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济及其地域空间作用_对鹿特丹港的案例研究

港口经济及其地域空间作用_对鹿特丹港的案例研究
港口经济及其地域空间作用_对鹿特丹港的案例研究

荷兰鹿特丹港的四大特色及发展趋势

世界之窗 荷兰鹿特丹港的 四大特色及发展趋势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吴心宏 摘 要 荷兰鹿特丹市是世界上典型的实行地主港模式的著名港口城市,本文对该城市在地主港模式运作管理方面的主要特色及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介绍,对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鹿特丹港 地主港管理模式 特色 发展趋势 国际航运中心 鹿特丹港历史悠长,并几经兴衰。特别是二战后,随着欧洲经济复兴和共同市场的建立,鹿特丹港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得到迅猛发展。1961年,鹿特丹港口货物吞吐量首次超过纽约港,达1.8亿吨,成为世界第一大港。此后40多年来,它一直保持世界第一大港的地位。虽然2004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超过鹿特丹港,但是鹿特丹港货物吞吐量仍居世界第四位、欧洲第一位。经考察,鹿特丹港在地主港管理模式下,港区建设、物流园区、临港产业及集疏运体系等4个方面非常有特色,以下逐一介绍。 1 港区建设 1.1 港区分布 港区建设以新航道为主轴,由上游向下游、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由近市区向大海延伸,港池多采用挖入式,分布于主航道两侧。自东向西主要港区有7个(见图1),分别是瓦尔-埃姆港区(W aal-Ee mhaven)、梅尔沃港区(Mer wehaven)、维尔港区(V ierhavens)、波利斯港区(Pernis)、博特莱克港区(Botlek)、欧罗波特港区(Eur opoort)和马斯莱可迪港区(Maasvlakte)。港区水深从6.8m(接纳内河船舶)到22m,可以停靠从内河驳船到50多万吨的特大油轮等各类船舶,同时可供600多艘轮船停泊作业。按功能分为集装箱、石油化工、煤炭、矿石、农产品、滚装船等专用和多用码头。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汉堡规则》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关于《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 之间合作及协调的补充报告 引言 1. 本报告是回应《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SC-2/25号决定而编写的。该决定要求就巴塞尔、鹿特丹、斯德哥尔摩三公约的协调与合作事项提出补充报告。报告意在帮助由三项公约各自缔约方组成的特设联合工作组进行信息讨论。 2. 本报告内容所根据的概念在1990年代晚期以来已广为流传。之前,在1970-1992年,各国政府将国际环境良好管理视为主要支柱。从1992年以来,它们开始改善和完善这些概念。1992-2002年,特别是筹备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期间,各方开始详细讨论并大力推动此事。1从2002年迄今,这项推动通过国家和区域对话、学术渠道并在联合国包括环境署主持下以及大会工作的支助下,得到持久不懈的坚持。2 3. 透过有效协调的联合国行动逐步走向改进环境的总目标,是服务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废物少数秘书处取得协调活动成效的一步。这三项公约最近的经验和它们进一步合作的潜力,指出有些公约争取其他环境目标,具有类似的机会。 1可参看UNEP/GM/1/2(2001年4月4日)。 2在联合国一级,这些工作包括:环境署理事会SS.VII/1号决定;卡塔赫纳过程;2005年世界高峰会议成果文件(第61/1号决议)第169段;2006年联合国环境活动体制框架非正式协商程序;以及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在发展、人道主义援助和环境等领域全系统大会高级别小组。

与合作及协调相关的特定领域 4. 为了加强及协调巴塞尔、鹿特丹、斯德哥尔摩三公约,已经印发了若干文件。3这些文件提醒我们,协调是这些条约本身的要求。它们还提醒我们,已经开展下列协调活动: a. 联合印制文件,特别是技术指南和标准; b. 联合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 c. 偶而分享某些区域办事处; d. 分享总部一级的设施和若干服务; e. 共同参加联合国协调组; f. 参加实地一级的联合项目活动。 5. 三项公约也受益于从联合国驻内罗毕办事处和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采购事务共同安排: g. 某些财政管理和审计职责; h. 某些法律事务; i. 提供会议服务。 6. 较早的文件对于若干行政行动作出深刻理解,这些行动目前尚未接受充分协作,但是已经认定它们在不久的将来,可能进行更密切的合作: j. 行政服务,诸多文件复制、国家报告进程和联合国《每日生活津贴DSA》行政事务; k. 信息技术支助――购置、安装、维持、使用者支助和培训、数据库的成立和管理、互联网网页以及国家接触细节; 3例如:UNEP/IGM/4/INF/1;UNEP/POPS/COP.2/INF/12;UNEP/POPS/COP.2/INF/18;UNEP/POPS/COP.2/INF/19;UNEP/CHW/OEWG/5/2/Add.8;UNEP/CHW/OEWG/5/INF/17;UNEP/SBC/BUREAU/7/2/10。更深入的分析载于UNEP/IGM/1/2号和UNEP/DED/040506号两文件。

简评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简评《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如果《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将预示着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鹿特丹时代”。 近年来, 中国的经济成就, 特别是中国远洋运输船队、对外开放的港口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 使得中国在世界海运和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地位的确举足轻重, 中国因素已成为促进世界海运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同时, 还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如今中国解决海事纠纷的能力已经大大增强。现在应该着重研究和讨论这个规则究竟对中国在哪些方面有怎样的影响。尽管中国现在未必不是一个海运强国, 但是, 可以从中国已经是一个海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客观现实出发, 以此为基础和前提, 来考察这个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进入21世纪的国际贸易和航运,与20世纪初《海牙规则》所产生的时代相比较,不论是船货各方的力量对比,还是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都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以适应这种新的形势。《鹿特丹规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与现行法律制度相比,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排除国内法适用 2、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3、增设了海运履约方制度 4、增设了批量合同制度 5、引入了控制权制度 6、规定了权利转让制度 7、细化了货物交付的规定 8、延长了诉讼时效 9、规定了管辖权与仲裁 10、增加了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 《鹿特丹规则》作为统一国际航运立法而进行的又一次探索和尝试,其中部分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对国际航运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主要有: 1、《鹿特丹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代表了当今国际贸易和航运、物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趋势,有利于引导、规范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培育可开展国际物流、项目物流等业务的综合物流公司(承运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2、《鹿特丹规则》在运输合同、单证中新增加了电子运输记录,丰富、扩展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或证明,有利于规范、指导现代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实践的发展,促进交易效率,代表了当今国际航运业发展的方向。 3、《鹿特丹规则》新设立的控制权制度、权利转让制度、货物交付制度,虽然与中国现行法律及现行国际海运公约存在冲突,但其关于货物控制权、货物交付的操作程序及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操作程序,在实践中可以借鉴应用。 4、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交易速度,节约承运人和货主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可以借鉴其思路和方法,完善我国现行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法规建设。 尽管《鹿特丹规则》有值得肯定和借鉴的地方。但是,《鹿特丹规则》沿用了《汉堡规则》的基本立法理念,对承运人的要求更加苛刻,与当今国际航运实践和普遍适用的国际海运法律相冲突,与现行国际贸易惯例和航运惯例不协调,与我国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现

鹿特丹港的地理位置

鹿特丹港简介 交运083 沈骏200810611106 ◆鹿特丹港的地理位置 鹿特丹(Rotterdam)是荷兰第二大城市,欧洲第一大港口,位于欧洲莱茵河与马斯河汇合处。它是欧洲最大的海港,直到近年来甚至曾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港。整座城市展布在马斯河两岸,距北海约25公里,有新水道与北海相连。港区水域深广,内河航船可通行无阻,外港深水码头可停泊巨型货轮和超级油轮。鹿特丹是连接欧、美、亚、非、澳五大洲的重要港口,素有“欧洲门户”之称。 ◆鹿特丹港的天然地理条件 1.位于欧洲莱茵河与马斯河汇合处。 2.地势平坦,河道宽阔,河床深`适合泊船。 3.经济腹地广阔,具有欧洲大陆经济支持。 4.历史发展早,早期欧洲航海事业发达,经济覆盖广。 5.没有结冰期,全年可以通航。 6.水深港阔,可以避风躲雨。 7.陆上交通网密布,易于运输。 ◆鹿特丹港的发展 在16世纪,鹿特丹城市建设逐步发展,在泥沼地上挖掘出了许多港口,为对外交通和贸易奠定了基础。到18世纪;鹿特丹的对外贸易更为蓬勃兴旺,集中对法国和英国开展贸易,当时也有船只远航到印度尼西亚和美国。到19世纪,鹿特丹在转口贸易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由于德国在1870年统一,在莱茵地区,特别是在鲁尔地区实行工业化,使鹿特丹也相应地得到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及苏伊士运河的通航,特别是1877年铁路接通南部市区和1895年建成通往北海的运河新河道,使其运输条件大为改善。城市的扩展,港口运输网络的建立,四通八达、纵横交错的河流和运河联为一体,至20世纪初鹿特丹一跃而成为荷兰第一大港,世界上设备最好的港口之一。 目前,它有400条海上航线通往世界各地,每年约有3.1万艘海轮和18—20万艘内河船舶停靠。港口年货物吞吐量高达5亿吨,装卸集装箱达400多万只标准箱。港口设备先进,拥有机械化装卸码头,大型仓库和冷藏库,是世界最大集装箱港口之一(其余为香港、新加坡、高雄、纽约等)。港内可停泊30—50万吨巨型油轮。进口和过境的大宗货物有石油、石油制品、矿石、煤炭、粮食、化肥等。进出口主要对象为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鹿特丹港区服务最大的特点是储、运、销一条龙。通过一些保税仓库和货物分拨中心进行储运和再加工,提高货物的附加值,然后通过公路、铁路、河道、空运、海运等多种运输路线将货物送到荷兰和欧洲的目的地。 ◆鹿特丹为什么能成为世界第一大港 鹿特丹在荷兰并非第一大城市,但它保持的港口年吞吐量超过5亿吨的记录却使它当之无愧地居世界第一大港的地位。与我国的上海港一样,鹿特丹港是一个典型的河口港,海洋性气候十分显著,冬暖夏凉,船只四季进出港口畅通无阻。鹿特丹港港区面积80多平方千米,海轮码头岸线长56千米,江轮码头岸线长33.6千米,总泊位656个,航道最大水深22米。鹿特丹港共分7个港区,40多个港池,码头岸线总长37千米,可以停靠54.5万吨级的特大油轮。这里的起重设备应有尽有,大小作业船只500余艘。船只进入鹿特丹港,从来就不存在等泊位和等货物的问题。 从1947年到1974年,鹿特丹在新水道建成了3个大港区,一个是博特莱克港,包括港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均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鹿特丹规则》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都高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鹿特丹港口

港口-期末报告 题 目: 鹿特丹港港口之物流研究 班 级: 物流081 指导老师: 王一帆 组 名: 三缺一 组 员: 郁包樑 3080125041 徐 璨 3080125038 陆恒杰 3080125034 宁波理工学院

目录 一、鹿特丹港港组织 (一)、历史沿革 (2) (二)、组织结构 (4) (三)、经营理念/企业文化 (6) 二、鹿特丹港港服务 (一)、服务项目 (7) (二)、服务特色 (8) 三、鹿特丹港港港口设施 (一)、码头类型及港口设施 (9) (二)、未来投资计划 (11) 四、鹿特丹港港港口物流 港口物流发展 (13)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及建议....................................................................................... .. (16)

一、鹿特丹港港组织 (一)历史沿革 鹿特丹(Rotterdam)是荷兰第二大城市,世界最大的港口,位于欧洲莱茵河与马斯河汇合处。荷兰的世界性港口。鹿特丹港区是该市的主体位于该国西南、莱克河三角洲的北翼,莱口克河和瓦尔河,以及马斯河汇流以下的新马斯河两侧和新开河左侧的敞开港池内,西南至提尔伯里港168海里,至直布罗陀1370海里、东北至汉堡310海里;近洋海轮还可顺莱因河而上至德国科隆,500吨级汽船可直达瑞士巴塞尔。铁路、公路、航空与欧洲联系都很方便。港区从市区铁路桥开始下至河口、东西延伸约35公里,分布大小30多座港池,但下游2/3地段主要分布着8个石油港池区,只有密西西比转运港、比荷卢港和博特来克港等港池区除外。远洋班轮主要停靠在靠近市区的新马斯河南北,这里有埃姆港池、瓦尔港池、威尔明娜港池、维尔顿港池和富尔坎港池等。入港航道高潮时,30万吨级油轮能进入第八港池,20万吨级也能进入4、5、6、7、石油港区以及密西西比、比荷卢散货港区;吃水10万吨的船可随时进出博特来克港池区,10.6米的船可上航至莱茵港。全港有远洋船泊位380多个,其中有石油泊位70多个,最大可停靠35万吨级油船;散货码头线长8850米,主要分布在河口马斯平原、博特来克、富尔坎和瓦尔等港区;谷物码头线长2800米,主要分布在比荷卢港区、博特来克港区等;集装箱、滚装船码头线总长20870米,主要分布在欧洲港的马斯平原码头不列颠港,埃姆港和瓦尔港、梅尔沃港、威尔明娜港区;此外,还有5200米的杂货泊位线分布在希斯、来克、梅尔沃、马斯、瓦尔等港区。本港不仅港区宏伟,设备完善优良,且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内通莱茵河、马斯河流域航运网,外接北海国际航道,每年大约有3万艘国际海轮来此挂靠,把莱茵-马斯河流域发达的经济腹地与世界紧紧地联系起来,使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吞吐和中转港。 鹿特丹在历史上几经兴衰。它原本是鹿特河附近的渔村,该河古时从南荷兰的沼泽地区鹿特丹流人马斯河,鹿特丹因鹿特河而得名。1250年在马斯河北岸修建堤坝,用闸门将鹿特 鹿特丹风光欣赏(20张)河与马斯河隔开。1340年荷兰伯爵威廉四世治理鹿特丹时,挖掘运河与代尔夫特和莱顿相通,使鹿特丹开始繁荣起来。1563年城市大部分曾被大火破坏。1572年鹿特丹被西班牙军队占领和掠夺,几个月以后西班牙人撤退。当时有许多来自比利时安特卫普的商人和工匠在鹿特丹定居下来,使鹿特丹进入一个恢复发展时期。 到了16世纪,鹿特丹城市建设逐步发展,在泥沼地上挖掘出了许多港口,为对外交通和贸易奠定了基础。到18世纪;鹿特丹的对外贸易更为蓬勃兴旺,集中对法国和英国开展贸易,当时也有船只远航到印度尼西亚和美国。到19世纪,鹿特丹在转口贸易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由于德国在1870年统一,在莱茵地区,特别是在鲁尔地区实行工业化,使鹿特丹也相应地得到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及苏伊士运河的通航,特别是1877年铁路接通南部市区和1895年建成通往北海的运河新河道,使其运输条件大为改善。城市的扩展,港口运输网络的建立,四通八达、纵横交错的河流和运河联为一体,至20世纪初鹿特丹一跃而成为荷兰第一大港,世界上设备最好的港口之一。鹿特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鹿特丹遭受了巨大损失。1940年5月14日,德国空军对这座城市狂轰滥炸,整个市中

荷兰鹿特丹DOKHAVEN污水处理厂介绍

荷兰鹿特丹DOKHAVEN污水处理厂介绍 荷兰鹿特丹DOKHAVEN市政污水处理厂始建于1979年,负责处理来自鹿特丹市中心、南部与西部部分地区城市污水。其主体污水处理工艺构筑物完全置于地面附近存在大量居民住宅的地下,使之成为荷兰,乃至世界污水处理厂建设史上为数不多的经典工程之作。同时,因其污水与污泥处理工艺升级时不断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工艺流程,如 SHARON(中温亚硝化)与ANAMMOX(厌氧氨氧化)等现代技术已生产化应用于其污泥消化液的脱氮处理之中,从而使它成为世界上技术装备最为先进的污水处理厂。它的总占地面积仅相当于普通处理厂的1/4,这意味着它不仅在能源与材料消耗方面有着很大程度上的可持续意义,而且在节省占地方面亦呈现出十分紧凑的可持续特点。此外,该处理厂在通风尾气的利用与处理、防振消音等方面的工程措施也有独到之处。 本文从DOKHAVEN污水处理厂兴建的历史背景、工艺沿革、除磷脱氮、污泥处理、尾气处理、过程控制、安全防护等方面一一介绍该处理厂的情况,目的是使国内同行在跟踪先进污水处理工艺设计以及升级过程的同时,了解发达国家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阶段性与总体发展思路以及具体工程实施办法。 1 历史背景 1977年荷兰ZHEW水务局决定在鹿特丹兴建3个市政污水处理厂,以处理从鹿特丹市排放的全部污水。其中一个打算建在鹿特丹市中心的污水处理厂选址在当时成了一大难题。在市中心Vaanplein附近建处理厂不仅耗资巨大,而且也存在着很多棘手的问题,例如通向新马斯河的截流下水道不得不改变方向而穿过鹿特丹市中心地区。这些实际问题迫使市政当局寻找另外较为合适的场址,最后选定了DOKHAVEN——一个已有一个世纪历史但已被废弃多年的船坞码头。 由于地表可用面积的限制以及周围已经存在大量居民住宅,污水处理构筑物不得不选择全地下式结构,而且能够利用的最大地下占地面积也仅为传统工艺所需面积的1/4。DOKHAVEN污水处理厂于1979年决定兴建,1981年开始施工,1987年11月3日正式开始运行。 因占地所限,在污水处理工艺的现场不可能再兴建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只好将污泥送往距 DOKHAVEN 主场地 600 m以外的另一场地进行单独处理。同时,利用这一场地对从地下式全封闭污水处理工艺中排出的尾气进行必要的处理并排放。实际上,从DOKHAVEN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伊始,污水排放标准便不断提高。这意味着处理工艺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升级与变型。在此方面,DOKHAVEN污水处理厂不仅设计时便采用了当时最先进的AB法,而且在近两年内又及时吸收了研发于荷兰的最新脱氮技术——SHARON与ANAMMOX 工艺,最大限度地以较可持续的方式降低出水中氮的排放浓度。 2 排放标准提高与处理工艺升级 根据欧洲委员会《地面水污染协定》(75/440/EEC及79/869/EEC)与《市政污水处理协定》(91/271/EEC)[1],荷兰为满足境内《地面水污染协定》的目标,相应制订了自己严格的排放标准——《市政污水排放规范》。污水处理厂出水不仅要满足这个规范对出水水质的要求,而且还不得不满足对臭味与噪音控制的需要,即满足《环境管理协定》所规定的内容。

鹿特丹中央火车站

鹿特丹中央火车站/Benthem Crouwel Architects + MVSA Architects + West 8 ? iarch001 2015-02-07 1740 浏览 ? 建筑交通建筑火车站荷兰鹿特丹2013木质材料玻璃不锈钢太阳能屋顶 ? Jannes Linders 来自于建筑事务所的描述。鹿特丹中央火车站是荷兰最重要的交通枢纽 达110000人次,与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齐平。除了连接欧洲的高速列车 连接到轻轨铁路系统(RandstadRail )。随着HST 和RandstadRail 的开通,鹿

年预计将增加至约323000人次。 From the architect. Rotterdam Centraal Station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ransport hubs in The Netherl passengers a day the public transport terminal has as many travelers as Amsterdam Airport Schiphol. In a network of the High Speed Train (HST), Rotterdam Centraal is also connected to the light rail system, Rand of both the HST and RandstadRail the number of daily travelers at Rotterdam Centraal is expected to incr 323,000 by 2025. ? Jannes Linders

《鹿特丹公约》

《鹿特丹公约》 简况 1 UNEP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 the Secretariat at one of the following addresses: Rotterdam Convention Secretariat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 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53 Rome,Italy T el:(+39 06) 5705 2188 Fax:(+39 06) 5705 6347 Email:pic@pic.int Rotterdam Convention Secretariat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 11-13 Chemin des Anémones CH-1219 Chatelaine Geneva,Switzerland Tel:(+41 22) 917 8296 Fax:(+41 22) 917 8082 Email: pic@pic.int www.pic.int

简况 《鹿特丹公约》 《鹿特丹公约》是如何制定的? 过去30年来,随着化学品生产和贸易急剧增长,人们对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日趋关注。 缺乏适当基础设施来监测这些化学品的进口和使用情况的那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损害。 针对这些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自80年代中期开始制定和 推动实施自愿性信息交流计划。粮农组织于1985年发布了《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为守则》,环境署则 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国际贸易中化学品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这两个组织都自愿性将事先 知情同意程序纳入上述两个文书。这些文书有助于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信息,从而能够对危险化学品的 危害进行评估,就将来的进口作出知情决定。 鉴于需要采用强制性控制措施,出席1992年里约地球首脑会议的官员们通过了《21世纪议程》第19章,其 中呼吁在2000年前通过关于采用知情同意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为此,粮农组织理事会(于 1994年)和环境署理事会(于1995年)授权其各自组织的行政首长发起谈判。谈判于1996年3月开始,到 1998年3月结束,最终确定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 约》文本。各国政府在两年内就完成了《公约》的谈判,比里约地球首脑会议确定的最后期限提前了两 年,这清楚地证明了解决国际贸易中危险化学品的紧迫性。 《鹿特丹公约》于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并在2004年2月24日,即第50份批准书 交存之日后第90天开始生效。从《公约》通过到生效期间,《公约》作为临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在自愿 的基础上运作,旨在继续采用最初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为《公约》生效之后的有效运作作准备。在此期 间,有170多个国家指定了265个国家主管部门代表本国执行《公约》所要求的行政职能。 《公约》一旦生效即对其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哪些目标,范围多广? 《公约》的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 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 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换言之,《公约》使世界能够监测和控制某些危险化学品的贸易。这不是建议禁止全球贸易或使用特定 化学品,而是使进口国就其想要收到其中哪些化学品作出知情决定并且拒绝接受他们无法安全管理的那 些化学品。如果贸易确实发生,关于标签及潜在健康和环境影响资料提供方面的要求将促进这些化学品 的安全使用。 1

鹿特丹规则(格式已整理好,方便打印&浏览)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重申相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深信通过逐步协调统一国际贸易法,减少、消除国际贸易流通法律障碍,将大大促进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普遍经济合作,造福于各国人民, 承认1924 年8 月25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及其各项议定书以及1978 年3 月31 日在汉堡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对协调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显著贡献, 考虑到自两项公约通过以来的技术和商业发展以及对两项公约进行整合和更新的必要性, 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一个普遍、有约束力的制度,为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上运输合同的运作提供支助, 认为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增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兹商定如下: 第1 章总则 第1 条定义 在本公约中: 1.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诺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此种合同应当就海上运输作出约定,且可以对海上运输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作出约定。 2. “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约定总量货物的运输合同。货物总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者一定范围的数量。 3. “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者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 4. “非班轮运输”是指不属于班轮运输的任何运输。 5. “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6. (a) “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者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者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者控制下行事为限。 (b) “履约方”不包括不由承运人,而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者收货人直接或者间接委托的任何人。 7. “海运履约方”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 8.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9. “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记名为“托运人”的人。 10. “持有人”是指: (a) 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占有人;并且(i) 单证为指示单证的,该单证所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或者该单证的正式被背书人;或者(ii) 单证为空白背书的指示单证或者不记名单证的,该单证的持单人;或者 (b) 根据第9 条第1 款述及的程序,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被签发人或者受让人。 11. “收货人”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或者根据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有提货权的人。 12. 货物“控制权”是指根据第10 章在运输合同下向承运人发出有关货物的指示的权利。 13. “控制方”是指根据第51 条有权行使控制权的人。 14. “运输单证”是指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签发的单证,该单证: (a) 证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了运输合同下的货物;并且 (b) 证明或者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15. “可转让运输单证”是指通过“凭指示”或者“可转让”之类的措词,或者通过该单证所适用的法律承

荷兰鹿特丹港

港口物流发展案例荷兰鹿特丹港 荷兰是世界范围内物流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主要依托为海港城市鹿特丹,围绕鹿特丹港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物流系统和服务体系。虽然荷兰的 GDP 仅占全欧洲的 5 % ,但每年到达欧洲的货物中有 50 %是经鹿特丹港进人欧洲的,荷兰的过境运输总量占到全欧洲的 36 % ,可以说鹿特丹港是整个欧洲,乃至世界物流中心之一。 1.基本情况鹿特丹港位于北纬 51 " 55 ’、东经 4 " 30 ' ,地处荷兰莱茵河与马斯河的人海口,是西欧国际贸易主要进出口港,内陆交通十分发达,经济腹地包括荷兰、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工业发达的国家,为欧洲内陆大约 4 亿家企业服务。 鹿特丹港始建于 16 世纪,港口早期的码头多建于新马斯河北岸,后扩展至南岸。港口和工业区域占地 105 平方公里,是欧洲最重要的石油化工、集装箱、铁矿石、煤炭、食品和金属运输港口。 鹿特丹港有 3 座较大的港区:一是马斯平原港区。这是由吹填土形成的陆域,港区面积 33 平方公里,港区水深 23 . 5 米,可停靠 25 万吨级矿砂船和30 万吨级油船。二是欧罗港区。总面积 36 平方公里,水深约 22 . 65 米,可停靠 20 万吨级油船, 1 万标箱的世界最大集装箱船也可以毫无阻碍的进人鹿特丹港,主要吞吐原油和石油化工产品,港区附近建有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三是鲍特莱克港区。这是最早建成的港区,总面积 12 . 5 平方公里,港区水深 12 . 65 米,可停靠 6 万吨级船舶,装卸货物的种类主要是矿石、石油和散粮等。鹿特丹港还有 50 万吨级干船坞;在欧罗港区和马斯平原港区的南面开凿了与老马斯河相通的哈特尔运河,在海水与河水交界处建有大型船闸一座。 2.货物与码头 ( l )集装箱 鹿特丹是欧洲集装箱运输的主要港口。集装箱货物作业基本上集中在两个区域: Maasvlakte 和 Waalhave 可 Eemhaven 区域。从事洲际远洋运输的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装卸都选择在更靠近出海口的 Maasvlakte 进行。 Maasvlakte 靠近北海,适宜特大型集装箱船的集装箱海一海中转。欧洲其他小型的港口是鹿特丹港的喂给港,货物在鹿特丹港的一个物流园区里进行处理,包装或重包装,达到当地市场要求,再通过陆路或内河运输出去。 waalhave 盯 Eemhaven 区域主要从事近洋船舶的集装箱运输。在集装箱码头的周围,还有几十家商行专门提供空箱的贮存,以及维护和修理业务。 ( 2 )液体散货 原油、油制品和液体化工占到了鹿特丹港所有货运量的一半,分布在港口和产业区的 5 家炼油厂是主要的发货和收获方,运入港口的液体散货中有1/3通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研究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研究[摘要]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是指承运人因为不能免责之原因造成货物灭 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运人本应该全额赔偿损失,但是海上运输法律通过限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办法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赔偿制度。它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直接关乎船货双方的利益。文章通过对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规定,评价《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我国应该借鉴《鹿特丹规则》修改《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限额;海商法 一、旧公约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一)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作为计量标准的。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1.《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最高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如果货物的价值超过这个数额,承运人都不再承担超过部分的赔偿责任;2.允许托承双方协议最高赔偿限额,但是约定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这种计量标准在某种程度上说并不科学,因为很多货物是无法用件或者计费单位来衡量。随着运输方式的发展,出现了托盘运输和集装箱运输,这种计量方法的弊端逐渐显现,渐渐失去实际操作性。 (二)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责任限额的修改 《海牙规则》生效后,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第一次的修改结果是《维斯比规则》,也称为《1968布鲁塞尔议定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第二次的修改结果是《议定书》(The l979 Protocol to the Hague Rules)。 1.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1)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限额的修改 《维斯比规则》第二条修改了《海牙规则》的责任限额规定,并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做了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第二条提高了最高赔偿数额,将《海牙规则》中每件或每单位最高赔偿限额100英镑提高到10,000金法郎。同时,《维斯比规则》增加了以重量作为计量单位。《维斯比规则》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按照毛重计算,则每公斤最高责任限额为30金法郎。两种计量单位以高者为准。《维斯比规则》创造了双重限额制度,更好地维护货主的利益。 2.《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对承运人责任限额的修改

鹿特丹规则中文版(联合国官方文件)

联 合 国A/RES/63/122 大 会Distr.: General 2 February 2009 第六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 74 08-47810 2008年12月11日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63/438)通过] 63/122.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大会, 回顾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设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并在这方面念及各国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在国际贸易广泛发展中的利益, 关注现有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缺乏统一,未能充分考虑到现代运输做法,包括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合同和使用电子运输单据, 注意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深信采用统一规则,更新和协调涉及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将增强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减少所有国家之间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 认为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增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 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有约束力、平衡的普遍性制度支持涉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的运作, 回顾2001年和2002年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会议决定订立一项关于涉及海运区段的门到门运输业务的国际法律文书,1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7号》和更正(A/56/17和Corr.3),第319至345段;以及同上,《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7号》(A/57/17),第210至224段。

鹿特丹港调查报告和总结

鹿特丹港调查报告 一、(1)调查目的 作为港口,无论在任何国家,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35个国际化的城市,其中有31个是因为有港口而发展起来的国际化的城市。前10名的城市几乎都是港口城市。有资料显示,全球财富的50%集中在沿海港口城市。 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也是这样,比如说我们的长三角地区,占国家GDP 总量的18.6%,长三角地区正是因为有强大的港口群,比如说上海港、宁波港等等。同时,珠三角地区,占国家GDP9.9%,它也有一个港口群,比如说广州港、深圳港做支撑。同样在环渤海地区,占全国GDP总量的25%,也是因为有了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这样的港口,支持着环渤海经济圈的发展。因此,港口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在城市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港口为什么会起这样的作用呢?是从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港口首先是交通的枢纽,是各种交通工具转换的中心,这样大量的货物聚集在这里,拉动经济的发展。同时,港口周边地区又发展加工工业,带动了工业的发展。再后来是第三代港口,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代理的行业,物流也发展起来了。现在已经发展到第四代港口,是什么概念呢?是全球资源配置的枢纽,因为当前的一个国际发展的重要趋势是全球化,全球化的趋势就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资源在全球的共享,在这样的情况下,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就要靠海运来支撑,因为海运的运量最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在港口周围就变成了资源配置的枢纽。因此,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港口对于整合各种生产要素,发展各种产业集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鹿特丹港成为世界集装箱第一大港,它的优势也是有目共睹的。 (2)调查方式:网上调查 二、鹿特丹港的设施和设备条件 至2003年底鹿特丹港的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情况如下: 港区总面积10,500公顷 工业用地5,040公顷 水域3,500公顷

铜的生产环境标准

国际环境公约 京都议定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家环保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三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登记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摘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硅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 劳动部、化工部、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开展矿山企业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的通知 劳动从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冶金工业部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冶金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冶金行业质量管理的决定 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发《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的通知 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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