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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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9日上午8时许,安宁市八街镇上堍杉村大部分村民,来到水箐采矿点,要求该矿点经营者李宝生恢复红坡山植被,赔偿因开矿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失,后该村村民将水箐采矿点内的道路堵断,并在矿点内过磅房前的道路上横向开挖了两条宽度、深度不等的沟,将进出水箐采矿点的道路完全堵断。后村民进行了分班,由专人进行出工记录,全天候24小时值守不允许车辆进出,其间,村民每人集资5元在路边建盖用于堵路时避寒、挡雨、遮阳的简易房,在围堵过程中,矿点装有防盗铁丝网的水泥桩被村民推倒1 o

余根,李宝生的一辆“奇瑞”轿车被村民扣留,直至3月1 6日李宝生为恢复生产,经与村民反复协商答应支付55万元人民币给上堍杉村村民,堵路村民才全部撤离,并归还了李宝生被扣的“奇瑞”轿车。3月1 7日李宝生按村民要求将五十五万元从八街镇农村信用社打到被告人赵忠于专门开设的账户上,并于当晚分发给村民。此次上堍杉村村民堵断水箐矿点,导致该矿点直接经济损失73960元,同时,也造成魏如华擦洗厂停工十八日。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均参与了此次堵路,被告人沈云洪与被告人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提出分班轮流守,并由被告人沈云洪、沈加珠进行了排班,由被告人沈加珠记录每天堵路人员,后由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提出村民每人集资5元钱盖简易房,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购买了盖简易房的材料,指挥村民盖起了简易房,后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积极与李宝生协商赔款事宜,由被告人赵忠于与李宝生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最终由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等确定分钱方案,并组织人员将55万元赔偿款分到全村村民手中。综上所述,六被告人在堵路过程中表现较为积极,是积极参加者。

上堍杉村村民在围堵水箐矿点获得经济利益后,于2008年3月20日,全村大部分村民来到八街钰元公司炼铁厂,以红坡山大枝箐被采矿渣填埋,造成树木被埋、水流转向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与炼铁厂管理人员商量未果后于当日将炼铁厂围堵至3月22日,3月25日下午,因未得到厂方满意答复,村民再次对钰元公司炼铁厂进行围堵直至3月27日下午全部撤离。由于村民围堵,使钰元炼铁厂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26.1 8万元。在此次围堵过程中,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表现较为积极,是积极参加者。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天增伙同贾彦妮、贾老央、贾天明、贾小河(该四人均已判处刑罚)等人受贾水德(已起诉)指使,为达到提高地价的目的,在金洼村敲锣打鼓扯横幅,煽动、聚集村民百余人围堵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大门,大肆喧嚣吵闹,致使迎宾路办事处无法正常工作长达四小时。当日14时许,被告人贾天增等人又带领闹事村民到郑州市花园路英才街口,用三轮车将郑州市主干道花园路南北双向堵住,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劝阻,阻断交通时间长达一小时,致使车辆无法通行,严重堵塞,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国文于1999年9月14日早7时许,为阻止本村承揽的电厂二期工程补水管线的工程招标工作,组织本村村民200余人到蓟县别山镇政府,堵塞政府机关大门,致使车辆、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对李俊福等多名镇,村干部无故殴打,其中经法医鉴定刘守凯、朱英构成轻微伤。中午12时许,村民多人闯入镇机关伙房由吃饭,喝酒发展致哄抢酒、肉、餐具及菜类等,经济损失达2800余元。后仍聚集在镇政府内。下午4时许,侯田军(另案处理)等人以找人为由在镇政府办公楼内吵闹、乱踹房门,造成办公楼316、318房门损坏,继而向镇领导提出无理要求,直到晚上6时许才由被告人侯田文等人组织离去,致使别山镇政府机关在长达11个小时的时间无法正常工作。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5日晚上,为了解决薄壁镇周庄村村民赵新明在“峪河口”大桥建筑工地与工人打架一事,被告人张海雷与贾艳辉(批捕在逃),马金会等人预谋到该工地要钱或弄东西。8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海雷与马金会等60余人在贾艳辉的带领下,乘坐摩托车、面包车和载有木

棍的卡车来到“峪河口”大桥工地,被告人张海雷与贾艳辉等人一起围攻,殴打工程队经理孙志山,其他人追打工人赵长根、郭振超、郑伟等人,致赵长根、郭振超、郑伟受伤。并将工地的面包车、电锤、电钻和孙志山的手机抢走,将伙房的炊具砸坏,造成该工地停工四天损失达37 992元。致赵长根、郭振超轻伤和郑伟轻微伤。被告人张海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海雷的供述;2、被害人孙志山、赵长根、郭振超、郑伟等人的陈述;3、证人赵新明、张小香、马金会、刘振彬等人的证言;4、提取笔录及追赃证明;5、鉴定结论。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福顺等为争抢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南穆家峪村的北京吉马庄园东西主干道工程,于2005年9月8日至9月28日,指使被告人谢庆新、谢兵、曹景新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承包该工程的北京兴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致使该工程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初,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中山大街开始筹建,期间工业园管理区及中山居委会多次召集当地群众代表开会协商修路征地补偿款及浇灌的问题,经商议中山居委会于2009年3月将征地赔偿款以及打井灌溉费用支付给中山村街南组,街南组即将打井灌溉的钱分到每家每户,并没有打井。2009年5月30日至2009年6月7日期间,该组村民被告人明成、孙德权伙同程贵明、宁长国、明大久(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中山大街施工工地组织并参与街南组群众对施工机械、车辆进行围堵,毁坏执法队车辆的车玻璃、殴打村干部,致使施工方多次停工,不能正常施工,造成经济损失68800元。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明成、孙德权的供述,证人夏某某、张某某、马某、凡某某、袁某某、孙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施工日志、收据、抓获经过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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