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四上企业企业统计人员规范化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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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区“四上企业”企业统计人员规范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区统计基础工作,调动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区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区所有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统计人员。
停产、无项目的企业除外。
二、管理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性、统计数据质量及其他日常统计工作等。
三、管理标准
对统计业务工作考核每季度一次,年终总评,根据日常统计工作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季度打分,考核采用百分制形式,各项分值通过比例系数折算形成,年终考评根据每季度打分求平均值确定。
(一)统计基础工作(百分制占分为20分)
每项基准满分10分,采用扣分方式,扣分标准如下:
1.各企业要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明确其职责,所有上报统计局的统计报表均由统计人员负责上报。
如果发现统计
报表不是由统计人员上报的,每次扣2分;未配备统计人员的,扣5分。
2.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凭证,完整留存各期已上报报表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每缺一项扣2分。
3.建立企业统计工作交接制度,变更统计人员要做好交接工作;企业统计员有变化的,应在下期报表上报前上报新统计员的姓名、电话,每缺一项扣2分。
4.统计人员应自觉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以上的内部数据质量自查,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积极参加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没有开展自查工作的扣5分,培训会议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5分。
5.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工资统计电子台账和统计台账,电子台帐必须按要求分别将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录入到人力资源和工资统计信息系统中,劳动工资统计季报和年报数据据此产生。
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备份,随时备查。
未完成的依据情节轻重扣分,最高扣5分。
(二)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性(百分制占分为30分)
每期每表种的上报及时性基准满分为10分,采用扣分方式,扣分标准如下:
1.区级统计报表填报截止日截止时点前上报的不扣分。
2.区级统计报表填报截止日截止时点后上报的每次扣3分。
3.统计报表填报截止日后经统计局催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属迟报,每次扣5分。
(三)统计数据质量(百分制占分为30分)
每期每表种的数据质量基准满分为10分,采用扣分方式,扣分标准如下:
1.统计报表上报后,审核发现每错填、漏填1项指标的扣1分。
2.对区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查询,不予认真核实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每次扣3分。
3.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异常,但没有说明,被上级统计部门查询的每次扣3分,企业在报表上报后,若自行及时发现差错并提出更正,在不影响数据上报和使用前提下不扣分。
4.上报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没有原始记录或其他相关凭证支撑的,每笔扣5分。
(四)其他日常统计工作(百分制占分为20分)
统计人员除完成统计报表上报外,还应做好日常其他统计工作,以下每项工作基准满分为10分,采用扣分方式,扣分标准如下:
1.按时参加统计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参加或无故缺席的一次扣5分。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供书面请假材料并经统计部门同意的不扣分。
若连续2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
会议的,此项不得分。
2.积极配合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不配合协助的一次扣2-5分。
3.做好日常统计资料搜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不做搜集整理和分析的扣2-5分。
4.专业年报打印表上报:按照规定时间内上报符合存档规范的年报表,要求封面完整(领导签字、单位公章和填报人签名)、内容完整。
迟报扣2分,无故不报或拒报的扣5分,报表不符合规定的,扣1-2分。
(五)加分因素
1.主动申报企业统计规范化工作并在当年验收通过的加3分。
2.当年新上资质或新开工企业主动进行申报并提供完整资料的加3分。
3.统计工作或统计方法有创新,受到上级统计部门表彰并作为优秀经验推广的加3分。
四、等次评定
按季度进行考核打分,分为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90分以上评定为优秀,80-89评定为良好,70-79分评定为一般,70分以下(不含70分)评定为不合格。
原则上季度优秀比例为10%,良好比例为50%。
年度总评,按季度考核进行综合评比,只评优秀,比例不超过5%。
另外,存在以下3种情况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出现严重数据质量问题评定为不合格;
2.在区统计局规定时间内未上报报表,经区统计局催报后仍未按约定时间上报报表的评定为不合格;
3.未按要求建立能源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清单表的评定为不合格。
五、管理奖惩
1.对季度考核评定为良好以上的企业统计人员(原则上一个企业限定一人)给予奖励,优秀每人500元,良好每人300元。
2.对年度评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每人1000元。
3.对评定为不合格企业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该企业列入下一年度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
六、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