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比空难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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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洛克比空难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案

所属章节: :第七章航空法

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103航班在飞行途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造成地面若干人员伤亡。1991年11月,苏格兰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炸弹爆炸致使飞机炸毁。利比亚也指出这种行为构成1971年《蒙特利

尔公约》的第1条意义上的罪行。

苏格兰指控两名利比亚公民有破坏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嫌疑后,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联合声明如下:(1)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审,利比亚必须为利比亚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2)利比亚必须揭露它所知道的有关该犯罪的一切事情,包括所有为此事件负责的人的姓名,许可全面接触所有的证人,完全得到文件和其他物证;(3)利比亚必

须给付适当的赔偿。

1992年2月2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731号决议,敦促利比亚政府对英、美的要求立即

作出全面有效的反应以便消除国际恐怖主义。

利比亚主张《蒙特利尔公约》是双方处理这一罪行的唯一适合的现行公约,美国受该公约的法律义务的拘束。美国应依该公约规定行动,而且有关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及嫌疑犯的问

题也只能依该公约处理。

1992年3月3日,利比亚向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利比亚在其请求书中提出,利比亚完全履行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一切义务,而美国违背了并继续违背它依该公约第5(2)条、第5(3)条、第7条、第8(2)条和第11条对利比亚应尽的义务。这些条款规定了对犯罪的管辖和引渡问题。利比亚认为,利比亚收到对两名嫌疑犯的指控后,即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5(2)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它对该两名嫌疑犯的管辖权。利比亚还采取措施确保嫌疑犯留在利比亚以便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利比亚着手对事实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将案件提交给有权当局以便起诉。利比亚未将嫌疑犯引渡给美国,因为利比亚和美国之间无引渡条约,利、美之间也无《蒙特利尔公约》第8(2)条规定的引渡罪犯的基础,因为该条规定的引渡受被请求引渡国法律的限制,而利比亚法律禁止引渡本国公民。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1(1)条的规定,利比亚向美国寻求有关利比亚提起刑事诉讼的司法协助,利比亚有关当局提出双方合作在美国进行调查,但遭到美国的拒绝。美国明确表示对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诉讼不感兴趣,相反,美国想阻止利比亚依其国内法行使刑事管辖权,迫使利比亚交出嫌疑犯,阻止利比亚履行该公约第7条规定的义务,把该案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便起诉。美国这些做法构成对《蒙特利尔公约》有关条款的违反。利比亚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1)利比亚完全履行了,《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义务。(2)美国已经违背并继续违背它依《蒙特利尔公约》第5(2)条、第5(3)条、第7条、第8(2)条和第11条对利比亚应尽的法律义务。(3)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这种对条约的违反和停止对利比亚使用一切武力或威胁,停止一切对利比亚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

侵犯。

1992年3月3日,利比亚政府紧急请求法院指示应迅速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护利比亚的权利。利比亚在请求书中断定美国表示它可能寻求和对利比亚施以经济的、空中的和其他制裁,如果利比亚不遵从美国的要求,美国不肯放弃对利比亚使用武力。利比亚认为,按照《蒙特利尔公约》中可适用的规定,这种行为明显地是不合法的和不适合的,尤其是在利比亚完全遵守该条约的时候。利比亚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如下:(1)禁止美国对利比亚采取任何旨在强迫利比亚将嫌疑人交给利比亚境外的任何司法机关的行动。(2)确保不以任何方式采取损害利比亚在

其所提及的法律诉讼中的权利。

1992年3月28日,在法院庭审时,美国提出法院应拒绝对该案指示临时措施。利比亚请

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是要束缚安理会对其权力的行使,以及阻止安理会在处理有关指控利比亚

犯有国家恐怖主义罪行的争端上采取行动。

1992年3月31日,安理会通过74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动,决定利比亚政府必须毫不拖延地执行安理会731号决议,利比亚政府必须绝对停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动和对恐怖主义集团的一切援助,必须以具体行动迅速表明其谴责恐怖主义,并决定呼吁一切国家于1992年4月15日采取安理会制定的制裁措施,直到安理会决定利比亚政府已执行了上述

决定。

利比亚认为,安理会的748号决议侵犯了《蒙特利尔公约》给予利比亚的权利的享有和执行,并且侵犯利比亚的经济、商务和政治权利。利比亚认为该决议与利比亚要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是相矛盾的,但这不能使利比亚的请求不可接受,因为安理会和国际法院在法律上没有上下级之分,各机关执行各自的权力。利比亚认为安理会的决议违反国际法,安理会利用其权利把该情事定性为宪章第七章所述的情事纯粹是将其作为避免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借口。

美国则强调,安理会决议为当事双方赋予的义务若与任何其他国际条约义务相抵触时,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制度,这些义务优于国际条约义务。法院认为,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利比亚和美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第25条作出的决定。这个义务初步看来也包括接受和执行安理会748号决议中的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3条,会员国对于安理会作出的决定的义务优于它们依任何其他国际条约包括(蒙特利尔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法院指出,无论在通过该决议前的情况如何,现在不能认为利比亚主张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享受的权利适于用指示临时措施来保护。此外,利比亚请求指示的措施可能会损害根据安理会

748号决议初步看来美国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以11票对5票裁定本案的情况不需法院依规约第41条执行其权力指

示临时措施,并于1992年4月14日作出命令。

1999年4月初,利比亚交出两名被指控的嫌疑犯由海牙国际法院审判。

《国际法教学案例》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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