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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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原则上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需要
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上市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法》中的担保条款: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表决回避,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意:
1 在公司权利能力的层次上,公司法并不禁止、限制其对外担保能力,公司可以为任何自然人、法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 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一规定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一、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回避表决,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露。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
一、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二、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