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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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地大校办发〔2017〕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确保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正当权利。
第四条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如下:
(一)警告,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9个月;
(三)记过,期限12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始终有效。
除处分决定书另有规定外,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
算。
第五条处分期间学生的综合表现由该生所在学院进行考察。被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届满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师生评议,学校审批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期限内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但实际执行的处分期应当不少于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在处分期限内经教育不改又出现违纪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即未执行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合格或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同时被发现犯有数种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开除学籍的以外,应当在数个处分中最高处分种类和期限以上,酌情给予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不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不交代共同违纪者的违纪行为,给违纪事件调查带来困难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阻碍、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屡犯不改的;
(六)拒绝赔偿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的;
(七)群体违纪事件中起组织、煽动作用的;
(八)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第九条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一)本科生管理委员会和研究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按照校务会议授权审批违纪处分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校务会议决定;
(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危害公共秩序和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处分(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商请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形成处分意见报专门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报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三)涉及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处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由学院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单位负责调查,并将处分建议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形成处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也可直接调查并形成处分意见报专门委员会决定;
(四)涉及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三条的处分,后勤保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并形成处分意见报专门委员会决定;
(五)除第二项至第四项所规定的处分外,其他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并将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形成处分意见报专门委员会决定;
(六)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在发现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事件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处理决定应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杂的事件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七)学生违纪行为的证据材料必须完备,应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必要的物证、视听资料、教师监考记录等。所有证据材料,归档保存至学生注销学籍后2年;
(八)向专门委员会决定提交处分意见之前,相关职能部门须向学生下发学生违纪预处理通知单,核对学生的基本信息,告知学生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拟给予的处分种类和期限,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九)开除学籍处分须由政策法规管理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专门委员会决定,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和解除处分可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印发,并按第十二条规定送达。
第十条对于初次违纪且情节轻微、按规定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暂缓处分。负责该违纪处理的相关部门可根据调查结果和学生认错态度,审批暂缓处分,学生按要求完成一定时长校园服务并经学院师生评议通过后可免予处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姓名、性别、院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签章及处分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预处理通知单、处分决定以及解除处分决定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是未成年人的同时抄送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邀请不少于2名学生到场见证,书面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件寄出;学生下落不明或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达30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归档。
第十三条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第十四条受到处分或暂缓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其违纪影响运用到奖助学金评定、综合测评中,具体核减方式由本科生、研究生有关奖助学金评定和综合素质测评等相关办法另行规定;
(二)学生在处分期限或暂缓处分期限内,不得获评品德类荣誉,不得获得推荐入党、选任干部等资格;党团内部纪律处分由组织部、校团委视情节另外给予处理。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其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离校前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凡所在班级或所在宿舍出现严重违纪事件,且有明显失职行为的学生干部,不得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五)学生违纪涉及公物赔偿及财物追回等后续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核算金额后报专门委员会认定,并载入处分决定书,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财务处退缴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处理处罚者,学校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