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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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
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元代在今贵州地区遍行土司制度。

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明永乐十一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

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清代前期,贵州的行政建置有较大的变化。

雍正时,将四川所属遵义府及其所属各县改隶贵州,同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全境划归四川,将广西红水河、南盘江以北之地置永丰州,与广西的荔波、湖广的平溪、天柱一并划归贵州管辖。

至此,贵州的疆域基本形成。

清末,贵州建置设有12府、2直隶厅、13州、13厅、43县。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

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

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
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
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朱元璋的治黔之策是着意安附,把元代土司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

待明政权日益巩固后,其对贵州土司的控制也随之加强。

可见,贵州土司的建立具有两个特点:在地域上是由东而西;在方式上是先抚后征。

明代贵州土司的形成,是有其社会历史原因的。

其主要因素有二:一为当地大姓,世代据有其地,势力根深蒂固。

贵州土官多源远流长,盘根错结。

对于拥有如此雄厚实力的土著豪酋,明王朝要防止“急而生变”,只有采用假予爵禄的办法加以安抚。

二为贵州乃多种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又有山川之险。

因此,只有任用土官,才“易为统摄”。

这就是明代在贵州设置土司的原因所在。

明代土官,武职衔号有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文职衔号则有府、州、县之名。

随着明王朝在贵州土司地区的统治势力的加强,除贵州宣慰司外,其它诸司均先后改制。

总之,贵州全省虽然土司林立,但其或品职较低,或多处从属地位。

究其因,似是贵州与内地较为靠近,明政府鞭长易及所致。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土官制
明代贵州土官来源,除主要录用前元降附土官外,尚有如下诸种途径。

新增土官。

保做。

纳米陛授。

但是,明代贵州土官的承袭在形式上却有两种不同表现。

一是明文规定准予世袭。

二是不曾开世袭字样。

最后,尚需指出的是,明代土官由妇女担任者颇多,其中还出现了一批著名女领袖。

二、贡赋制
额以贡赋,是明代土司制度在经济领域的重要内容。

贵州土司需定期入贡马匹和方物。

作为报答,明王朝照例给予不同级差的回赐。

明代特别是其后期,贵州一些土司地区难予承受赋税负担。

三、土兵制
明代贵州土兵,数量颇多。

其中,更以贵州宣慰司所辖土兵称雄。

明王朝“驱调”贵州土兵,主要用作“以蛮攻蛮”。

总之,明王朝利用土兵“保境”,维护了其在贵州土司地区的统治地位。

四、法制
在法律上,明王朝对贵州土司的殊遇,主要反映在宽宥与赎罪两个方面。

两方面互为联系的措施,无疑对贵州土司地区起到了“安一方”的积极作用。

五、学校和科举之制
明王朝在贵州土司地区推行“文德以化远人”的政策。

关于明王朝在贵州民族地区推行儒学
就是说,其主要教育政策可归结如下:(1)在贵州土司地区设置“土学”(2)民族地区的子弟,除进入地方学校外,还可优待进入当时的最高学府国子监。

(3)特别重视土司继承人的教育,甚至提出了不入学不准承袭的强制性办法。

(4)明政府从中央至地方对土人入学均取奖励之策。

关于科举制。

明王朝采取重教化之策,其目的在于使贵州土司地区“归顺”、“向化”、“纳赋税入贡”,即为其统治利益服务。

但对“蛮民向学”和“变夷俗”,即对当地文化的发展和改变一些落后的习俗,具有促进作用。

(三)
中央王朝设置土司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创造必要条件,以便能做到逐步废除土司制度本身。

为此,明王朝采用了两种削弱贵州土司势力的做法。

一、分地众建土司二、改土归流明代对贵州土司的改流,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利用平定反逆土司之机改流。

(2)以不系世袭为理由改流。

(3)以自请为理由改流。

可见,明代为使改流工作顺利进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严与宽区别对待的处理办法。

虽然,明代贵州土司的改流,只是在局部地区内实行;但它为清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概言之,明代贵州土司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值得肯定之处的。

特别在明初,统治者尚能较好地认识民族问题。

据载,思南宣慰使田仁智入朝,朱元璋指出:这种“御蛮之道”的政策,是建立在民族压迫的基础之上的。

明代土司制度特征
土流分治土职(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蛮夷长官)
有文武职之分;以官品分尊卑
地位较高,与王朝关系紧密
承袭有制“应袭之人必先送册上报”
教化为先,作为土司接替的必由之路
定赋税进贡之法
四大宣慰司:贵州宣慰司播州宣慰司思州宣慰司思南宣慰司
贵州宣慰司地域范围分为水西和水东水西政治制度:宗法制:政权与族权相结合则溪制:地缘和血缘相结合,军事和行政相结合“九扯九纵”制:设置九个平行的部门,由九位行政长官负责
播州宣慰司播州第二十一代土司杨铿,于1372年归顺朝廷,朱元璋即下诏为播州宣慰使辖地:遵义、桐梓、正安等明加强对播州的统治赋税方面
定每年纳粮二千五百石,改变了过去只向中央朝贡的作法军事方面驻兵播州,要求杨氏派子弟入国子监学习经过明平播之役后,海龙囤成为杨应龙最后据点,坚守百余日失守,播州700多年的土司制度随之结束。

明平播之后,决定将杨氏据有之播州改土归流,实行流官统治。

思州、思南宣慰司思州宣慰司今岑巩、玉屏、石阡、凤岗、榕江
思南宣慰司今思南、印江、铜仁、镇远、施秉
思州、思南二宣慰司,与四川、湖广毗连,自元代以来为湖广通往云南的驿道干线上,经济较为发达。

明初在此建有镇远、清浪、平溪等卫所,与土司犬牙交错
贵州建省的过程,也是改土归流的过程。

思州、思南二宣慰司改土归流,建立思南、铜仁、镇远等八府。

安顺、镇宁、永宁三州,都匀、安顺二府。

改贵州宣慰司为贵阳府
唐设羁縻州,由土著首领占有其地。

宋势力达贵州后,各少数民族统治者献地纳土,请求“内附”。

所谓“内附”,即是承认、接受中央朝廷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
两宋与羁縻州的关系比起前代有进一步的发展,封建王朝规定各地的羁縻州都要向中央定期朝贡
贡物:朱砂、石英、名马、水银、犀角、毡、药物、蜜蜡、名酒、铜鼓
回赐:玉器、金币、巾服、锦袍等
土司制度,起源于汉、唐时期的羁糜制度,所谓“羁糜”,就是中央王朝对鞭长莫及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首领笼以职官名号,通过他们进行间接治理,表示对王朝的臣属。

汉以后,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封建王朝任用少数民族首领治理边疆,施以羁縻,史载很多。

羁糜制度不断得到发展。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空前强大,经济文化繁荣,这与它推行对周边少数民族的和缓、怀柔政策,特别注意团结、任用少数民
族首领有关。

宋朝建立,依沿唐制设立羁糜州县。

土官并拥有自已的武装。

这些,呈现了土司制度之雏形。

元朝统一,国家疆土空前扩大。

中央王朝对边疆各族地方的治理,感到鞭长莫及,故而沿袭唐、宋的“以夷治夷”之道,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溪洞军民总管府、土州等土司机构,职官参用土人。

说明元代土司制度已经在唐、宋羁縻制度基础上确立。

明代初,对原来土官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土司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然而,唐代在全国东西南北边疆民族地区普遍推行羁縻制,但后来只有在西南部和南部、西北地区的羁縻州、县发展成为土司制度,而北、东北地区的羁糜州县却没有发展成土司制度。

这是由于北方和东北方的民族多从事游牧业,流动性大,民族变化无穷。

而南方和西南的壮族和其他民族从事农业,以种植为根本,分布地域相当稳定。

稳定的地域和农业经济,仍是羁縻制度能发展到土司制度的最重要的基础。

土官世领其土,世长其民,土司制度得以延续。

谈贵州的历史,就不能不谈土司。

土司制度是中央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进行
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

地方的土司长官掌握着地方军事、政治、经济等大权。

历时1000多年。

土司制度早期对于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做了很大的贡献。

早期的土司官很多是从中原派来的。

其次,土司制度独西南贵州等地少数民族的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流等都有深远的影响。

土司长官的后代在贵州主要是土家族。

他们沿袭的完全是中原文化,一直到清末民初,当地的教育都还是儒家的经典文化,四书五经,同时还参与科举,古代的夜郎是一个荒蛮之地。

从中原来的田姓带来中原的先进的文化,生产方式等。

这对于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经济的发展是做出很大贡献的。

这样汉文化得以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帮助他们摆脱野蛮,走向文明,发展文化。

同时中原的先近的生产耕作方式也被带到了贵州,这些从有的家谱可以看出,当时在土司长官的管理下,贵州的很多地方开始成了鱼米之乡。

同时还开设水银、朱砂等厂。

成为玉米之乡定是先进的耕作技术的。

至于开设水银朱砂等厂就更是需要良好先进的化工技术了。

由此看出,由中原派来的土司长官对西南的经济文化的同样也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其三。

早期土司的实行有利于民族间的交流融合。

民族间的相互通婚,相互学习生产经验。

加强了民族的发展与团结。

使少数民族深深地打上了中原文化的烙印。

同时还使中原的汉族土司长官1000多年后被少数民族化了。

比如田姓原来在陕西是汉人。

在长期保卫边疆,发展边疆之后,便打上了土著居民的烙印。

变成了今天的土家族。

就是汉民被少数民族化了。

以上是土司制度对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

民族间的融合等的积极影响。

但后来为何有会进行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是因为后来的土官与中央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

土司与中央政权的矛盾从唐、以后就一直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矛盾就日益尖锐。

土司制度就显得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再加上土司到后来对广大统治地区的盘剥,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

反抗斗争动摇了土司的统治。

在我看了土司跟中央政权的矛盾是因为地方土司官的权力过大。

土司掌管着一个地方的人口、经济税收、军权,地盘越夸越大。

有的土司拥兵自重,敢
于跟朝廷对抗。

这分明是跟封建的中央集权相矛盾的。

这样中央就开始了改土归流。

一般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至上而下的先改土府,再改土州。

这样是为了分而治之,因为那时候的一个州相当与几个县乃至十几个县那么大。

这是朝廷决心改土的重要原因。

(改土是从明代中叶开始的,到清雍正年间,才大刀阔斧地进行。

)改州设县分化权力相互制衡。

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

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

这些都是封建王权表面的一些措施,目的是要彻底地消灭土司制度。

流官是由朝廷直接任免,派人流官的好处是便于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在设置县的同时,设立军事机构。

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

于是在各该省长吏经营下改设村县。

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

对自动交印者﹐参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

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

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

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原来土司只交纳很少的贡赋﹐而将残酷掠夺属民所得的大量银两尽收于己。

改土归流后﹐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

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

但我们不能对改土归流评价过高,究其实质,这场改革只是封建统治阶级中中央与地方的角力和斗争,并非以人民利益为重,不可过高评价。

终上所述,土司制度的早期还是利国利民,有利于经济文化的发展。

但到后来便朝着相反的方向走去。

以至它的灭亡。

这也验证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产生、发展、灭亡的历时。

土司制度是事物,它当然也摆脱不了这三部曲。

虽然它灭亡了,但也有过贡献。

我们不要一提改土归流就想到土司制度在阻碍经济社会。

我们要求客观全面的看待土司制度的功与过。

它的消极与积极作用。

了解它的产生背景、历史过程、乃至对当今的社会经济管理都是一件好事。

我为的是还历时一个真实。

一个真实的土司制度.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

督抚大员鄂尔泰等
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

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
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它又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因此它的影响又具有两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积极作用和后期的消极作用这样两方面的影响。

(一)土司制度的积极影响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剥削,而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

事实亦如此,在土司制度开创的初期,确实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

南方各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期中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而地方上也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

“夷汉相安”的环境就有利于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

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实现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并将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于各地行省的管辖之下,土司土官成为朝迁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员系统中的一部分,这是祖国统一的一种具体表现。

第二,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夷汉相安”的社会环境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加之伴随土司制度而来的是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南方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工具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清以来,南方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不断的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如湖北、湖南以及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的部分民族地区,由于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第三,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

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规定要定期朝贡,有的土司还须“赴阙受职”,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

同时土司和中央王朝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彼此都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

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设立驿站、邮传和修路。

道路的修建,驿站和邮传的设置为南方民族地区与内地联系的加强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南方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

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

明朝注意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优待进入国
子监就学,同时还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

土司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促进南方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五,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土司多处在边疆地区,又负有守土之责,所以土司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有过特殊的贡献。

边疆地区的土司无论中央王朝内部发生过多么严重的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边疆地区遭受外敌入侵蹂躏的时候,边疆地区的上司都是站在国家的统一立场来保卫边疆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

(二)土司制度的消极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政治制度先进,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对南方各民族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就更加明显。

第一,造成土司之间、民族之间的隔阂。

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对付乙地土司,或者将大土司化分为小土司,让各土司互相对抗,互相仇杀,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

这种“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间造成严重的对抗和隔阂,彼此征战、仇杀,破坏了土司地区的安定,特别是土司制度的后期,土司之间争战不息,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第二,土司制度在后期阻碍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来的奴隶制、农奴制生产方式为出发点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对土民形成为一种人身占有关系。

土民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产积极性不高。

特别是当封建地主经济因素传入士司地区后,土司为了维护原有的生产方式,就千方百计限制和抵制地主经济因素的成长和发展,这就阻碍了土司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另外土司对土民的私占横征、肆意苛索。

弄得土民贫困不堪,更无发展生产的兴趣。

第三,由于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为政,致使土司地区原有的落后社会残余长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间的闭关锁国,与外界缺乏应有的联系,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传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长期认识不到土司统治剥削的实质,从而使适应土司制度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长期延续,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土司制度所产生的敝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后性更加突出,因此废除土司制度使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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