定的;
(九)一年内被诫勉教育达两次的以及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分
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
(一)一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达三人(次)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教育;
(二)一年内本单位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达两次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诫勉教育;
(三)一年内本科室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给予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
(一)本单位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效能建设工作的;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而未实施,以及对相关人员包庇袒护或干扰调查的;
(三)本单位对上级机关转办的投诉件,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本单位在效能建设工作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六条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应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效能告诫通知书》。

凡受到效能告诫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个人。

第七条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分别存入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对象的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八条受到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有申辩的权利。

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或
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申辩人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工作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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