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14年9月23日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对象

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同时在评选周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至我校的研究生;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未按学校规定正常履行报到注册手续者;经抽查,3次(含)以上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离校者;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者;无故未缴清学费和住宿费者。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获评1次(特别优秀学生,如评选周期内在国家A类期刊或JCR1区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章者,或在国家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者除外)。

二、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

三、组织领导

1.成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负责人和3至5位研究生导师代表(从当年无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导师中推选)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不少于9人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专业学术背景的培养单位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含思政)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当年有参评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应回避,导师代表要兼顾各学科专业,注意吸纳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各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解释等工作。

四、评选时间

一般为每年9~10月。

五、名额分配

根据当年国家和省厅下达的指标,结合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推荐情况等,将推荐申报指标划分给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初评通过人数不突破学校分配的名额。初评结果初审后,上报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差额评选出最终候选人。

六、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分为基本条件与业绩条件。申报者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业绩条件计分排序。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术研究中无弄虚作假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所有课程无补考现象;

5.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⑴学术型硕士须以第一作者,闽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学校认定的核心目录期刊或具有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本科大学学报(含)以上刊物正式发表1篇(含)论文以上(增刊不在统计范围内);

⑵专业硕士须以第一作者,闽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有CN号或ISSN号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1篇(含)以上(所发表期刊应不在我校《不建议投稿期刊名单》中,详见附件2)或在实践技能型校级以上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二)业绩条件

本业绩条件指研究生在校期间所获业绩,计分办法参照附件1。

1.科研课题类: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含校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或其它科研项目,按课题组成员排名、项目级别计分。

2.学术论文类: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学术期刊分类以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分类标准为准)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按论文类别和篇数计分。

3.学术着作类: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个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

4.学术奖励类:按奖项类别和等级计分。

5.专利类:研究生作为第一申请人,在本专业相关领域内获得的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按专利数计分。

6.学科竞赛类:参加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比赛或竞赛获得奖项者,按奖项类别和等级计分,同一申报内容只计最高分,不累积计分。

7.社会荣誉类:按社会荣誉类别和等级计分,同一层次荣誉只计最高分,不累积计分。此类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七、组织评审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导师推荐,各单位评审委员会按《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的评选办法和下达名额进行综合评议,按照打分顺序提出初评意见和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组织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2.研究生工作部进行资格审查,并提请校评审领导工作小组评审,确定候选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对公示有异议,学生可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提出书面申诉,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公示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再次予以公示。

4.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弄虚作假等影响奖学金评选工作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八、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