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调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法,调岗

篇一:企业单方调岗降薪是否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单方调岗降薪是否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使员工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出于自己的目的单方通知员工调岗调薪,员工往往不同意,拒绝到新的岗位工作又不能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后导致旷工的问题;或到新岗位工作,被认为接受了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员工其后在诉至法院的时候往往会以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调岗调薪就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适用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单方面调岗调薪的行为是否是属于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了解决此问题先需要了解实务中对于此问题的观点,拟举出目前法院的判例加以说明。

观点一:用人单位未协商一致进行调岗调薪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采用此观点的案例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XX)苏审二民申字第0928号,具体内容站可以查询就不详细描述与本文相关的表述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本案中,邦盛公司庭审提交的XX年6月3日、6月4日通知函均系邦盛公司的单方要求,未体现与林龙协商过程:XX年邦盛公司书面通知林龙协商,林龙与XX年6月26日书面致信邦盛公司再

次强调要求调岗不降薪。之后邦盛公司再无回应,林龙与XX年7月8日申请仲裁,并于XX年7月30日仲裁庭审

时提出解除与邦盛公司的劳动关系,故

一、二审判决认定林龙解除与邦盛公司劳动关系责任在于邦盛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理由充分。。。。。。

观点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不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采用此观点的案例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XX)闵民一(民)初字第15393号,观点表述: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未与其协商而单方对其调岗调薪为由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不属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观点三: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降薪)属于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本观点未找相应的案例,但是有探讨的价值。

本文支持观点二,但是观点二中的案例只是表述调岗调薪不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是未阐明原因,使当事人不明原因,对于不属于之原因确实有说明的必要。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不属于第三十八条(一)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条件的情形(观点一),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对于劳动合同应当的约定的内容加以区分,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不同的项目,调薪是属于劳动报酬调整方案中的一项,不属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是否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报酬是指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取得在于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岗位的不同提供的劳动不同,支付与岗位相应的劳动报酬,也就不属于未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