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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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担保债权 , 即在纳 税人 同时存 在 纳税 义务 和其 他 设定 了担保债务 的情况下 , 税权与债 权是 平等 的 , 照 时间先 后 按
1 我 国税收 优先 权法律 制度 的现 行规 定
我 国《 收 征 管 法 》 4 税 第 5条 规 定 :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税 款 , “
似 清 楚 , 围也 很 广 泛 , 实 质 上 并 非 如 此 。经 过 仔 细 分 析 裁 量 权 , 必 要 制 定 一 个 量 化 的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行 政 处 罚 范 但 有 和 推 敲 , 以看 到 , 他 手 段 即 “ 可 其 以旅 游 、 察 等 给 付 财 物 以 指 南 。此 外 , 了 防 止 那 些 严 重 限 制 竞 争 的 违 法 者 持 续 为 考 为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的 手 段 ” 没 有 跳 出财 物 的 范 畴 , 为 无 论 是 害 , 必 要 在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增 加 责 令 停 产 、 业 , 并 因 有 反 中 停 吊 “ 游 ” 是 “ 察 ” 实 际 上 都 是 有 价 的 , 实 质 也 应 该 属 于 销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等 处 罚种 类 。 旅 还 考 , 其 广 义 概 念 的 财 物 。笔 者 认 为 , 处 的 “ 物 手 段 、 财 物 手 此 财 非 第 三 , 善 民 事 责 任 。首 先 , 明 确 有 权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完 得
于 法 律 的 规 定 过 于 形 式 化 , 收 优 先 权 在 对 税 收 实 施 特 别 税 第4 2条 也 规 定 ,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维 持 生 活 必 需 的 住 房 个
和用品不得保 全 和 强制 执行 。第 二 , 收 债权 优 先 于后设 税
保 护的同时 , 给市场经济运行 的稳定性带 来一定 的隐患 。
N o.1 2 5, 01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 d r ui s T a eId s y n r
2 1 第 1 期 0 0年 5
论 我 国税 收 优 先 权 的完 善
田 雷
( 北经贸大 学, 北 石 家庄 0 06) 河 河 5 0 1
“ 采用财物 或其他 手段 ” 。对 于 什 么是 “ 物手 段” “ 他 或 所 影 响 的 商业 量 的 百 分 比 确 定 罚 款 数 额 , 罚 款 与 违 法 财 和 其 使 手 段” 《 行 规 定 》 用 例 示 性 规 定 作 了 解 释 , 些 规 定 看 所 得 或 所 影 响 的 商 业 量 成 正 比 。为 了 限 制 执 法 机 关 的 自 由 ,暂 采 这
律 已规 定 了 清 偿 顺 序 的 , 当 按 照 其 他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也作 了明文 规定 , 破产 法 》 2 应 《 第 8条 也规 定 “ 已作 为 担保 物 。 担 行 。法律一般都基 于交易安全 、 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规定 了一 的 财 产 不 属 于 破 产 财 产 ” 由此 可 以 看 出 , 保 物 权 在 破 产 定 的优 先 权 。如 我 国《 业 破 产 法 ( 行 ) 第 3 企 试 》 7条 规 定 , 破 清偿 中可 以行 使 别 除 权 , 依 破 产 清算 程 序 而 直 接受 偿 。 不 争 法 》 及《 行 规 定 》 相 关 规 定 , 业 贿 赂 的 行 为 要 件 是 定 数 额 对 商 业 贿 赂 进 行 罚 款 的 处 罚 规 定 , 为 按 违 法 所 得 以 暂 的 商 改
来 确定偿付 的先 后顺序 , 谁的发生在前就先 支付给谁 。
税 收优 先于无担保债 权 , 律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_ 税 收优 2 我 国现 行税收 优先 权法律 制度存 在的 问题 法 . …・ 先 于罚 款 、 收 违 法 所 得 这 是 我 国 法 律 对 税 收 优 先 权 最 没 ” 税 收 征 管 法 对 税 收 优 先 权 的 规 定 , 其 他 法 律 存 在 冲 和

步 的规 范 与 完善 。
关 键 词 : 收 优 先 权 ; 示 制 度 税 公
中图分类号 :8 F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1—3 80 1 7— 18 2 1 )5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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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优 先 权 是 指 在 纳 税 人 的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产财产 优先拨付 破产 费用 后 , 当先 支 付所 欠 职工 工资 和 应 再 《 第 时 , 收债权就债 务人 的 全部 财 产优 先 于其 他 债 权受 清 偿 劳 动 保 险 费 用 后 , 缴 纳 税 款 及 其 他 债 务 ; 民 事 诉 讼 法 》 税 的 权 利 。2 0 0 H税 收 征 管 法 》 次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规 定 了 税 收 2 2条 、2 条 规定 , 民 法 院 执 行 时 , 当保 留 被 执 行 人 及 首 2 23 人 应 优 先 权 制 度 , 制 度 对 公 法 债 权 的 优 先 保 护 , 止 了 当 事 人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的生 活必 需 费 用 、 活 必 需 品 ;税 收 征 管 法 》 该 防 生 《 为逃 避 债 务 制 作 虚 假 担 保 , 成 国 家 利 益 的 损 失 。 但 是 由 造
明 确 的 规 定 。我 们 可 以看 出 , 一 , 收 债 权 优 先 于 无 担 保 突 。各 国 物 权 法 一 般 都 规 定 “ 保 物 权 优 先 于 一 般 物 权 ” 第 税 担 ,
债权 。“ 法律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于 “ 书” 属 但 内容 , 即其 他 法 我 国也 不 例 外 , 民 法 通 则 》 担 保 法 》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对 此 《 《 等
摘 要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 中确 立 了税 收 优 先 权 制 度 。 这 项 制 度 对 防 止 国 家税 收 流 失 具 有 积 极 的 作 用 。 但 法 律 对 这 项 制 度 规 定 比 较 简 单 , 关 法律 规 定 之 间 规 定 不 统 一 , 成 了制 度 之 间 的 冲 突 与 实 际 操 作 中的 混 乱 。 因此 这 项 制 度 有 待 进 相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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