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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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3:2:5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公办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分级负担办法和比例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市县分担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第八条资助对象评选。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直接将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1),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学校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的资助比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
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位臵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第九条资助对象的审核确定。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2)报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资助学生人数审核汇总后认真填写《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3)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学校要将学生申报材料及批复的助学金名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
国家助学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制度。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上一年度国家助学金实际资助人数及结算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全年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预算。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实际资助人数及结算金额,对缺口部分追加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县相应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拨付。
国家助学金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将助学金预算下达同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开学后每月10日前,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同级学校上月助学金发放清单,加盖公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报送用款计划或拨款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助学金发放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代发银行开具直接支付令,由代发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内部结算户将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的“中职学生资助卡”中。
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各地代发银行向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结果,作为国家助学金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结余资金管理。
每年年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的本年度实际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数和发放助学金金额,确定结余资金额度,并在安排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时相应抵顶各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严禁用上级国家助学金结余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擅自将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金政策落实负主要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审批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代发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及时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的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公办和民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本办法,二年级在校生仍执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07‟115号)。
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本办法全面施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07‟11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07‟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2-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2-3.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2-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注:专业代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中专业代码填写。
附件2-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人:复核人:主要负责人:
注:1.招生类型按照春季、秋季分别填写;
2.学生类别按普通中专(由省招办审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分别填写;
3.其余填写要求和格式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信息数据模板;
4.享受助学金类型:涉农专业学生填“1”、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农村学生填“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3”。
5
附件2-3:
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时间:年月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