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CHENGSHIZHOUKAN 2019/7城市周刊12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韩 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摘要:实行过限,一般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的某一或者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实行过限问题的内涵和认定标准不甚统一,本文通过考察不同学者对于实行过限的定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阐述实行过限的内涵,从而厘清实行过限认定的标准。
关键词: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共同犯意一、实行过限概述1.不同学者对实行过限的定义。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实行过限有不同的表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实行犯实行过限行为,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的一种犯罪行为[1]。
2.实行过限的内涵。
通过上述对实行过限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实行过限内涵的理解是比较一致的:首先,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实行过限虽然依附于共同犯罪,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形态,即实行过限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为了讨论方便,我们仅考虑实行过限主体为一人的情形。
其次,实行过限行为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也就是共同正犯,其他共同犯罪人(如教唆犯、帮助犯)不存在构成实行过限的可能。
有观点认为实行过限的主体不仅是实行犯,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能实行过限。
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即使共同犯罪,也是要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离开实行犯,共同犯罪就不会存在,更遑论实行过限。
而单纯的教唆犯、帮助犯没有实行行为,讨论他们实行过限问题要依附于实行犯的行为,将实行过限主体限定为实行犯足以解决问题。
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一)
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一)关键词:实行过限/构成要件/判定标准/犯意超出/实质改变内容提要: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
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
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
在立法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此为具体判定标准。
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形态①。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实行过限,理论界也鲜有论及,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迫切需要解决②,因而有必要予以研讨。
一、实行过限之本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体现事物的质和量的对立统一的是“度”。
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的质和量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
在这一界限内,量的增减不会改变事物的质;超出这一界限,量的积累就会发生质变,破坏原来的度而建立新的度,一事物就转化为他事物。
1]217-226实行过限,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这一限度之外的行为,具有一种新质,因而它不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是一种独特的单独犯罪形态。
在数人共同谋议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行为人都按照事先谋议的内容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实施犯罪,则将在共同谋议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没有超出共同谋议内容的范围,则无论其行为手段、犯罪情节如何变化,均是在同一限度内的量变,并不能引起质变。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谋议内容的范围,故意地实施了另一种犯罪或者故意地实施性质、手段、对象等与谋议内容不同的犯罪或者过失地导致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其行为已发生质变,具有了一种新的“度”。
此即所谓的“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单独犯罪的一种,但又有别于纯粹的单独犯罪形态,而有着特殊的行为特征。
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行为的依附性上,即实行过限必须依附于共同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是实行过限的存在前提。
共同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黑 河 学 刊
Heh o m a ieJ u l
J l.0 9 uy2 0
S ra .4 . e i lNO 1 2 NO4
总 第 12期 第 4期 4
共同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⑧ 刘 洪 佳
( 克 县 法 律援 助 中心 , 龙 江 逊 克 140 ) 逊 黑 64 0 共 同犯罪人来自承担原来共谋行为的刑事责任 。
共同犯罪 中有共同实行犯罪 、 教唆犯 罪 、 帮助犯 罪 、 组
口编
辑/ 霄天 徐
【 作者简介】 刘洪佳(9 9 )女, 16一 , 辽宁辽 阳人 , 逊克县法律援 助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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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l・
过 限 问题 。无 论 被 帮助 者 在 实施 犯 罪 过 程 中是 否 利用 了这
种帮助 , 于帮 助犯来讲 , 对 对于被帮助者 实行 过限的行为 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教唆犯的情形下 , 教唆犯 自己不直 接实行犯罪 , 而是 由被唆人实施 。在教 唆内容 比较确定的 情况下 ,以教 唆内容为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 否过 限。 如果教唆 内容不明确 , 属于一种盖然 的内容 , 例如 , 教唆犯 使用如“ 教训 ”“ 、收拾一顿” “ 、摆平 ” “ 、弄他” 内涵和外 延 等 较 为模糊的语言 ,实行犯的行为是否过限就不容 易判断 。 所 以 ,对这种盖然行 教唆一般情 况下不认定实行行 为过 限, 除非实行行为明显超 出教唆范围和 内容 。在实行犯 的 情形下 , 判定过限的基本原则就是看其他实行犯对 个别实
的有关规 定 , 同犯罪是指二人 以上共 同故 意犯罪 , 求 共 要
各 共 同犯 罪 人 在 主 观上 有 共 同的 犯罪 故 意 , 观 上 实 施 了 客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过限在共同犯罪中,很多时候存在实⾏过限问题,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它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过限?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过限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过限的时候,要把实⾏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为加以区别。
所谓共同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为,是指共同犯罪⼈共谋犯甲罪,但在实⾏甲罪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罪虽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谋范围⽽形成的新罪,但却是各共同犯罪⼈共同实⾏的,因此不存在实⾏过限的问题。
但如果共同实⾏犯中的某⼀个实⾏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为,则应分别不同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
⼀是其他共同犯罪⼈对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根本不知情,这种情况就谈不上对该犯罪⾏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为属于实⾏过限。
⼆是其他共同犯罪⼈知情,这表明对该犯罪⾏为是容忍的,主观上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为有认识,尽管没有亲⾃实⾏,也应对该罪承担责任。
《刑法》第⼆⼗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过限只能由过限⾏为⼈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则不应为此负责。
因为每个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都是以他对所实施的犯罪具备故意为前提的,实⾏过限⾏为不包括在共同故意之内,所以某个或某些共同犯罪⼈的过限⾏为与其他共同犯罪⼈的⾏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没有使其他共同犯罪⼈对过限⾏为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和客观基础。
略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此外 ,在组织犯、教唆犯 、实行犯和帮助犯同时并存 的集 团犯罪中, 如果犯罪行 为由某一个或几个实行犯实 施。 其余 实行犯并不明知, 但该行为的实施也不违背集 团犯罪 中 组织犯 、 教唆犯等共犯对犯罪 目的的总体追求 。 则不能认定 为实行过限,应 以共犯论处 。与此 同时。当共 同犯罪中出现 谋议内容不太明确,即出现概括故意时, 实行行为一般体现 为见机行事、随机应变 。实行犯的应变行 为,只要不是明显 超出谋议范围, 都应视为共 同犯罪的一部分亦不存在实行 过 限 问题 。 二 、实行过限的认定中存 在的问题 1 实行犯 的实行过 限 . 北京大学陈兴 良教授 认为:“ 在认定共 同实行犯的实行 过限的时候, 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 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 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根本 不知情 ,就谈不上对 该犯罪行为具有 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 情 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 事责任 。 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 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 管没有亲手实行 , 尽 也应承担刑 事责 任 ,该犯罪行为就 不是实行过 限。 刑法学家的这一论述 , ” 为我们提供了处理 实行过 限问题的一般指导原则, 但其 尚没
实行过 限的概念和分类 ( 一)实行过 限的概念 共 同 犯 罪在 刑 法 理 论 中 占据 重要 的地 位 ,在 实践 中大 量 出现的共 同犯罪 中实施 了超出共谋范 围的 问题 , 即实行过 限。 从现有资料看,我国刑法学界 已形成 的关于实行过 限的 表述有: ( )实行过 限,又称为共同犯 罪中的过剩行 为,是指 1 实行犯实施了超 出共 同犯罪故意的行 为。 (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共 同犯罪中的过剩 2 行为 , 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 出共 同犯罪人 事先预谋或临时协
一
几种特殊形态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几种特殊形态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作者:史艳红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6期摘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在犯罪的几种特殊形态中,即在转化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界定尤其如此,只能根据具体个案和具体情况来界定,以明确各个共犯人之间的刑事责任归属和分配问题。
目的是避免无端扩大刑事责任,从而实现法治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共同犯罪;特殊形态;实行过限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6-0064-03实行过限的责任认定主要是解决共同犯罪过程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为了避免刑事责任无辜扩大,必须对过限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
实行过限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实行过限既包括主观层面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还包括客观层面的超出共同行为,就过限责任的归属而言,可以从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结构性特征等方面加以界定,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本篇只是从犯罪的几种特殊形态对实行过限加以探讨。
一、几种特殊形态下的实行过限(一)转化犯与实行过限共同犯罪的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部分共犯实施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的行为。
但又不同于犯意转化。
犯意转化是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行为都超出了原来的共同犯罪行为,这时,自然形成了新的犯罪故意。
换句话说,犯意转化不是个别行为,而是整体行为,发生犯意转化时,全体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有共同的认识,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观上都有故意或放任的态度,因此,这是新的共同犯罪的形成,对全体犯罪人按共同犯罪处理,共犯过限则是共同犯罪中一个人或几个人有了新的犯罪故意,二者是不同的。
例如:甲、乙共谋进入某高档小区行窃,并提前约定,窃得财物即可,避免节外生枝。
在确定要行窃的那户主人在外出差不在家時,二人便伺机进屋行窃,在行窃的过程中,不料户主人丙回到家,情急之下,二人为了不使事情败露,合谋将户主人丙杀死。
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研究
一
、
的过度行为 ,其他犯罪人对此 不负刑事 责任 。 ” 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 。 英 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 处理实行过 限的一般原则。 二 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 理论与司法实务 在 16 年 “ 96 皇家诉安徒森和莫里斯 ”一案 的批注 根据 “ 部分实行全部 责任 ”的原则 ,如果不 中 有 过 充 分 的 阐 述 :“当 两 个 人 合 谋 一 项 犯 罪 是共 同犯 罪 , 为人 就不 能 对他 人 的 行为 及其 结 果 行
关键 词 :实行 过限 ;过 限行 为 ;共 同故 意
中图分类号 :D9 4 1
文献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码 :A
文章编 号 :l7 0 4 (0 60 — 0 9 0 6 卜 5 l2 0 )2 0 8 — 3
我 国刑 法 规 定 “ 同犯 罪 是指 二 人 以上 共 同 分 ,除 了实行过 限行为的人之 外,其他 共犯不负 共
实行过 限的判定标准研究
口
口
勇
( 中国人 民公安大 学, 北 京 1 00 3 0 8)
摘 要 :实行 过 限是共 同犯 罪 中实行 犯 实施 了超 出共 同犯 罪故意 的行 为。 实行过 限行 为在 实践 中比较
常见 ,这 直接 涉及共犯 的刑 事责任认 定 问题 。通过探 讨 实行过 限 的判定标 准 ,可以认 为 实行 过限 的判 定标 准是 通 过 实质 现 象判 断 实行犯 实施 的 行 为是 否超 出了共 同故 意 的 内容 。
时 ,彼 此 要 为 促 成 这 项 犯 罪 的 行 为 负责 , 包 括 要 承担刑事责任 ;如 果成立共 同犯罪 ,则 由于各共 对 由此 而 产 生 的犯 罪 结 果 负 责 。但 是 ,如 果 其 中 犯 人 相 互 利 用 、 补 充对 方 的行 为 ,而 使 数 人 的 行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浅析
对共 同犯罪 中是 否构成 实行 过 限 , 以从 以下两个 方面进 行 配下 相互 配合 、 互协调 , 可 相 形成 一个 整体 ; 而实 行过 限行 为 中其他 认 定 : 是事前 有无 共 同谋 议 , 一 二是 事 中是否 共 同参 与或 放任 容 共犯 人 并未和 实行 人共 同实施 新 的犯 罪故 意 的共 同危 害行 为。
同行 为两方 面辩证 认 定 .
关键 词
实行过 限
共 同犯 罪
临 时起 意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 9(0 90—5一1 10・522 0)93 3O
中图 分类号 : 941 D 2.
就属 于 客观 归罪 的情 况 , 有悖近 代 共犯 过限 即实行 过 限 , 称 为共 同犯罪 中 的过剩 行 为, 又 是指 人 承担 过 限行为 的刑事 责任 , 实行 犯实 施了超 出共 同犯 罪 故意 的行 为0 实行 过 限问题 是司法 刑 法 的个人 责任 主义 原则 。 。 实践 中对各共 犯定性 量刑 时 必须考 虑 的因素 , 公正判 定各 行为人 对 过限行 为是 否要 承担 刑 事责 任 ,是 罪 刑相适 应 原则 的基 本要 则、 实行过 限与 临时起 意 共 同犯 罪 的区别 等 问题进 行初 步探 讨 。
首 从 共 同故意 犯罪 。 共 同犯罪 过 程 中 , 的共 犯者 超 出了共 同 的犯 共 同故意 和客观 是否 有共 同行 为两 方面 辩证 认 定 。 先 , 犯罪 在 有 即行为 人 明知 自己是和 他人 围绕 同 一 目标配 合共 同犯 罪 , 并 的“ 实行 过限” 过 限行 为 是相 对 于实行 行 为而 言 的, 。 而实 行行 为 意 ,
为人在主 观上超 出了共 同犯 罪共 同谋议 的范 围 ; 客观 上看 , 从 实 实行 过限行 为 中, 实行人 和其他 共犯 之 间对 自己 的行为认 识上是
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在刑法 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 共同犯罪是相 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 。在司法实践中 , 各个共同行 为人却 因参与犯罪环节 的不 同 、 程度的差异 , 而使得司法工作人 员在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 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当追究 。 究竟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某一 行为是否为共 同犯 罪中的共同行为以及该行为在共 同犯
共 同犯 罪 的认 定 问题 研 究
杨 洋
( 山西 大 学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3 0 6)
共 同犯 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 可以是共 同的作为 、 同 共
的不作为 , 可以是作 为与不作 为的相结合 , 可以是不 也 还
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如预备行为 、 实行行 为的结合 。各 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即要求各犯 罪人为追求同
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 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
工具实施犯罪的行为。 对实行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其的
作用分别按主犯 、 从犯 、 胁从犯处罚 ; 国刑法第 2 我 7条规 定的 “ 在共 同犯 罪中起辅助作 用的 ” 从犯 , 的就是 帮助 指
同犯罪, 还包括单位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所构成 的
( ) 构成 共 同行犯 直接同组织 犯保持犯意联
系 , 此 之 间 互 不相 识 。犯 意联 络 ( 意思 沟 通 ) 能 仅 而彼 或 可
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 、 教唆犯 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
根据共同犯 罪的构成条件 , 实践中常见的不构成或不 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 l共 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 同犯罪 、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 , 不属于共犯 , 只需 根据 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 尽管这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因此 , 存在 实行 过 限问题 。 不 但在 共 犯 竞 合 的情 况 下 , 可 能发 生 实 行过 限 则 问题 。所 谓共 犯竞 合 , 是指 一 个 共 同犯 罪人 实 施 了 两种 以上 共 同犯 罪 行 为 的情形 , 共 同犯 罪 人 在 共 是 同犯 罪 中具有 双重 或双 重 以上共 同犯 罪人身 份 的现 象 。例如 , 甲教 唆某 乙杀 害某丙 , 见某 乙身单 力 某 后
实行 过 限 , 即共 同犯罪 中 的实行 过 限 , 又称 为共 同犯罪 中 的过 限行 为或 共 同犯 罪 中 的过 剩 行 为 , 是 指 在共 同犯罪 过程 中 , 实行 犯 故 意 或 过失 地 实 施 了 超 出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的 行 为 。 实 行 过 限 具 有 以 下 特征 : ( ) 实 行过 限发 生 的场 合 上 看 , 一 从 实行 过 限具 有 附随性 。它 是伴 随着 共 同犯 罪 而发 生 的 , 不 可 它 能脱 离共 同犯 罪而 单 独 存 在 , 这 种行 为 发 生 在 共 即 同谋 议之 罪 的实施 过程 中 。例 如 : 、 甲 乙二人 共 同实 施 盗窃 , 在盗窃 过 程 中 , 甲又对 受 害人 实 施 了强奸 , 对此 乙毫 不知 情 , 的行 为就 构 成 了实 行 过 限 。若 甲
我 国现行刑 法 第 2 5条 第 1款将 共 同犯 罪 定 义 为 “ 人 以上 共 同故 意犯 罪 ” 由 于共 同犯 罪是 由 二 。 多个行 为人 共 同进 行 的 , 每个 人 并 不 是 都 能 在 事 而 先共谋 的或 是 临时 协议 的范 围 内实施 犯 罪 行 为 ¨ , J 在这种 情况 下就产 生 了实行 过 限问题 。我 国刑 法对 实行过 限并 无 明文 规 定 , 我 国 的刑 法 理论 和 审判 但 实践对 此均 持认 可态 度 。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引言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有“刑法学的‘迷宫’”之称,而研究共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数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该个别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出现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带有团体行为的面纱,具有团体行为色彩,这就需要把过限行为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区分开来。
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揭开罩在过限行为上的团体面纱,切实贯彻责任自负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消除刑法中的连带责任,正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刑法。
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既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也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但是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了解密切,难以区分。
有的实行犯实施了与共同故意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它种犯罪;有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程度的行为;有的实行犯实施的它种犯罪虽然超出共谋的范围,但是该犯罪与共谋犯罪了解密切;有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况,怎么认定实行过限呢?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于如何界定对实行过限之类问题的表面研究上,且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更无系统研究和系统理论,原因就在于该问题难度较大。
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日本的中义胜把共犯论称为绝望之章,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因为如此,这又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于是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第一部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实行过限是与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在刑法史上,对共犯实行过限早有研究和规定,如《唐律•贼盗律》第289 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略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郭 侃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5 0 2 ) 贵 5 0 5
【 摘 要 】 文 在 提 出 共 同 犯 罪 中 实 行 过 限 的 概 念 的 基 础 上 对 实 行 过 本 限的 几种认 定 情形 予 以 明确 分 类 , 析 了当 前 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对 实 分 行 过 限 的 几 种 情 形 的 认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而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解 决 措 施 , 进
偷 完 之 后 , 毁 灭 证 据 , 人 又 共 谋 放 火并 一 同 实行 , 、 为 二 甲 乙二 人 的
就共 同犯罪 的认定 问题 , 法 学界 中较 为普 遍 的观 点认 为 , 实 刑 对
行 过 限的认定 分为 实行犯 、 组织犯 、 唆犯 、 助犯 等不 同情形 : 教 帮
放 火 行 为 虽 超 出原 来 预谋 范 围 , 临 时起 意 , 临 时起 意 是 放 火 前 属 但 二 人 的共 谋 , 以 甲 、 所 乙二 人 构 成 两 种 共 同 犯 罪 , 共 同 的偷 窃 罪 即
故 意 的 行 为 。 ( ) 同 犯 罪 中 的 实 行 过 限 , 称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过 2共 又 剩 行 为 , 指 实 行 犯 实 施 了 超 出共 同 犯 罪 人 事 先 预 谋 或 临 时 协 是 议 范 围 的 犯 罪 行 为 。( ) 犯 过 限 , 称 实 行 过 限 是 指 共 同 犯 罪 3共 又
将 其 称 为 正 犯 的过 剩 行 为 , 指 超 越 共 同犯 罪 决 意 的 行 为 。 日本 是 学 者 则 称 为共 犯 的 过 剩 行 为 , 正 犯 者 实 施 的 结 果 比 共 犯 者 所 即 认 识 的 内 容严 重 的 场 合 。俄 罗 斯 学 者 将 其 称 为 实 行 犯 的 过 度 行 为 。意 大 利 刑 法 学 者称 之 为 共 犯 关 系 的偏 离 , 指 在 共 同 犯 罪 过 是 程 中 出现 了实 际实 施 的 犯 罪 不 同 于 某 个 具 体 的 共 同 犯 罪 人 所 希 望 的犯 罪 的情 形 。 英 美 刑 法 理 论 将 其 称 为共 犯 外 行 为 , 主 犯 实 即 施 了共 同犯 罪 外 的 其 他 共 犯 人 不 能 预 见 的 行 为 。从 现 有 资 料 看 , 我 国刑 法 学 界 已形 成 的 关 于 实 行 过 限 的表 述 有 : 1 实 行 过 限 , () 又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与概括故意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与概括故意的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一起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这种犯罪的基本构成方式是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犯罪,实现了手足同心,共同为罪的状况。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共同犯罪的人通常会互相配合,有些人只是参与犯罪中的某些环节,但也容易被认定为犯罪共同体的一员,而在刑法的罪责认定中,一般要求加重处罚。
本文将会讨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与概括故意的认定。
首先,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一个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实施的行为与原有的共同犯罪计划不符合,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可能是未经授权的,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超出了原有计划和相互之间的商定的范围。
实行过限的罪犯一般只能得到从犯的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区分实行过限和与共同犯罪没有关系的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该行为与原有计划不符合,但对于整个犯罪过程还是有积极作用的,那么,该行为可以作为犯罪共同体的一部分,并由它来承担责任。
如果行为只是与犯罪有关,但不是由共同犯罪计划之中的行为,那么其只能视为从犯。
例如,A、B、C三人共同盗窃贵重物品,A割断警铃电线,C 借助工具打开保险柜,完成了盗窃,但B却因为没有找到秒表失望而将秒表锤烂丢在离走廊很近的车内,这个行为仅仅是与整个犯罪有关。
虽然这个行为与盗窃有关,并且可能会为其他行为提供帮助,但这个行为并不是执行“实施盗窃”的任务所规划的计划,所以,B应该被认定为从犯,他的行为不能视为(或者被认为是)盗窃的一部分,他的行为不能视为实行过限罪犯的一部分。
此外,在判定实施过限的罪责认定中,还需要考虑到实施过限的情况是否对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实质上的帮助,否则则不足以判定该罪名。
其次,在共同犯罪中,概括故意的认定问题。
在犯罪行为中,故意是一种重要的心态,它是指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知觉和主观上的意识,并且以实现犯罪目的为目标。
在共同犯罪中,概括故意是指参与犯罪的人员对于整个犯罪行为都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帮助或(在某些情况下)导致犯罪的发生。
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第 三 种 意 见认 为 , 张某 甲 、 张某 乙 的行 为 构 成 故 意 伤 害罪 ,且 应 对 故 意 伤 害之 人 死 亡 的后 果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评析意见
本 案 的 关 键 问题 有 两个 :1如 何 认 定 共 同犯 罪 中 ()
的实行过 限 ;2 如何把握 张某 甲、 () 张某 乙伤害他人 的
能发生危害结果 , 也可形成共 同认识 , 对此 概况 的、 抽 象的危害结果之认 识及意志 。均应视为共同故意之 范 围。[ 2 ] 众所周知 。 我国对共 同犯罪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
任 的规 则原 则 。 共 同犯 罪 中 , 在 各行 为人 须 对 自己 的单
独行为负责外 。 还必须对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 为负责 。
分啵 意见
在 张某 甲、 张某 乙伙 同他 人 致 两 人 死 亡 案 中 , 张 对
见或者知悉、 了解而未加阻止的 , 故也须承担责任 。[ 1 ]
在 司法 实 务 中 , 于共 同故 意 明性 , 主要有三种不 同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 . 张某 甲、 张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
( ) 某 的行 为 不属 于 实行 过 限 一 孟
笔 者 认 为 。实 行 过 限 是 指 实 行 犯 实施 了超 出共 同 犯 罪故 意 的行 为 。 没 有 犯 罪 的共 同故 意 , 未 参 与 实 因 故 行 过 限行 为 的其 他 共 同犯 罪 人无 须 就过 限行 为承 担 责 任 。 此 , 把握 两点 : 是 客 观方 面 , 限 行 为必 须 是 对 应 一 过 独立 于 共 同犯 罪 行 为 之 外 的 行 为 。 内含 于 共 同犯 罪 行 为之 中或 者 仅 仅 表 现 为共 同犯 罪 行 为 的具 体 行 为 方 式 的 , 得 视 为 过 限行 为 。二 是 主 观 方 面 , 限行 为 必 须 不 过 是 共 同犯 罪 故 意 之外 的行 为 .即使 某 一 实 行 犯 临 时 起 意实施 了超 出预 谋 范 围的行 为 。 他 共 同犯 罪人 可 以预 其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分歧及原因分析8600字》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分歧及原因分析引言 (1)一、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概述 (2)(一)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 (2)(二)实行过限的特征 (3)二、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分歧及原因 (5)(一)实行过限认定的分歧 (5)(二)实行过限认定分歧的原因 (6)1、刑事立法的缺陷 (6)2、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复杂性 (6)三、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原则 (7)(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7)(二)遵循责任自负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8)四、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完善 (8)(一)厘清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共同犯罪 (8)(二)明确非重合性过限与重合性过限的界限 (9)(三)细化实行过限行为与原共谋犯罪内容的区分标准 (9)(四)加快实行过限行为刑事立法 (10)结语 (10)引言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任一阶段,某个实行犯实施的超过共同犯罪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实行过限和过失实行过限。
单纯地来看实行过限行为似乎属于单独犯罪,因为它只是个别共同犯罪参与人的行为。
实则不然,首先,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既有交集也存在先后顺序;其次,过限行为触犯的罪名、行为人受到的刑罚等方面也与共同犯罪截然不同。
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问题不仅在理论界,还是司法活动中都至关重要,它不仅直接影响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定罪量刑,还体现着刑法的保障机能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事立法虽然已经对共同犯罪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各国刑法理论界对此亦主张多样,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故在司法活动中常常发生案件相似,但是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的情形。
这些问题不仅告诉我们要用整体的观点对待此行为,更是其判定标准出现分歧的原因。
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了更多的思考和探究空间。
一、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概述(一)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1、理论认定标准在俄罗斯,实行过限被认为是实行过度行为,即实行犯实行的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王善刚( 烟台中院刑一庭庭长):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一)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那么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那么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
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当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
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教唆犯罪的处分原那么: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
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系累犯。
被告人朱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湖南省C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朱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被害人熊某之间有赌债纠纷,朱某多次找熊某要债未果而心生不满,遂告诉被告人周某(朱某的外甥)见到熊某就通知他,周某应允。
2016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某夜宵摊吃夜宵时看到熊某便告知朱某,朱某要周某看住熊某,随即以要债为名纠集了王某一同前往。
朱某携带甩棍、王某携带一把折叠匕首驾车来到该夜宵摊位。
朱某趁熊某不备朝熊某背部踹了一脚,同时用甩棍对熊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也上前与朱某一同对熊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周某则按住熊某。
与熊某吃夜宵的林某、唐某见状准备扯架,被告人周某上前予以阻止,被告人还用甩棍击打林某,林某、唐某遭遇阻止后不敢上前劝架。
随后朱某右手持甩棍左手揪住熊某要求其跪下,熊某不肯,被告人王某、朱某继续一同对熊某实施殴打,熊某挣脱后朝夜宵市场北门外跑,被告人朱某、王某、周某一同追赶熊某。
朱某在夜宵市场北门外的停车场内抓到熊某,继续对其殴打。
此时唐某从熊某车上拿来一根甩棍和一把东洋刀(道具刀)赶至停车场,唐某见熊某仍在被朱某打,便抽出东洋刀与被告人朱某对抗,并将甩棍交给熊某。
朱某在旁边捡到一个铁瓢持铁瓢与熊某互打。
被告人王某在停车场外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打开,赶至停车场内上前帮助朱某与熊某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朝熊某胸部连捅两刀后转身逃跑,熊某欲朝停车场外跑,被告人朱某持铁瓢继续追打熊某,熊某跑至停车场门口趴在地上,被告人朱某仍然持铁瓢上前对熊某臀部、腿部敲打泄愤。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为共同犯罪顾名思义就是说两⼈及以上的⼈合伙去犯罪,在这中间我们需要注意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字,那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为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种犯罪形式。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这个概念出发,构成共犯的条件是共同⾏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为⼈的实施⾏为必须符合特定的⼀个犯罪要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共同⾏为⼈却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使得司法⼈员在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为时产⽣认识上的偏差,使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为⼈被错误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
究竟如何准确判断⾏为⼈某⼀⾏为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为以及该⾏为在共同犯罪中的重要性如何﹖往往是司法⼈员时感困惑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个⽅⾯加以把握:(⼀)共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为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共同犯罪⼈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双⽅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①共同⾏为成⽴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之间的意思联络。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约定的地⽅抢劫,但⼄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实施了抢劫⾏为,其⼄是否构成抢劫罪﹖有⼈认为:这种情况下,⼄只有共同犯罪故意⽽没有共同犯罪⾏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
笔者认为,应将共谋⾏为即犯罪预备⾏为与实⾏⾏为结合为⼀个整体来考察,共谋⾏为与实⾏⾏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为对后来的实⾏⾏为的发⽣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也是有原动⼒的。
共谋后未参与实⾏犯罪的⾏为⼈虽然没有亲⼿实⾏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实⾏⾏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及认定
s h m r f i . ce e aed i t e ne
K yw r s ji r ;e eui eo el t e r i t n e od . o t i n cm e x t eb yn t m ;d t mn i c v d h i i e ao
共 同犯 罪 中 , 共 犯 之 间形 成 共 同 的犯 意 , 各 即
共 同犯 罪故 意 的 行 为 , 生过 限 问 题 。认 定 分 工 不 同 的 组 织 犯 、 行 犯 、 唆 犯 、 助 犯 是 共 犯 还 是 实行 过 限 , 把 握 共 同谋 发 实 教 帮 应
议 的 内容 是 否 明 确 。
[ 关键词 】 同犯 罪; 共 实行过 限 ; 罪认定 犯
[ 中图分类号 】 f I D1 l 6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编 - 10 —95 {02 0  ̄]0 7 56 20 }5—0 1 10~0 3
Ex c t g b y n h mi on i n t tr n t n e u i e o d t eLi ti J itCrmea d i Deemiai n n s o
共 犯并 且共 同承 担 未 遂 犯 罪 的 刑 事 责 任 。但 在 “ 过
对于危害结果具有确定 的认识 , 并强烈地希望或追
求 这 种结 果 的发 生 , 犯 罪 行 为及 犯 罪 结 果 也 与 犯 其
剩” 状态下 , 问题就 比较复杂 。对“ 过剩 ” 行为如何认
定与承担刑事责任 , 应科学地考察 与认定 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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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阅读提示上两期南京刑事汇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司法答复、指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著述等司法观点第一和第二部分,本期推送第三部分。
敬请大家持续关注、转发南京刑事公众号,让更多的朋友分享最具权威的刑事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八、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实行过限、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理》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实行犯实施的某种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范围的犯罪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实行过限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犯罪行为;(2)实行过限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当中;(3)这种行为是由实行犯基于本人的故意或过失单独实施的;(4)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
由于实行过限行为,是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单独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其他共犯对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共犯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仅承担共同谋议之罪的刑事责任。
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总的来说,是看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往往存在模糊性、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常会有些难度,需要运用有关证据审慎加以判定。
就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共同犯罪而言,主要是要认真研究教唆人的教唆内容。
实践中,教唆人的教唆内容不外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教唆内容明确,另一种是教唆内容概括、不明确。
具体地说,在教唆人的教唆内容明确、特定的情况下,被教唆人实施了超出教唆内容范围以外的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对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就应当按照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分别追究不同的刑事责任;在教唆人的教唆内容不明确或不太明确的情况下,只要是由于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使被教唆人产生了犯意并实施的,就应当视为没有超出教唆内容范围,不属于实行过限,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应共同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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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摘要]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然而刑法理论界集中探讨实行过限的文字却很少,大部分论著对实行过限都是稍微提及或一笔带过,专门论述实行过限的论文更是屈指可数,这种对实行过限不够重视的状况与实行过限的重要性是不相匹配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疑难案件,因此亟需从刑法理论上加以研究。
文章以李×、王×盗窃案为例,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方法司法实务中形形色色的共同犯罪案件,衍生出许多异常复杂的疑难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认定问题就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难以解决的情况。
为此,笔者以一个案例分析为引子,从理论上出发,以司法实践应用为目的,浅谈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10年6月5日晚,李×与王×共同商议去偷狗。
次日凌晨5点,由李×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王×前往××村。
出发前,李×看到王×口袋里带了一把小刀,他也没多问。
两人用事先泡了毒药的鸭屁股在××村毒倒了5条狗,并分别装在了两个袋子里,两人觉得运气好而且天还不是很亮,决定先把那5条狗藏在村头路边的草丛里再去相邻村子里多偷几条狗。
他们骑车很快来到相邻村,在黄×杰家们前看到拴着一条大黄狗。
两人向大黄狗扔去毒鸭屁股,大黄狗吞下后,摇摇晃晃走进门倒在了院子里。
这时候,已经早起在院子里做早饭的黄×杰就大喊:“有人偷狗啦,有人偷狗啦!”,李×等两人慌慌张张骑车就跑,黄×杰在后面紧紧追赶。
由于村里路窄且坑坑洼洼,摩托车骑得并不快,黄x杰就要追上来了。
坐在车后面的王×随即掏出身上带的刀子,刺向黄×杰,黄×杰立即倒下了,两人骑车离去。
由于失血过多,黄×杰经抢救无效身亡。
案例中,李×与王×构成盗窃的共犯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王×掏出刀子捅倒黄×杰的行为认定有所争议。
第一种说法:李×与王×应共同承担黄×杰死亡的责任。
第二种说法:王×的捅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二、实行过限的法理分析依照《刑法》第25条第l款得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该规定说明要成立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的要件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客观要件是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且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犯罪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都明知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看似简单的共同犯罪规定,面对司法实务中共同犯罪案件,衍生出许多复杂疑难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认定问题就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中较为重要的问题。
案例中是否是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笔者先从理论上来探讨如何认定实行过限。
(一)过限行为的定义共犯的过限行为,指实行犯实施了超过共犯人(教唆犯)的故意以外的行为,或者共同正犯人故意以外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承担责任”。
但实行犯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时,应当根据“个人责任”原则,只由实施过限行为的实行犯单独承担责任。
(二)实行过限的构成要认定共同犯罪中是否有实行过限,首先要分析实行过限的构成。
实行过限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情形,既不同于单纯的犯罪构成特征,也与传统的共同犯罪有所区别。
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实行犯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是基本行为,即实行犯实施的属于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过限行为,即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外的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两个犯罪行为承担的责任主体不一样,但是犯罪构成可能一样,可能不一样。
基本行为是过限行为的前提,没有基本行为,就谈不上过限行为。
过限行为在构成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过限行为者主观上包含故意与过失。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上看,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尽管共犯的过限行为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但它与原来的基本行为有着质的差异。
这种差异性表现为,共犯过限就是部分行为人改变犯意而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的情形。
“实行犯超越了原来约定的范围,从而改变了故意的内容,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主观联系也就丧失了。
因此,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和客观依据也就随之丧失,从而也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部分行为人“改变犯意”,既可以是故意地改变犯意,也可以是因过失而改变犯意。
前者可构成故意的过限,后者可构成过失的过限。
但过限的主观心态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只是一名或者数名共犯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不是共同犯罪的犯意转化。
“共同犯罪的犯意转化”是指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超出了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的共同犯罪,而形成了新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参加了与之相当的共同犯罪行为,从而扩展了原先的共同犯罪。
在该种情况下,每个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仍有意思联络,对犯罪行为仍有相同认识,对犯罪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均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对他们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属于过限。
如果实行过限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引起的,也不属于实行过限。
2.过限行为发生在共同犯罪阶段。
共同犯罪从犯意形成、发展到犯罪完成的过程中可能经历数个阶段。
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完成阶段等。
实行过限可以发生于共同犯罪行为的上述各个阶段,而且在犯罪终了后的一定阶段仍有成立的可能。
实行过限不单指实行犯,也不拘泥于实行阶段。
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为了实施共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完全有可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成立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亦可能发生在共同犯罪终了之后。
3.过限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
有学者认为实行过限行为仅仅局限于犯罪行为,不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特殊情节,但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过限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实行过限为犯罪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其缘由有三:1.违法行为和一些特殊情节虽然超出了共同犯罪所能预见的范围,但是与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2.过限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以及社会危害性上,应该与基本行为有着对等性。
3.过限理论的设立初衷是为解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此类需自负罪责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有无与归属问题,以在量刑时对实施过限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刑罚。
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关注。
当实行犯的行为符合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的构成时,过限行为就不局限于犯罪行为了。
如:转化型抢劫问题,在盗窃逃跑中一人超出共同故意使用暴力威胁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过限行为并非犯罪,但却与基本行为一起构成了转化型抢劫。
三、本文案例之解析李×、王×盗窃案中,根据以上分析,他们的基本行为是盗窃行为,共同故意是盗窃的故意。
整个盗窃过程经过了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完成阶段,因此李×、王×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无疑。
王×在实施犯罪后,为了逃窜、抗拒抓捕,临时起意掏出携带的刀具刺伤被害人导致死亡的行为太过于突然,李×没有阻止,也不可能阻止。
王×刺伤被害人的故意显然与李×没有意思联络。
在这一点上,不能说李×、王×共同承担被害人死亡的责任。
着手实施盗窃前,李×对于王×携带刀具是知情的。
但前面已述,知情与放任之间不能画上等号。
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超出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合理预见范围。
李×不可能预见到王×伤害的故意。
盗窃行为与伤害行为两种行为性质差别较大,李×有盗窃的故意却没有伤害的故意。
如果把李×看见王×携带一把刀子就认为是预见到危害结果,放任了危害结果的放生,这无疑扩大了预见的范围。
四、结论李×、王×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王×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了实行过限。
且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李×构成盗窃罪,王x构成抢劫罪,李×与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范围内承担责任,王×独自承担被害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注释]①叶良芳:《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栽《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
②肖本山:《共同犯罪的过失过限》,载《法治论丛》2009年第1期。
③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311-326.[2]曲新久.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55-156.[3]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108.[4]叶良芳.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J]法律科学,2008,(1).[5]肖本山.共同犯罪的过失过限田.法治论丛,2009,(1).[6]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1卷)[M].法律出版社,2004:25.[7]阴建峰.实行过限之本体探究[M].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