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修理改造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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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洛铜机电设备修造公司技术标准
中铝洛铜机电设备修造公司企业标准
起重机修理、改造通用作业指导书
标准号(改动)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5~80t系列起重机修理、改造和质量验收的通用工艺技术规范,对于其具备同等条件的梁式、门式起重机等,也可参照使用。
1 一般要求
1.1 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大修解体前,必须进行下列各项检查,作好记录,并纳入修理验收的文件内存档。
1.1.1 将小车置于起重机的跨端,测量桥架主梁拱度,并绘出拱度曲线图。
1.1.2 测量桥架主梁的旁弯度。
1.1.3 测量起重机的实际跨度(必要时)。
1.1.4 测量起重机和减速器的噪声。
1.1.5 检查小车是否有“三条腿”现象,小车起动瞬时是否有扭动现象。
1.1.6 检查大、小车轮是否有啃轨现象,测量轮缘实际磨值。
1.1.7 检查大车起动瞬时是否有扭动现象。
1.1.8 开动大、小车在轨道全长上进行空运转试车,运转时间应不小于10分钟,检查运转机构有无异响,振动及过热等不正常现象。1.2 解体所有零、部件,并清洗、检查、更换损坏件、润滑、密封。所更换
起重机上的零件、部件和构件,应符合图纸、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并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重要的零、部件和构件,应符合GB6067—851
标准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1.3 更换的零、部件和构件不得有毛刺、飞边、碰伤痕迹、锈班、割瘤、焊渣等。
1.4 起重机上的各种安全装置、信号装置、吨位标志必须配齐。大车轨道终端的限位开关挡架和终端撞架,也必须配齐。
1.5 起重机各润滑部位的油孔应配有油堵、注油嘴、油管、伸出的油管端头也应配有防尘油堵或注油嘴。保证润滑良好、无渗漏,各机构减速器加油(质、量)符合要求。
1.6 起重机机械部分的固定螺帽必须垫有弹簧垫圈,与斜面联接的紧固螺帽必须垫有斜面垫圈。
1.7 单独驱动的起重机大车电动机应为同一生产厂的产品,且电动机铭牌参数必须一致。
1.8 起重机起升机构中的重锤式限位开关的下重锤,安装位置应正确,活动横杆调整不得倾斜过大,限位开关打开时活动横杠杆应处于
水平位置。
2 对金属结构的质量要求
2.1 当小车处于跨中,并在额定负荷下,主梁的下桡值在水平线以下达到S/700时,应予以校正修复(S —起重机的跨度)。
经校正修复的主梁应达到以下要求:
2.1.1 在跨中S/10长度范围内,主梁上拱值应达到S(0.9~
1.4)/1000。
2.1.2 同一横截面上,两条小车轨道的高低差应达到:
K≤2.0m时允许偏差c≤3mm
2m<K≤6.6m时允许偏差0.0015K
2
标准号
K>6.6m时允许偏差c≤10mm
2.2 主梁旁弯变形达到下列界限时,应予以修复:
2.2.1 空载时,小车位于跨端,主梁旁弯达到或超过S1/2000时(S1为两端始于第一块大筋板的实测长度,在离上翼缘板约100mm的大筋板处测量,只能向走台侧凸曲)。
2.2.2 小车运行有夹轨现象时。
2.3 小车轨道顶面磨损达到或超过轨顶厚度的15%,侧面磨损达到轨顶宽度的10%时应更换新轨道。更换的新轨道头部应采用锯割或其它机械加工方法割断和平头,不得有毛刺、飞边。
2.4 新小车轨道安装后应达到下述技术要求:
2.4.1 侧向的局部弯曲,在任意2m范围内不得大于1mm。
2.4.2 接头处的高低差d≤1mm,侧向错位f≤1mm,间隙e≤2mm。
2.4.3 压板对轨道必须压实压牢,轨道底面与主梁上盖板筋板处紧密配合,轨道在纵、横向均不得窜动。
2.4.4 跨端处轨距允许偏差≤±2mm;跨中轨距允许偏差:+1mm ~+5mm
2.4.5 小车轨道底面与主梁上盖板之间允许局部有间隙,但不得
超过附表2—1规定得数值。
附表2—1
3 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标准3
标准号
3.1 金属结构
3.1.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予以报废。
3.1.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检查和测量,经计算,当乘载能力降低到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1.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否则应停止使用。
3.1.4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若不能修复,应报废。
注:对于一般类型桥式起重机,当小车在额定载荷下处于跨中,主梁跨中的下桡值在水平线以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若不能修复,应报废。
3.2 吊钩
3.2.1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3.2.2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3.2.3 吊钩组上的各零部件有裂纹或者吊钩联结螺纹变形、滑牙应更换。
3.3 钢丝绳
对于符合GB/T8918—1996《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按下述规定检查报废。
3.3.1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附表3—1所列数值。
4
标准号
附表3—1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3.3.2 断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附表3—1所列钢丝数按附表3—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附表3—2 折减系数
3.3.3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3.4 卷筒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表面有破损、裂纹;
b.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3.5 滑轮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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