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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引言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分析其现状、挑战与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1. 制度框架与立法基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制度框架上,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审查、维护和管理。

此外,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网络。

2. 行政执法力度与效果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同时,行政机关也积极与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形成了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面临的挑战1. 侵权行为多样化与复杂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侵权行为日益隐蔽,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巨大挑战。

2. 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尽管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投入,但相对于庞大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复杂的侵权行为,行政执法资源仍然有限。

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3.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顺畅,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1.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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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驰名商标的纠纷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我国的《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Trips 协议等法律规范对于驰名商标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然而,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中有关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等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且存在不足与空白,司法实践中鱼龙混杂,不能统一。

因此,我们应该急切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一、学术界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研究的现状及重点、难点(一)学术界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中有关问题达成的共识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1】。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学术界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各种观点及争议1.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出:“要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

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是原告已经就此提出明确的事实主张并作为其指控被告侵权的依据,法院不得依职权自行认定;所作出的认定也仅对本案的处理发生效力”【1】。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有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和按需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1]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M].法律出版社,2009,390文献综述原则。

(2)按需认定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在其他法律途径无法得到救济,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情况下,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按需认定原则与个案认定原则是大同小异的,按需认定原则只不过是特殊情形下的个案认定原则而已。

因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由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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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题目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民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民法的渊源2、民法基本原则研究3、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问题研究5、监护制度研究6、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7、合伙制度研究8、论撤销权9、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关于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11、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12、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1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14、关于自由权的理解与保护15、关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16、法人人格权问题研究17、论精神损害赔偿18、论物权法的原则19、论物上请求权20、用益物权研究21、论物权的公示公信22、关于相邻权的范围及其保护23、论地役权24、论善意取得25、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6、论水资源使用权27、共有法律制度研究28、试论重押禁止29、论权利质权30、论取得时效31、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司法裁量32、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33、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3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35、WTO与知识产权保护3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37、服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38、论合同法的原则39、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0、论缔约过失责任41、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42、违约责任归则原则的分析43、论附随义务44、论情势变更45、关于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研究46、论有名合同的扩展与完善47、论债权人代位权48、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辨析49、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50、关于特殊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51、论共同侵权行为52、论学校事故及其赔偿53、试论配偶权54、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55、无效婚姻制度研究56、夫妻关系法律问题研究57、论继承权58、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59、遗嘱继承制度研究60、论现代社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诉讼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无罪推定原则2、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3、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4、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6、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7、沉默权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思考8、论死刑核准权。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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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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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公诉(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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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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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11、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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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伤保险若于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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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7、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19、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
20、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介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注意事项五、结论正文(篇1)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于 1883 年 3 月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 7 月 7 日生效的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其有较高知名度,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已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商标。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巴黎公约》规定,对于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注意事项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所有人申请保护后,公约成员国应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在保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所有人提出申请,公约成员国有义务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审查;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3.一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原注册国对该商标的处理影响;4.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在 5 年之内提出撤销他人抢注的商标。

五、结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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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1.论法的本质属性2.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3.论法与自由4. 法制与法治之我见5.论民主与宪政6.“一国两制”与两岸关系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8.评明初的重典治吏9.析清代的文字狱10。

行政法与人权保障11。

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12.行政许可程序之探讨13.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1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15.法人责任研究16.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17.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8.试论债权的性质19.论债权的保全制度20.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1.试论提存制度22.论合同自由原则23.格式合同问题研究24.合同无效制度研究25.论缔约过失责任26.论侵权行为的构成27.不当得利制度研究28.无因管理制度研究29.论精神损害赔偿30.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1.合伙合同初探32.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3.协议离婚探析3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35.中国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未来取向36.论公司资本制度37.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38.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39.论票据抗辩40.论保险利益41.论罪刑法定原则42.犯罪构成初探43.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4.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45.试论我国的缓刑制度46.走私罪探析47.保险诈骗罪初探48.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罪49.侵犯商业秘密罪浅析50.对合同诈骗罪的探讨51.职务侵占罪初探52.试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3.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54.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5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56.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57.论财产保全58.论审判方式改革59.论督促程序60.论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61.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62.论刑事证据的特征63.论口供64.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65.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66.论证据的审查判断67.论间接证据68.论证人证言69.论死刑复核制度70.评自由心证71.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72.论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7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7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75.论技术诀窍的法律保护76.论邻接权的著作保护及其意义77.试论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权法律保护78.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探讨79.试论耕地保护的法律对策80.产品缺陷之比较研究81.论产品责任的归类原则82.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83.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84.论票据法中债权人的追索权85.论汇票的法律性质86.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8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立法体系88.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89.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浅析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92.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93.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94.论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9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分担96.论美国反倾销立法97.论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98.中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措施及利弊分析99.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100. 环境侵权行为研究经济法类:1、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2、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4、试论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调节5、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6、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7、建立完善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思考8、试析经济立法的适度超前9、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10、经济立法体制评析11、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12、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13、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效益问题14、试论经济法律责任15、试论经济法归与经济规律的联系16、试论经济制裁17、试论经济监督18、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规范体系研究20、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21、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与分类22、试论产权关系的明析23、试论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24、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25、试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26、论经济管理权27、论企业经营权28、试论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29、我国国有资产投资法的原则初探30、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31、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32、我国投资立法初探33、我国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初探34、试论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35、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政府监管及其法律规范36、试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7、试论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38、试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39、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的法律思考40、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探析41、试论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律制度42、试论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与企业法人独立核算43、试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44、我国私营企业法45、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46、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47、企业集团的反垄断问题探讨48、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9、试论涉外经济法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保护作用50、WTO与涉外经济法制的完善51、试论我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52、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53、试析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54、台商在大陆投资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5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述略56、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法律探讨57、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59、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0、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61、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62、论政府对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63、论社会保险的管理问题64、税收担保问题探讨65、反避税的法律对策66、避免双重征税方式及其比较67、出口进税问题探讨68、入关后我国税制问题探讨69、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的探讨70、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71、证券税收问题探讨72、分税制问题探讨73、加强纳税义务人纳税意识探讨74、我国证券法完善的探讨75、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76、论股票发行交易的法律问题77、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78、论商业银行的管理问题79、论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80、存款人权益保护初探81、完善我国的会计立法82、完善我国的审计立法83、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立法84、论对存贷计价的法律问题85、“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一年评述86、银行贷款的法律问题探讨87、发行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初探88、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89、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90、试述浦东新区立法特点(兼与经济特区立法比较)91、试论我国的出口加工区立法92、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探讨93、试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特点94、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程序及地位95、论司法会计鉴定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用96、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97、略论经济纠纷案件的查账98、试论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99、试论“三角债”的形成及其法律对策100、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01试论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合理化过程中的劳动立法问题102试论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转变的立法问题103试论城市“民工”的法律保护104试论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完善105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106人权问题与劳动法的完善10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108消费基金调控对策研究中的劳动立法问题109、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问题110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111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关系112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法体系的思考113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114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思考115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116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117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118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119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120环境责任法探析121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体系的思考122我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23试论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124试论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125浅析环境诉讼中得集团诉讼126我国环境执法程序的探讨127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讨128试析我国环境纠纷中厂群矛盾的解决129“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法律思考130农村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131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132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的法律对策133技术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134科技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35科技法律体系研究136关于市场立法思考137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立法体系13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139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140反对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141试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特点142论预防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保障143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144期货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145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146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质和内容147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148简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149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15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151关于土地使用权几个问题的法律思考152关于土地立法的若干问题15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54计划法、产业结构发基本问题研究二、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类:1、试论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2、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3、试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4、试论联营合同的法律特征5、论合同担保制度的完善6、合同实践中的新问题及其对策7、合同无效的探讨与立法完善8、试述合同违约责任制度9、试述合同的管理10、我国合同法中债的效力扩张问题11、旅游法调整对象的探讨12、试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13、我国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1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法律问题15、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探讨16、试论农村专业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17、试论联营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18、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19、试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20、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1、试论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发行22、试论公司重整制度2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4、论保险的功能及完善我国保险立法25、论代位求偿权26、论保险合同的变更27、保险业现金运用的监督的研究28、论强制保险制度29、对保险费管理的法律问题30、消费保险合同31、论信贷合同的担保32、论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33、试论工业产权在发展我国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34、提高专利实施率的若干法律问题35、试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36、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37、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38、试论我国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的政策与法律39、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40、网络产业、在线交易、电子商务法律问题41、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问题42、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研究43、公司法热点问题法律思考44、票据制度的完善45、商事活动担保问题46、银行制度的完善47、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48、票据无因性理论49、票据制度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50、电子化对票据制度的影响51、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52、我国市场主体制度中需要自然人破产制度53、国有企业现状和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中国著名商标法律保护健全策略论文

中国著名商标法律保护健全策略论文

中国著名商标法律保护健全策略论文摘要:驰名商标在当今社会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成为商业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

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中国推进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进一步扩大中国招商引资的规模。

本文拟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深化理解,期望可以明晰并丰富中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

关键词:驰名商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

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2001年l0月,我国公布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这是中国首次给予驰名商标国家法律层次的保护。

针对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救济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方式构成对驰名商标的立体保护。

鉴于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救济。

行政救济固然效率比较高,但执法成本也高。

刑事救济对侵权人无疑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由于商标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赔偿,一般更愿意选择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一、民事救济(一)禁止令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

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驰名商标作为商标领域中的璀璨明珠,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市场价值。

它不仅代表了商标持有人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更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驰名商标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如商标侵权、仿冒等问题。

为了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深入研究,分析当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品牌的国际化进程。

二、研究目的与任务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具体任务包括:1. 分析驰名商标的定义、特点和价值,以及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和地位。

2. 梳理国内外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了解现有研究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3. 调查分析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商标侵权、仿冒、品牌价值流失等。

4.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护、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提高商标行政监管效能等。

5. 通过案例分析,探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研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具体包括:1. 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2.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驰名商标权利人、消费者、执法部门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为研究提供实证支持。

3. 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的驰名商标保护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不同法律制度下驰名商标的保护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对策建议提供依据。

4. 比较研究法: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和实践情况,分析其异同点和可借鉴之处,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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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的标记,具有表征特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作用。

普通商标经过市场选择与认同,一旦成为驰名商标便会给商标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不仅能促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增加,而且能使企业本身因该无形资产的增值而增值,因此比一般注册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仿冒等侵权现象,这会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受到严重损失。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对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目前情况,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认定机制、具体保护措施、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制度完善等几方面对驰名商标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因其具有长期使用性、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

(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包括:认定机关、认定条件、认定方式2、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现状。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与保护经历了由空白到明确,由一般保护到不断加强保护的过程。

(四)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仍需不断完善在驰名商标权威机构认定方面,应将认定权扩至仲裁机关。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条件认定方式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是企业之重要财产,也是国之瑰宝。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不仅仅涉及到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更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含义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关系到名牌战略实施的成败和民族资本的兴衰。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观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驰名商标因其具有长期使用性、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

在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到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它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

在市场流通领域中,伴随着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熟识程度的加深,企业的知名度会越来越大,附属于商品的商标信誉也会越来越高。

商标的信誉越高,其竞争力越大,其为企业所带来经济利益也会越来越多,从而商标本身的价值也会越来越高。

例如四川“长虹”商标,其品牌价值1995年为87.61亿人民币,到1997年,其价值达到了182亿人民币。

众所周知的“可口可乐”商标,其价值已逾300亿美元。

基于此,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


此对驰名商标,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做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

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对驰名商标加以规定。

我国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的实施细则》中均未提及驰名商标,只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里提到“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不正当注册行为。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我国审理有关驰名商标的案件只能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有关条文。

直到1996年8月14日,我国才发布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保护范围和措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成为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 1、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巴黎公约》只承认商标注册国、使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该国驰名商标。

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我国商标局认定的196个驰名商标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但《知识产权协议》已明确要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

因此,人民法院也应是驰名商标的合法认定机构。

当然,人民法院和商标局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上应有所区别。

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两个机构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从消费者数量、地域范围、使用年限、商标价值这四个方面,客观地把握和衡量商标的驰名度、市场占有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权威民意机构问卷调查、量化评估的基础上,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认定。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上,应废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3年时间限制,赋予第三人对驰名商标的撤销申请权,赋予认定机构对驰名商标的撤销权。

2、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认定某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观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仅转化为物质财富。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

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就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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