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空白票据丧失后关系人间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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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空白票据丧失后关系人间的利益衡量摘要:空白票据制度的产生是为了方便交易活动和促进票据流通。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规定相当简单,与国际惯例脱节且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在空白票据实务中存在一些新问题,如:对失票人的救济途径,包括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行为人欠缺补充权导致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本文将在承认空白票据补记完成前可流通的基础上,从较为新颖的角度,对空白票据丧失后各关系人的利益做出衡量分析,对其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等给出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空白票据失票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善意取得补充权

一、空白票据的丧失及其救济

(一)允许空白票据流通并予以失票补救的必要

《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付结算办法》更明确地规定为不可作付款提示以及背书转让。而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大相径庭探究立法者的本意,是在立法技术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避免因其流通产生过多复杂的纠纷以致处理困难,然而,当事人欲享有交易上的便利,必准备承担一定的风险。从实际需要出发,应将”不得使用”条款的效力限于不得请求付款,而允许空白票据在补记完成前进行流通。

既然允许空白票据流通,则出票人和其他票据义务人因其签章而承担票据责任,即使未补记完全,一旦票据丧失后被他人补充冒领或善意取得,会对原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对空白票据的丧失有进行救济的必要。

(二)具体救济途径

一般票据丧失的补救途径分为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与诉讼,对于空白票据,则仅可适用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制度。

1. 适用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事实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使其暂停对该票据付款的一项应急补救措施。只要空白票据能够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失票人便可申请挂失止付。然而若收款人事项空白,则均应由出票人办理挂失止付①。这里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未记载付款人的空白票据丧失,由于无法确定付款人,则无法通知其为挂失止付。

2. 适用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指法院依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失票人得依判决径行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制度。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空白票据,交付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而无须背书,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应允许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以保护自身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

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由于空白票据应记载事项不完整,公示催告的申请、法院申报权利的公告以及宣告空白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中,不可能完全写明票据的全部应记载事项②。不过这一救济方式只具有阻止第三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消极效力,即宣告票据无效,失票人不能持除权判决书直接请求付款。

3. 不适用诉讼途径

诉讼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前,权利人起诉直接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票人签发新票据的程序。如上所述,在空白票据补充完成之前,持票人不得据以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空白票据丧失时,不能提起票据诉讼以求票据债务人直接履行债务。但失票人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要求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

二、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

(一)无权处分下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其目的在于促进票据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受让票据的人就不能再要求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一条款从反面解释,即可视为对善意取得的规定。

原票据权利人只能对无权处分人主张对人抗辩,但对善意第三

人则存在抗辩的切断。不过,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存在两种例外:一、恶意抗辩,持票人明知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自己的直接前手间存在对人抗辩而受让票据的,不切断抗辩;二、对价抗辩,持有人若无对价或未以相应对价取得票据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二)受让欠缺补充权人补充转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

空白票据补记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一经补充记载完整,其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可追溯到空白票据行为当时,其上真实签章的任何票据行为人都应承担票据责任。一般情况下,只要尽到基本的注意,票据受让人能够根据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事项以及背书是否连续来判断转让人是否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若未加注意,则可推定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认定其非为善意第三人,原权利人得对其主张权利。而在收款人事项空白时,若他人滥用补充权或为无权补充,则受让人无法识别,票据债务人也应就票据文义对该善意第三人负责。

1. 他人滥用补充权

在某些立法条件下,”由于票据的流通证券特性,填充权一经授予,一般不允许授权人撤回授权,并且随空白票据的流通,填充权相应发生转让,票据的空白事项得由持票人根据授权内容进行填充。”这么一来,就极易出现被授权人滥用补充权的现象。

首先,在被授权人有处分权情况下,即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存在票据基础关系,如为交易相对人时,授权人直接转让票据并让对方补记,被授权人应以真实的票据基础关系为依据进行补记。若

被授权人违反诚信原则滥用补充权,授权人基于直接前后手关系可以对其主张对人抗辩,但若被授权人已将票据转让,对于善意第三人则存在抗辩切断效力,授权人必须按照票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其次,被授权人若仅具有补充权,滥用补充权后进行无权处分的,首先可依前所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后再考虑票据补记内容的效力,即需要双重审查第三人的善意:对处分权的认知和对票据记载事项的认知。补记应当依据双方之间的委托或约定,一旦认定善意第三人,对于授权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向滥用补充权人要求不当得利返还、追究违约责任或要求损害赔偿。另考虑授权人在授权他人补记时存在”任人”的过失,应当承担不当补充的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与第三人纠葛中的不利,而后再向被授权人追偿。

2. 无权补记

在空白票据被盗窃、丢失后被捡拾并补记或被保管人擅自补记等情形下,该行为人属无权补记。无权补记的情形往往也先适用善意取得,而后再考虑票据补记事项的效力,即同上所述需双重审查”善意”是否成立。空白授权票据的成立以交付为必要,因此凭借上述方法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受保护,原权利人可以对直接行为人主张对人抗辩。而在行为人以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合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则发生抗辩的切断,交付的欠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债务人需按票载文义负责。当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适用前文所述的两种例外。

综上所述,授权人或原权利人在他人无权补充或滥用补充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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