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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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的分类
我国的医疗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功能、任务、规模等划分2006年11月1日卫生部修
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医疗机构分为13类,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 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 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 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 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 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 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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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诊所设置的条件 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 专业临床工作;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申请设置诊所的 个人,应当具备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 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八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1.掌握医疗机构的概念、分类、执业规则。 2.熟悉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原则、执业登
记制度、评审制度、监督管理。 3.了解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申请与
审批制度、校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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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引入:(视屏案例)
1、非法行医黑诊所坚决取缔 2、北大医院非法行医 3、养生作家马悦凌涉嫌非法行医 4、哈尔滨依兰县一诊所非法行医8岁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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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的单位; 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apacity of civil conduct)的个人;③医疗机构 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 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或者主 要负责人(principle heads);⑦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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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坚持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本,以人人享有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 疗服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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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性原则 2.整体效益原则 3.可及性原则 各 4.分级医疗原则 5.公有制主导原则 6.中西医并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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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
(一)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①符合
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②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 的医务人员并且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③有与 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布局合 理并符合卫生要求;④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 位数、仪器设备;⑤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⑥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⑧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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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性质、经营目的等划分 医疗机构可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non-profit-
making medical organization)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profit-making medical organization)。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健康利益服务而设立 和运营的医疗机构,目前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 占主导地位。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 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我国政 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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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 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
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 组织。这一概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医疗机构是 依法设立的卫生机构,所谓依法设立是指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设置和执业登记,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二是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 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规定了医疗机构的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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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和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
际出发,合理配置、调整本辖区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 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 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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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 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 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 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 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 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 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 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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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其投资主体、所有制形式等划分 医疗机构可分为公立医疗机构、民办医疗
机构、中外合资与合作医疗机构。公立医 疗机构投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属于国有 资产;民办医疗机构投资主体是个人或合 伙人,属于私有财产;中外合资、合作医 疗机构投资主体除我国的医疗机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还包括外国的医 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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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并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能够提供国际先进 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 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③ 可以补充或完善当地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 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④必须是独立的法 人;⑤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中方所 占有的股分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⑥合资、 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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