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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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详述
摘要: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研究中的一股重要思潮,而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正是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在1984年共同发表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开创性著作。本文是二者于2005年发表的又一篇关于新制度主义的综述性著述,文章从新制度主义涉及的重要概念、与制度相关的理论、制度对政治行为者和政治后果的影响、制度的秩序和变迁、制度主义的界限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文章内容如下。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
一种从制度出发的观点
制度是各种规则和组织化惯例的一种相对持久的聚集,它嵌入在各种意义和手段结构(structure of meaning and resources)中,这些意义和手段结构在面对个体的人员更替时相对而言是稳定的,而面对个体的特殊偏好和期待以及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时相对而言是灵活的。对于特定情境中的特定行为者而言,存在一些基本的规则和惯例来对其适当的行为作出规定。意义结构嵌入在各种身份和归属关系之中:共同的目标和理由为行为指明方向,赋予其意义,并对行为准则进行了解释,证明了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手段结构使行动成为可能。制度授予了行为者不同的权利,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约束,使他们基本上能够按照所规定的适当性规则(rules of appropriateness)展开其行为。制度也通过第三方在强制实施各种规则以及制裁违规行为时得到加强。
虽然制度的概念对于许多政治学分析是至关重要的,但在各学科内部以及各学科之间就把哪些种类的规则和关系解释为“制度”是存在广泛差异的。此外,当谈到它们如何理解以下几点时,解读政治制度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1)作为现代政治行为者在其中最常展开行动的组织化背景的制度的本质;(2)将结构和规则转化为政治影响力的各种过程;(3)将人类行为转化为各种结构和规则以及建立、维持、改变或者消除各种制度的过程。
制度主义,就像这一术语在本文中所使用的那样,隐含着一种研究政治制度的普遍方法,一整套与制度特征和政治机构(political agency)、制度的运作和变迁之间的关系有关的理论观点和假设。制度主义重视的是政治制度的内在本质和社会构建。各种制度不仅仅是利己的、精明的个体行为者之间的均衡契约(eq uilibrium contract)或者各种社会力量展开争斗的竞技场。它们是各种结构、规则和标准执行程序的聚集,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部分自主的作用。
制度主义具有许多特点,但是它们都是从理解和改善政治体系出发的观点。它们补充了其他两种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政治的解读,并与之相竞争。一种解读是从理性行为者出发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政治生活是根据精明的、利己的行为者之间的交换而组织起来的。另一种解读是一种从文化共同体(cultural community)出发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政治生活是根据拥有共同文化、经历和视野的共同体所共享的价值和世界观组织起来的。这三种观点——制度、理性行为者和文化共同体——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大多数政治体系都可以被解释为是通过各种组织原则的混合而运行的。这些观点也并不总是易于区分。三者中任意一种观点的坚定信奉者都能够把其他两种观点简化为他们所偏好的观点的“特例”。然而,从实际的角度来看,这三种观点是不同的。它们关注政治生活的不同方面、不同的解释因素以及改善政治体系的不同策略。
关键的区别在于,一种观点在何种程度上将政治制度内所确定的规则和身份视为反映了周边环境或者先天的个人偏好和初始资源(initial resources)的附带现象,以及一种观点在何种程度上将各种规则和身份描述为是可以复制的,而这种复制具有某种独立于,或者至少部分独立于环境的稳定或变化的可靠性。
在制度性观点内部,一个核心假设是各种制度形成了秩序和可预测性的构成元素。它们塑造了政治行为者,赋予其能力并对其进行约束,使他们在适当行为的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 action)内展开行动。制度是各种身份和角色的载体,是政治组织的特征、历史和视野的标志。它们提供了将公民联系起来的纽带,克服了许多将公民分隔开的因素。它们也影响着制度的变迁,形成了“历史的无效能”(historical inefficiency)的构成因素。
另外一个核心假设认为,从各种结构向政治行为的转化以及从政治行为向制度连贯性和变迁的转化,是由各种可以理解的、常规性过程导致的。这些过程产生了各种重复出现的行为模式和组织形式。制度研究者面临的一个挑战是要解释这样一些过程是如何得到稳定或者其稳定又是如何被打破的,以及哪些因素在支撑或打断进行中的过程。
为了勾勒出一种制度主义的方法,本文将详细论述20多年前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中提出的观点。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提出一些理论观点,这些观点可以清楚地说明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所发挥作用的一些特殊方面。我们的愿望不是要提出一种关于政治制度的成熟理论,目前也不存在这样的一种理论。在过去的20年里,这些观点一直遭到质疑,也一直在得到详细的论述,而我们将继续这种详细的论述,但我们并不是要试图取代那种对不同的制度主义、它们的相对优势以及本领域的争论所作的更加全面的评论。
提出有关政治制度的理论
制度主义在政治科学中所处的地位在过去50年里已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从谩骂发展到声称“我们现在都是制度主义者”。这种行为上的演变代表着对传统的一种冲击,在该传统中,政府和政治主要是依据正式的、合法的制度方面的术语来理解的。对于正式的政府制度、宪法问题以及公法(public law)的关注曾经被视为“不合适地拘泥于形式的和守旧的”,一种普遍的不满认为这种方法“相对而言对于政治行为的非政治性决定因素是缺乏敏感性的,从而对于政府制度的非政治性基础也是缺乏敏感性的”。我们的愿望是想要穿透政府制度的形式表层,描述和解释政治是如何“真正发挥作用的”。
在提出有关政治制度的理论时,例如,鲍尔斯比(Polsby)在将立法机关视为一个“竞技场”和将其视为一个“具有变革能力的”场所之间进行了区分。这一区分反映了立法机关所具有的意义的多样性;也反映了它相对于外部影响的独立性以及它形成各种提议——无论其来源是什么——并将其转变成决议的能力。在竞技场式的立法机关中,外部力量是决定性的;为了说明各种过程和结果,人们不必要了解任何有关立法机关内部特征的事情。在具有变革能力的立法机关中,内部结构因素是决定性的。鲍尔斯比也提出了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或多或少会决定立法机关最终成为竞技场式的制度还是具有变革能力的制度。
更加一般地讲,政治研究者已经注意到了各式各样的、政治行为者在其中开展活动的组织化背景、集体和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政治组织是许多正式组织起来的制度的构型(configuration),它确定了政治和治理行为发生的背景。这些构型存在大量的变化;虽然有些人反对这一点,但大多数政治研究者可能都会承认,制度中的变迁至少说明了政治过程和结果中已经看到的某些变化。几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政治背景一直是领土所属国(territorial state);而政治科学一直关注着具体的政治制度,例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官僚机构、司法机关以及选举体系。
我们1984年的文章引起了对如下问题的重新评价:政治制度如何能够被概念化,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