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然人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实施的 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 1、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 欠缺的人; 2、维护交易秩序。
民法应在以下情形设置例外,允许 ► 未成年人单独实施民事行为:
(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 的行为;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 如学费的处分行为; (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等。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与 生理死亡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A与妻子B在农村务农,独生儿子C 已婚,与妻子D及儿子E住在城里。1998 年,恰逢农闲时节,C夫妇经商议,决 定开车把父母从乡下接来小住数月。不 料在返乡途中,刚拿到驾照的C缺乏经 验,不慎将车开下悬崖,待发现时三人 全部丧生。AB夫妇听到消息后,伤心欲 绝,于是草草变卖了CD夫妇留有的全部 财产加上存款合计40万元。现D惟一的 姐姐F提出:她也是D的继承人,要求继 承部分遗产。
1、统一性: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 资格的统一。 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平等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 参与机会人人平等。
3、广泛性: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领域。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广泛性是一国文明发 达与否的标志之一。
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取得民事权 利的前提,只是可能性。
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二者都由法律规定,非依法律不得 限制和剥夺,也不能放弃。
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 民 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具备。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 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1岁的刘某在父亲去世后,一直与母亲 汪某共同生活。3年后因汪某再婚,刘某便搬 ► 到爷爷刘甲家生活,汪某仍每月给付生活费。 又1年,刘某将同学齐某推下自行车,致其右 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元。齐父找汪某赔偿, 汪某以自己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并说刘某的 父亲去世前留有一张5万元的存单,被刘某离 家时拿走交给了其爷爷刘甲,要齐父去找刘 甲。刘甲表示存单是孩子的父亲留下供刘某 上大学之用,不能用来赔偿齐某,并认为齐 父应找汪某承担责任。齐父代齐某起诉汪某、 刘甲。
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 力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在于保护行为人利益。
所以,民事行为能力对意思能力要求高, 民事责任能力对意思能力要求相对低。
T13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主要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 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 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 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以行为人的经济能力为判断未成年人 责任能力的标准。
A C
B D
F
E
死者利益的保护:
对于死者保护,不是因为死者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基于死者家属利益 或社会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也不能享有民 事权利。
甲公司驾驶员胡某驾车超速行驶, 将正在横穿公路的叶某撞伤致其死亡。 案经交警队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对 此双方均无异议。叶妻黄某因患病长期 丧失劳动能力,且在叶死亡时黄已怀孕 6个月,并于当年生一女婴。甲公司以 黄女是死者死后出生,不是叶生前抚养 的人为由而拒绝支付黄女生活费,成讼。 黄某、黄女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其中包括黄女的生活费每年1万元,18 年共计18万元。
1、出生时间的认定: 露出说-------初声说-------独立呼吸说 我国民法未明确规定,推定为独立呼吸说。
《民通意见》: 户籍证明 出生证明 参照其他证明
但是:户籍证明也只具推定效力,如果 有其他证据证明户籍登记有错误,则可以推 翻之。
2、胎儿利益的保护(三种立法方式): A、总括保护主义:视为权利能力者 B、个别保护主义:特殊情况下视为有 权利能力 C、特殊保护主义: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 能力,但在特殊情况下 给予特殊保护
《民法通则》T18明文规定监护为职 责,因此监护的本质为一种职责。
可否认为:监护人所拥有的是一项权力。
理由:1、监护制度不仅关乎被监护人的私人利益, 也不仅限于保护特定家庭的私益,更关乎一个国 家和民族的未来。所以,监护制度本身已非以维 护私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所能解说, 常设有指定监护等类似的公法干预。 2、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是为他人提供服务,而 非为自己谋求利益,这与权力的本意相通。
与年龄、职业、性别、种族、民族、 精神状况、犯罪与否等无关
虽然是基于自然出生而自动取得, 但自然人这一法律人格也需法律确认。
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就只是权利的客 体。自然人一律成为民事主体是近代民 法的贡献。
T9、T10的意义: 宣示了一项最具伦理性的基本原则,即 任何人因其出生而当然取得权利能力,除死 亡外,不得加以剥夺。不分男女、民族、阶 级等,一切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 此项原则的确立,源自对专制社会身份 从属关系的废除,是人类法律文明的伟大成 就,肯定了人的价值、尊严和主体性。
甲
丙(7:05)
乙
(6:00~7:10)
丁
(7:00)
犬
一、自然人的含义: 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类个体。 二、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私法概念; 公民是政治概念,也是公法概念。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
法律术语的“能力” ≠生活术语的“能力”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我国 :
特殊保护主义
1、 胎儿的预留份、 2、侵害胎儿利益
人格权 身份权
既坚持“始于出生”原则,又保护 胎儿利益。
3、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始于出生,与年龄没有关系。
七、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亡”:
1、生理死亡: 脑死亡-------呼吸和心脏均停止 司法实践:死亡证记载为准。 当事人有争议的,以人民法 院调查结果为准。 2、宣告死亡: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 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限制或被剥夺,自然 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可以依法放弃 和转让。
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T9、T10
是自动取得,不需任何法定手续。
户籍登记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要求, 并不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要件。
在罗马法上,监护成了一种社会公益性
质的职务,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 辞职,也是依据同样的考虑。
三、监护的设立: 法定设立 指定设立 (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外效力 能否约定设立? 对内效力
A、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法定监护(父母----其他近亲属)
(可协议、可指定 (行政前置)
约定监护(其他亲属朋友)
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为了保护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利益
问:相貌成熟的14岁之甲以4000元买电 脑,其父欲以未成年为由退货。商家可否以 不知也不应知其未成年为由拒绝? 目的解释
自然人如何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能力,即意思能力。 根据年龄、精神状态加以划分。 (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
►
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 上述宣告。
被告乙邀原告甲(10岁)到镇上玩 耍。在某商场举办的活动处,甲向乙借 了2元钱摸奖,摸中一等奖,商场称甲未 成年而将一等奖奖品电视机一台发给乙。 乙声称彩电是其请甲摸的,应归乙所有, 拒绝将电视机给甲。成讼。
问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否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2、如何判断纯获利行为?
►来自百度文库
第三节
监 护
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 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法律特征:
1、明确的目的性: 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 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主体的特定性: 亲属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 3、内容的法定性: 不容约定
►
监护的性质
教学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重点) 民事行为能力(重点) 监护 住所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1
第一节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孕妇某甲,于某日早晨住进某妇产医院, 于当天下午6点产下男婴乙,乙于7点10分 在保温箱中死亡。此时,甲的丈夫丙正带其 长子、1岁的丁在外地省亲,听说妻子住院, 立即驾车返回,不幸发生车祸,丁于当日下 午7点整死亡,丙则于当日下午7点5分死亡。 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的1/10遗赠给其爱 犬“皮皮”,由戊动物基金会照顾之。 问:丙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
问题: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2、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合法行为独立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二者含义相同 意思能力:可以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的能力。 与年龄和智力发育有关。
►
思考:
甲、乙均为1979年6月30日出 生。甲1997年初参加工作,乙在高中 读书。1997年5月31日,甲、乙与丙 发生口角,且将丙打伤。丙住院2个月 康复,并于199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 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000元。本案 中,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1、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 社会经验;
2、有正常精神状态,能理智进行民事活动。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A、年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
A≥18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在一定条件 下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B<18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 同意。 A、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A<18 B、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A<10
B、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T19: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 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
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后的结果, 具有现实性。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 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 的能力。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它们相互对等。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 容和范围直接由法律确定。 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一般直接取 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第四章 自然人
“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存在” 人民仍然保留着自然权利,只不过 将保护权利的权力交给国家行使。国家 只是社会的保护工具。
私法中以“自然人”称呼民事主体 突出了他的权利的“天赋性”和政府的 “授权性”。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 格的人。 所有自然人都一律平等地享 有法律确认(赋予?)的权利, 并且这一权利一律平等地受到法 律保护。
单位监护 (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B、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法定监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可协议、可指定 (行政前置)
约定监护(其他亲属朋友)
单位监护 (所在单位、居委会、 村委会、民政部门
四、监护的职责
原告徐某,31岁。被告葛荣生,1995年出 生。法定代理人葛盼虎,葛荣生之父。 原告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于2005年至 2007年读小学时,有时在原告处搭伙,被 告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2007年6月,原告 告知被告2年间共累计欠饭款4600元, 并要求被告同时写下1张欠条:欠现金4600 元,但未告其家长和老师。后被告家长以 饭钱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而引起纠纷。原 告于2008年持上述欠条起诉。被告答辩: 欠条不是自愿写的,只欠原告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