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5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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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 除外。
②分支机构只能在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 行保证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④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
活动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有( A.某中学 B.某公司经理 C.某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 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第二节:保证 一、概念 1、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 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者承担责 任的协议。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 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①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 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是:第一,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 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 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二、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的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例:工大管理学院可不可以成为保证人?工大?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 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 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如果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按照约定执行;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了解: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 保证 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 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规定不同适用《物权法》
Fra Baidu bibliotek
二、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 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 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三、担保的分类 (1)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指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3)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例:甲厂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除用本单位价 值30万的轿车抵押外,还请乙厂提供担保,约 定:甲厂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贷款到期后甲未偿还,银行向法院起 诉.请求甲还本付息;乙承担连带责任.
问:1.银行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2.法院判决甲厂还本付息后,甲厂仍不还则债 权人能否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担保法律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抵押 第四节:质押 第五节:留置 第六节:定金
第一节:概述
一、担保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物权法》、 《担保法》、《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共同形成了完善 的担保法律制度。
(1987、 2007 、1995、2000)
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共同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 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 清偿责任。 “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例:100万的债务,50万的担保物,其余 50万找了保证人约定保证额度50万.担 保物拍卖所得40万,担保物拍卖所得60 万则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五、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期间(效力)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 除保证责任。
“主张权利”的方式: 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 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 任。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 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 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 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二、抵押权的标的
1.抵押权标的的范围:不动产;动产;权利;将有 的动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 保证 间保证人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
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生效之日起计算诉讼 时效(2年)
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 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 时效;(2年)
六、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②分支机构只能在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 行保证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④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
活动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有( A.某中学 B.某公司经理 C.某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 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第二节:保证 一、概念 1、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 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者承担责 任的协议。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 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①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 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是:第一,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 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 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二、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的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例:工大管理学院可不可以成为保证人?工大?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 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 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如果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按照约定执行;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了解: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 保证 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 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规定不同适用《物权法》
Fra Baidu bibliotek
二、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 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 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三、担保的分类 (1)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指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3)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例:甲厂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除用本单位价 值30万的轿车抵押外,还请乙厂提供担保,约 定:甲厂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贷款到期后甲未偿还,银行向法院起 诉.请求甲还本付息;乙承担连带责任.
问:1.银行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2.法院判决甲厂还本付息后,甲厂仍不还则债 权人能否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担保法律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抵押 第四节:质押 第五节:留置 第六节:定金
第一节:概述
一、担保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物权法》、 《担保法》、《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共同形成了完善 的担保法律制度。
(1987、 2007 、1995、2000)
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共同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 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 清偿责任。 “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例:100万的债务,50万的担保物,其余 50万找了保证人约定保证额度50万.担 保物拍卖所得40万,担保物拍卖所得60 万则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五、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期间(效力)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 除保证责任。
“主张权利”的方式: 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 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 任。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 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 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 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二、抵押权的标的
1.抵押权标的的范围:不动产;动产;权利;将有 的动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 保证 间保证人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
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生效之日起计算诉讼 时效(2年)
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 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 时效;(2年)
六、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