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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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的实践问题
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在我国对外交往中时有发生。中国也曾经有过几例在境外被诉的官司成功获得过主权豁免,比如“湖广铁路债券案”等。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案件明显增多,例如“仰融诉辽宁省人民政府案”、“莫里斯诉中国旧债券案”等。虽然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但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投资的纵深发展,今后此类案件可能会常有发生,甚至还会出现私人以侵害人身或财产为由起诉国家代表的案件。这方面,学术界一直以来主要偏重理论研究甚于实务探讨,偏重政策应对甚于司法应对。而近年来上述案件的发生,促使我们的视角应有所转换,更应加强司法应对。
例如,仰融案。根据国际法,一般在境外起诉某国政府的官司,主权国家都享有审判和执行方面的主权豁免权。在美国的主权豁免法上,重要的例外有二:其一,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外实施的是商业性行为;其二,这个商业性行为与美国有直接的利害和影响。如上述二者都存在,那么美国法院认为他们是有管辖权的,外国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享有管辖豁免权。从辽宁省政府“没收”仰融财产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府行为而不是“商业性行为”,因为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是不可能有权没收他人财产的。因此,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于2005年3月3日初审判决认定法院对原告仰融的诉讼请求没有管辖权。
又如,莫里斯案。美国公民莫里斯2005年出示了中国1913年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同时还有150名旧中国债券持有者,一共要求中国政府支付630亿英镑。与湖广铁路债券案不同,该案中美国持相对豁免立场。同时美国国务院的态度较为消极,不愿出具有关声明。现在在参与诉讼方面的困难是证据上的空白,该债券发行记录不在大陆,而可能在台湾。该案的不确定因素还在于尚不知道台湾的态度。现在对中国最大的有利因素在于时效,至少债券发行时涉及的银行所在国国内法律,在时效方面对中国都是有利的。[10]如何司法应对?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同时,随着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公约》的通过,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际公法方面的分歧会有所减少,而人们关心的焦点将会逐渐转向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方面。[11]因此,
法律界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克服对外国司法冷漠的态度。积极地参加诉讼,转守为攻,将捍卫国家豁免的战役打响在法庭上。在国家与外国私人进行交易时,应该作预先的准备,以免出现使本国处于不利地位的可能性。本国私人对于外国政府的诉讼,应当鼓励支持。这不但是保护本国利益的一种途径,也可以增加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实践,同时又是增加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对其他国家筹码的一种方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