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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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20世纪的许多事件都可以在人类历史上占据显著的位置,毫无疑问,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则可被誉为“二战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

”它所产生的广泛影响直到今天仍不曾散去,成为研究当代政治学与伦理学不可回避的议题。

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明确的表达了本书的目标:那就是继承发扬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他从义务论的立场出发,对功利主义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一点也引发了很多争议,本文着眼于探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并回应此方面引来的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

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认为,自19世纪后期以来英语圈的伦理学史上,功利主义始终居于统治地位。

这一思想体系得以持续存在的理由之一就是因为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一流的社会理论家与经济学家,有力地支持了功利主义伦理学。

当然,它也受到过攻击,但是批判也只是对部分的批判,没有能提出与功利主义全面较量的伦理学体系,充其量只是用直观主义倡导的一些道德原理补充修正功利主义。

因此,罗尔斯在对洛克、卢梭、康德所倡导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进行一般化和抽象化的基础上,试图克服这一理论所存在的致命缺点,指出要提出取代功利主义系统的正义论。

罗尔斯在本书第一编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他意识到,功利主义的形式繁多,而且一直在发展。

为了不引起混淆,他“在此描述的功利主义就将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许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说。

其主旨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①
功利主义的核心概念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观念集中体现了两大重要理念。

“最大多数人”体现了多数人原则,这也是民主原则的基础;“最大幸福”体现了效用原则。

这些都符合近代以来西方的世俗化和人道主义价值观,所以很快就被人们普遍接受并广泛流传开来,某种意义上,功利主义原则已经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真正灵魂所在,一般政府都会把多数人和人民的福利两者作为其合理性的依据,也会诉诸这两者以便取得权力,至少在表面上不得不如此,因为,这两者也早已成为民众的基本政治信念。

当然,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背后也隐藏着一种危险,对于这种危险,契约论或自由主义是最为敏感的,那就是这种原则可能内涵着以多数人的利益压制、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

康德最早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到了这种危险。

边沁对这种危险没有意识到,但是密尔等后来的功利主义学者看到了这一问题,并试图弥补和修正,如《论自由》一书的核心问题就是试图阐述“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但是这一问题在功利主义的框架内原则上是不能解决的。

①《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21-22 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1988版
正是这种潜在的危险构成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强烈批评的出发点。

他认为,功利主义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无法解决的困难是有其内在的方法论根源的。

这里,他把社会契约论与功利主义作了三项比较对照。

第一,社会契约论把我们关于正义的至上性的确信作为一种健全的理论加以接受,而功利主义则充其量把这一确信仅仅作为一种社会上有用的幻想来说明。

第二,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理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假定正义的诸原理本身是一种原始性共识的对象;第三,作为公平的正义不是一种目的论理论,而功利主义则是一种目的论理论。

作为公平的正义主张:正确的构想优先于善的构想。

在古典功利主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连串比较对照之间还隐含着一种根本的社会观的差别。

功利主义把社会假想为为使满足最大化而对社会资源作有效管理的运作体系;作为公平的正义则认为社会就是旨在根据正义的原理得到规制的互惠利益的协作事业。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另一个主要批评在于指出,功利主义只考虑社会利益的生产和增加,却不考虑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实际上以社会利益的增加消解了分配公平。

在这个问题上,功利主义确实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即使功利主义关注财富分配问题,也会陷入矛盾。

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人们应该做那些能够实现快乐总量最大化的事情。

具体到财富分配,在功利主义看来,正义的财富分配就是那种能够实现幸福总量最大化的分配。

也就是说,假设把所有财富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可以产生最大幸福,那么,从道德的角度讲,这种分配原则就是理想的,也就是正义的。

当然,从经济学的“递减边际效益原则”分析,财富越集中,其产生的快乐值越小。

从这个意义上,按照功利主义初衷,似乎应当对社会财富进行带有“平均主义”性质的二次分配,即拿走富人的一部分财富分给穷人。

但是,因为财富在从富人那里流向穷人的过程中,单位财富所产生的边际效用值会发生递减,因此,如何保证穷人因财富增长而产生的快乐值大于富人因失去财富而产生的痛苦值,这是一个功利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

同时,由功利原则引出的“平等分配”同样也面临着一个问题:首先。

平等主义式的分配原则,本身就是一种剥削---穷人对富人的剥削;其次,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下,有的人可以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这完全不符合道德,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财富生产动力的丧失和生产效率的下降。

罗尔斯还借鉴了西季维克的观点,认为论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正当与善。

对这两个概念的关系的理解的不同也构成了功利主义与道义论的对立。

对作为目的论的功利主义来说,善是独立于正当的东西,正当则是增加善的东西。

“更确切地说,这样一些制度和行为是正当的:它们是能产生最大善的课选择对象,或至少能像其它可行的制度和行为一样产生同样大的善。

”②而道义论则要求正当具有优先性。

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不是针对其效果论观念,而是针对其目的论观念,他认为所有的道德探究都必须考虑结果,不考虑结果的道德判断是不可思议的。

不考虑结果,而只考虑行为本身,那是直觉主义,是不可靠的。

他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没有否认功利(善)在道德思考和公正思考中的作用,他认为善是目的,但强调,对善加以限制和规定,是一个制度体系之正当性所必须的,不能用“善”来代替“公正”。

②同上,p24
二.对罗尔斯争议的回应
《正义论》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既有像数理经济学家凯乃斯·阿罗、经济学者约翰·C·哈萨尼等社会功利主义学者从社会经济学角度出发的批判(认为罗尔斯并没有超越功利主义。

)又有像罗伯特·诺其克等人从哲学角度提出的批评(诺其克则代表激进的自由主义批评罗尔斯一边维护政治自由又一边限制经济自由)。

在经济学方面,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路蒂、森的批判最切中要害。

森在把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幼稚批判作为对“效用主义”(最终的善恶只能由当事者主观的快感即“效用”来判定的立场)的批判加以洗练、强化,同时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仅仅停留在对财产即物品的分配上是有问题的。

他指出,如果罗尔斯要求的不是主观的效用,而是客观的福利在个人间的比较,那么,不应该比较社会基本财产的拥有值,而应该比较使用财产的个人的生活方式的水准能够得到何种程度的实现。

他进一步指出,生活方式的水准之中,特别应当尽可能的谋求人的生活之根本的衣食住行和参加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平等③。

森的批判确实指到了罗尔斯理论的痛处,在这一点上笔者表示赞同。

至于诺其克等激进自由派的批判,由于并不与文章主题相合,笔者这里不做回应。

这里着重回应的是一些功利主义学者从方法论上批评罗尔斯,认为罗尔斯最终还是回到了功利主义的方法原则上,对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

很明显,罗尔斯不会同意这一点。

当然,在他的论证方法中,难免会出现诸如比较,衡量,利益损害等等词汇。

这也为别人对他的功利主义批评提供了口实。

这里首先要分析一下什么是功利主义?按照J·S·密尔的观点:“承认以功利作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或者说,最大的幸福原则,主张行为的正确与它所增进幸福的倾向成比例关系;行为的错误与它所产生的不幸的倾向成比例关系。

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不幸则是指痛苦和快乐的丧失。

”④
当然,密尔后来也进一步修正“功利”一词的含义,对其内涵进行了无限的扩大,把所有可以称之为“好”之类的内涵全部包括了在内,也引来了后世学者的很多批评。

我们来分析一下,是否只要有衡量,只要有取舍比较就是功利主义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确如密尔所言了,连苏格拉底也都是功利主义了。

纵观东西方伦理学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一种伦理学说的提出都是对另一种(或多种)伦理思想的反对。

当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同时,他其实是在反对“己所不欲,亦施于人”的观点,当佛陀教导修行菩萨行的弟子依“六波罗蜜”(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进、静虑和智慧)为行为准则时,他是在反对沉迷物欲,冷漠骄奢。

当苏格拉底说,德尔斐神庙中的神谕—认识你自己—时,他无疑是在反对那种没有反思的生活。

可以说,所有的伦理学说(甚或所有的学说)都是在经过比较取舍之后形成的一种观点。

取舍的标准是什么呢?如果我们只从形式上来看,那就是学者自以为是好的东西,提出学说的学者们是在比较中,认定他自己的学说比别的学说好,或者说,是正确的(当然,对和好,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所以他坚定了对自己学说的信念。

佛陀当然会认为,没有六度,人们当然不可能达到菠萝蜜(彼岸),其他的
③《罗尔斯正义原理》 P125—139 川木隆史著詹献斌翻译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1版
④《密尔》 P53 中华书局张世英主编2006版
方法,其他的理论,都没有六度好或正确,所以他倡导六度。

历史上,佛陀也是在反对婆罗门宗教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佛教学说的。

西方从休谟提出“是”与“应当”的对立,到近代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看似是对比较衡量这一方法进行批判,但是,这种观点本身何尝不是通过比较衡量得出的结论呢?
衡量取舍并不是功利主义的专利。

它没有资格擅自宣称对这种论证方法的垄断。

泛化了的功利主义本身就已经走到了自己的反面。

选择本身就是一种衡量(计算),所有的论证也同样是衡量(证明对的,反对错的)。

功利主义只是一种衡量标准而已,绝不是衡量本身。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这就是衡量的核心。

争议就在于利害的含义。

密尔试图弥补修正边沁的单纯量的缺陷,却马上陷入了质的悖论,走向了功利主义的反面。

所以,不能用这种无限泛化的功利主义方法来抨击罗尔斯,而且罗尔斯在《正义论》开头就极力阐明他所讨论的功利主义是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认为罗尔斯回到了功利主义的批评是站不住脚的。

参考书目:
《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 1988版
《罗尔斯政治哲学》商务印书馆龚群著2006版
《罗尔斯正义原理》河北教育出版社川木隆史著詹献斌译 2001版《现代西方论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万俊人著1992版
《西方伦理学思想史》湖南教育出版社宋希仁编2006版
《密尔》中华书局张世英主编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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