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籍取得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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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

原始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以父或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以出生地确定国籍。PPkao 考试网

混合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的取得归化——自愿申请入籍

因特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婚姻、收养、准婚生、

取得住所等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自愿丧失——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2.非自愿丧失——涉外婚姻、收养、归化、被剥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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