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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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
(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
(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
(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2、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
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
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
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所辖支行受理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原则
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及存在第三条关联形式的企业授信实行统一计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的整
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防止因过度授信导致风险集中;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三章授信方式
第七条根据财务核算的规范程度不同,将集团客户分为并表型的集团客户与非并表型的集团客户。
第八条对于并表型集团客户,由经办部门或经办支行根据集团客户在本行的分布及资金需求状况给予整体最高综合授信,并进行额度分割。
(一)集团客户母公司在本行开户的且财务报表已做合并的集团客户,原则上应对并表范围内的集团成员进行集团最高综合授信,并进行额度分割;对于其中不在本行开户的集团成员不予授信额度分割,并在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予以扣除;
(二)集团客户母公司在本行开户,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可对辖区内经营的集团成员进行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并进行额度分割;对于在辖区范围外经营的集团成员不予授信额度分割,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予以相应扣除。
第九条对于非并表型的集团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子公司可进行分割授信。
(一)对母公司不在本行开户的非并表型集团客户,其子公司原则上可视同单个企业管理,对各子公司进行分割授信;
(二)对于母公司总体经营状况一般,但部分子公司经营状况较好的集团客户,且对本行业务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仅对集团优质子公司实行单独授信;
(三)优质集团客户新成立子公司较多,本行无法及时调整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可对其新成立优质子公司先做单独授信,但应对集团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相应扣减,待子公司项目成熟且财务报表合并后再对集团客户重新进行最高综合授信;
(四)特殊行业集团客户(如城建、交通等),对其子公司可视同单个企业管理,分别进行授信;
(五)投资性的集团公司,一般情况下对其投资的子公司视同单个企业管理,分别进行授信,如母公司本级有经营行为,并产生信贷需求的,则仅对母公司本身的需求作单一客户授信。
第四章集团(关联)客户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建立集团客户的信息报告制度。
(一)对于集团客户的重大人事变动、诉讼事项、体制改革、产权变动、投融资项目、对外担保、事故和损失、资金流动、资产转移和其他可能带来重要商机或影响本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经办客户经理应在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迅速向本单位负责人以及总行合规风险部报告;
(二)各单位应每年编写一次集团客户调查分析报告,报合规风险部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总结半年度集团客户发生重大事项及后果,集团客户核心企业具体情况,集团利润分配情况,产业投资,主要产品市场份额,与其他银行合作关系,对新产品的使用需求,在本行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建立集团客户走访制度,经办客户经理、经办部门(支行)、总行合规风
险部、分管行长要对集团客户进行定期走访。
第五章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其授信程序应严格按照《浙江**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从严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对集团客户作为单一客户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其最高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十四条原则上集团公司不能为本集团公司的内部成员单位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之间也不能互相担保(除提供抵质押担保外)。对经营良好、资产质量特别优秀的,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可不受关联担保的限制。
第十五条加强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的监控力度。
(一)加强对关联关系,特别是控制权关系的分析。分析借款人的有关财务报表时,应注意关联交易的定价,注意剔除非正常利润的因素,同时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资金)的转移;
(二)密切关注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银行债务划分。通过限制性条件约束企业,不得在未经银行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改制、重组,并积极参与重组过程中银行债权划分的有关谈判。
第十六条加强对集团内部公司互保的分析、监控,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加强担保信息披露,在集团客户及成员单位客户评价报告中,对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进行定量描述。
第十七条集团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的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本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本行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