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超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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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1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艳超。因本案于2014年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晓雄,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超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超及其辩护人郭晓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因被害人王某美需要办理信用卡,其朋友吴某光便拨打街边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上了被告人李艳超,询问是否能帮助办理信用卡。李艳超表示可以帮忙,并提出申办信用卡需办理一张全新的手机卡。2013年6月24日,李艳超约王某美、吴某光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天虹附近的平安银行见面,见面后李艳超要求王某美自己去银行柜台办理一张平安银行借记卡以及申请办理信用卡。李艳超同时告诉王某美,在申办信用卡的表格上要填写此前要求其办理的新的手机卡的号码作为联系电话。王某美在银行柜台办好上述业务后,李艳超以将为其申请到高额度的信用卡为由,拿走王某美刚办好的借记卡和上述手机卡。随后,李艳超伙同他人冒用王某美的名义,领得该信用卡,并于同年6月29日分两次共套现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李艳超分得20000元。李艳超等人后将该信用卡、借记卡和手机卡丢弃。
2014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在南山区将被告人李艳超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银行办理信用卡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证人吴某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美的陈述,被告入李艳超的供述与辩解,审讯录音录像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艳超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
建(2014)121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艳超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艳超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指控的20000元是老王还给他的。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本案主要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如果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配合或者主导被告人是无法完成的。至今也没有证据证明信用卡的签收人是谁,也没有笔迹鉴定证明是被告人冒用被害人王某美的姓名签收,也没有查明是谁去办理套现的。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3日接到被害人王某美报警,并于7月21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8日抓获被告人,次日对被告人刑事拘留,于2月25日执行逮捕,并依法通知了被告人家属。
3、被告人基本信息和人员指纹卡,证实被告人的身份。
4、平安银行个人综合开户申请书、平安信用卡未出账单明细,证实被害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平安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所办信用卡于当月29日被刷卡消费50000元。
5、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后民警在公安网归口查询系统中调取的被告人李艳超联系电话为138××××7949于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7月12日的通话记录,显示证人吴某光和被害人都是有电话联系的。
6、情况说明两份,证实公安机关无法调取被告人于2013年6月、7月的同伙记录,平安银行信用卡派件员于2013年底已经辞职离开深圳,无法找当时的派件员核实相关情况。
7、侦查报告书、宅急送的信用卡的签收单,证明信用卡签收单上的签名不是被害人王某美签的。
二、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光的证言。其证言证实2013年6月左右,其在深圳松岗做点生意,想办理几张信用卡,在街上看到有贴那种办理信用卡的广告,当时就联系了对方(138××××7949),对方称可以办理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等的信用卡,但对方说的银行其都已经办理过信用卡了,所以就没找对方办理。后来王某美刚好来深圳想做点生意,她也想办理信用卡,于是其就联系了电话为138××××7949的人,说其老乡想办理信用卡,问他能否帮忙办理额度高一点的信用卡,他说可以,但要尽快,因为只剩几个名额了。后来他叫其于6月24日到西丽留仙大道的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说他会在平安银行门口等其,并让其准备好深圳电话卡,于是其打电话告知王某美。6月24日,其和王某美一起到西丽平安银行门口,那名男子(即被告人李艳超)已经在银行旁边等他们了,后来那男子拿了一张平安银行开信用卡的表教他们怎么填,然后叫他们进平安银行去办卡填表。于是其和王某美进平安银行先办理一张金卡,再填了一张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的表。填好表之后出去,那名男子叫王某美把刚办理的金卡和新的手机卡都给他,说是要帮王某美在金卡里面刷流水记录,这样额度才会高一点。于是王某美把金卡和新办理的手机卡都给了对方。他们问那男子要多久能办理下来,那男子说要半个月左右。三四天后,其在网上查询进度的时候,发现王某美申请办理的信用卡已经审核通过了,便打电话告知王某美。又过了三四天王某美告诉他申请办理的信用卡已经被激活了,问其有没有收到银行的信用卡,其就觉得可能是被那名男子拿走了。后来他就来派出所报案了,打电话给那名男子,那男子的手机已经关机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美的陈述。其证实办理信用卡的经过与证人吴某光的证言一致。并证实其在平安银行填好表格出去之后,那名男子(即被告人李艳超)要了其刚办理的金卡和其新买的深圳手机卡(187××××3716),说他会存钱进金卡,这样信用卡的额度会高一些,又说其办理信用卡时填写的联系电话是187××××3716,所以新手机卡也要给他,以便银行核实情况,他好跟银行沟通。6月27日,其打电话到银行咨询,他们说其申请的信用卡已经审核通过了,过几天会寄给其。其就打电话给那名男子,他说没那么快,如果审核下来他会通知其的。6月30日其又打电话去银行咨询,银行说其的卡已经寄出去了。7月1日上午其查看邮箱,银行发邮件说其办理的信用卡已经被激活了,便赶紧打电话告诉吴某光,他说信用卡可能被那名男子拿去了。其打电话查询发现其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