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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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大陆 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货物买卖法上的调和。
3、公约分为四部分:(1)适用范围;(2) 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我国1986年12月加入该公 约
2,我国的两项保留
只承认书面 形式的合同
对合同形式的保留 对适用范围的保留
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
买卖的货物必须跨国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1932 华沙-牛津规则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修订本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产生背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联 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小例
• 中国西安杨陵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一公司签订了 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的合同,双方约定为:单 价每箱10000美元,共1000箱,共计1000万 美元,7月10日前交货,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付款。6月10日甲公司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装 运前往上海转船运往悉尼。问:本案中的甲公 司在何地成交货义务?
• 西安火车站/上海港/悉尼/乙公司所在地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不适用下 列货物的
买卖
如果合同 中约定不 选择公约 做准据法 的,也不
适用
7,不动产 8,服务贸易 9,技术贸易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第一类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
EXW (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下列合同哪些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美国戴尔中国公司与中国国内的一家公司签 订的计算机买卖合同;
2、中国海尔集团公司与设在美国的海尔纽约公 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3、日本松下电器公司与设在中国的松下电器公 司之间的电视机买卖合同
合同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该合同是否 属于国际 货物买合 同?
买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支付货款 提取货物
提交单据

卖方的义务
品质担保


权利担保

违约救济
货物权与 风险的转移
卖方的义务——交货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1,合同约定 2,合同准据法
3,单据移交 4,品质担保
5,权利担保
卖方的基本义务
1、交货地点
A、有约定从约定 B、货交第一承运人 C、特定地点。
卖方的基本义务
2、交货时间 A、有约定从约定 B、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随时交付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
时间内交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只承认中国商事 主提与缔约国商 事主体所签订的
合同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不适用下 列货物的
买卖
如果合同 中约定不 选择公约 做准据法 的,也不
适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仅供家庭和私人使用的货物 2,以拍卖方式的买卖 3,根据执行令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第二类 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加运费)
二类 十一种
案例一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乙方: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京分
公司
1、购买波音747共8架 2、中方先预付50%,货到后再付
50% 3、中方未按期付款
问题:
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或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 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直到这些货物在某一特定地 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则该特定 地点为交货地点。 D、卖方营业地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我国合同
的补充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二、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三、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五、违约及违约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念
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合同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
买卖的货物必须跨国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1932 华沙-牛津规则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修订本
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我国合同
的补充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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