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财产行为税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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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房产税认知
• • • • 1. 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2.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 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 人为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 规定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 产权所有人、承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与之相适应的应纳税额计算也分为两种: 一是从价计征的计算; 二是从租计征的计算。 • 1) 从价计征的计算 •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式中,房产原值是“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扣除比例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0%~30%的减除比例;计 征的适用税率为1.2% 。 • 2) 从租计征的计算 •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 租金收入×12%(或4%)
• 4.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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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减免 (1) 捕捞、养殖渔船。 (2)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 警用车船。 (4)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的车船。 (5)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 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 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 船税。 2) 特定减免 (1)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 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10.2.3 车船税纳税申报
• 1. 车船税的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 • 1)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 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 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 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 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 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人自行 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依法不 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 地。
• 4.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 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房产属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 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 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 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 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 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 纳税。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 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 征房产税。 (6)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这类免税房产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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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房产税的税率 •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 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 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纳税实务
第十章财产行为税纳税实务
10.1 房产税纳税实务
• 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 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房产税法的基本规范 ,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 3) 滞纳金计算 •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 “交强险”的,或以 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 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 保单中的“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计算公 式为 •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 “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10.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1. 计税依据 •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 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 计征。 • 1)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 2) 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0.2.2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1. 自缴税额的计算 • 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 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1)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 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 (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 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 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3)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 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4)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 税,也不退税。
• 2.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代缴义务,包括代缴 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但需注意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 1)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计 算公式为 •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 式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 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 2) 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10.2.1 车船税认知
• 1. 征税范围 •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 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 动车辆和船舶;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 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 2.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 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 3. 税率 •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 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 固定税额。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 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由 于车辆与船舶的行驶情况不同,车船税的税额也有所不同
10.3 印花税纳税实务
• 印花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印花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印花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88年8月6日国务 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 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0.1.3 房产税纳税申报
• 1. 房产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 1)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 • • • • • • •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 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 起,缴纳房产税。 (8)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 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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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车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 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绝,对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 •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 完税的证明。
• 2) 纳税期限 •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3) 纳税地点 • 纳税人的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10.2 车船税纳税实务
• 车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车船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现行车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 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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