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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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教师)考核是教学管理中检验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培养优良的教风、学风的重要环节。本办法对考核的命题、组织实施以及阅卷等环节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指导性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条考核形式为试题、论文、作品、表演等,每门课程的考核形式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课程成绩一律为百分制,一般由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成绩组成。平时考查成绩可以是课堂提问、作业、单元测验等环节的成绩。各部分所占比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情况确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70%左右。专业主课80分(含)以上为及格,其他课程60分(含)以上为及格。

第四条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等环节的考核参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和《中国音乐学院实践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命题

第五条考核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充分体现教学目的,全面反映教学大纲的广度与深度;要做到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水平。

第六条试题不能有基本科学性错误,题目的表述要准确、严密;试题内容应覆盖教学大纲所要求的主要知识点;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台阶,以拉开学生成

绩差距,但不出偏题、怪题,不出平时测验或复习时的原题。

第七条题量适中,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的考试时间掌握在90—120分钟;专业课考核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使用统一教材,教学内容、目的相同,分班讲授的课程,在同一种考试形式下应使用统一试题。

第九条每门课程均同时命两套以上试题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题须题型相同,题量、难度相当,尽量避免重复。

第十条命题教师应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规范试题格式,在考试前三周将试题提交教研室和系(部)负责人分别审核批准,对不合格的试题,教研室和系(部)负责人应提出意见,由命题人按要求修改或重新命题,但不得延误试卷提交时间。

第三章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系(部)教学秘书在考试前两周将审核过的试题交教务处。各门课程的试题均须经教务处审查后统一安排印制,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印制。对于未及时交试卷而导致试卷印制和考试延期者,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考试管理人员协同制卷人员印制试卷,任课教师校对确认无误后,按考场分装保管。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半小时领取试卷。

第十三条试卷在传送、印制、保管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接触试卷的考试管理、印刷、保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内容,违者按情节追究教学事故的责任。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各考场监考人员当场清点试卷,核查无误后交回教务处。

第十五条阅卷教师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阅毕的试卷以及成绩单、试卷分析表等相应材料交回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成绩登记和试卷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考试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期末考试必须在每学期最后二至三周内进行,如确需提前进行考试的课程由所在系(部)提前两周提交申请,交教务处审核批准,方能进行。未按照此规定执行者,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包括课程、时间、地点、人数、监考教师等,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考试前,教务处与任课教师需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一门课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表演或口试形式考核的课程需有打分依据。表演专业主课考试原则上要有音响、音像资料留存;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主课考试由各专业教研室确定,一般按照论文或者作品形式进行,各系须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监考与巡考

第二十条期末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到场,除任课教师外每个考场原则上设两名监考人员,任课教师与监考人员同样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考职责如下:

1.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10分钟到场,检查考场情况,维护考前秩序,监督考生在考前将有关考试的材料和通讯工具上交;

2.考前宣读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考试铃响后,分发本门课程的试卷;

3.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对考生名单进行核实,杜绝替考现象;不得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不回答或暗示学生除了卷面印刷不清以外的任何问题;

4.监考中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者要及时上报;

5.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院领导、系(部)和教务处负责人组成考试领导小组,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巡查。

第六章阅卷与复核

第二十三条阅卷人以参考答案为依据,公正、客观的阅卷,以教师的职业态度,严格杜绝错判和感情分,评卷标准必须前后一致。

第二十四条试卷批改统一用红笔。采用加分的方式判卷,答对的打“√”,给全部分数;错的打“╳”,给零分;部分对的打半对即“√上加一点”,给部分分数。以论文或作品形式考核的课程,阅卷人须对论文或作品给予书面评语或说明给分理由。

第二十五条批改完毕后,阅卷人须复核。如发现批改有误可在原处更改并签字。阅卷结束后,教研室、系(部)和教学督导室分别随机抽取试卷(10%

-15%)进行复查,如发现明显偏离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须重新阅卷,错误率过高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考试成绩由阅卷人登记成绩单,一式两份交教研室和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在考试结束一周内交教务处一份,交系里一份分别保存;同时上交的还有试卷、成绩分析表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成绩一般在下学期初公布,一经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考试成绩确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三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会同任课教师、系三方共同复核,并将最后结果告之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不得查卷。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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