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籍取得和丧失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
原始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以父或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以出生地确定国籍。PPkao 考试网
混合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的取得归化——自愿申请入籍
因特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婚姻、收养、准婚生、
取得住所等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自愿丧失——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2.非自愿丧失——涉外婚姻、收养、归化、被剥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