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据管理问题探讨(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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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票据管理问题探讨

——以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为例

【摘要】:本文通过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隐射商业银行票据管理中存在问题,从国家票据法对票据法相关规定入手,着重介绍我国商业银行票据管理的内特征并分析它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后罗列了商业银行票据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字】:齐鲁银行事件商业银行票据管理风险

近年来,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票据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培育票据市场,将有效促进建立规范的银企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票据业务的发展迅速,使其成为商业银行获取巨大利润的重要途径和对于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改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资金流动性、降低经营风险及融资成本、提高资产质量及经营效益等具有独特的作用,并成为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重要的融资新渠道。我国票据业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如何有效控制风险是促进我国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相应地,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利率逐步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的防范这个问题的研究就变得很有意义。

一、齐鲁银行事件

2010年济南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伪造金融票证诈骗案,由此引出了备受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齐鲁银行原名济南市商业银行,截至2009年末,齐鲁银行的总资产达617.89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8.54%和资本充足率11.66%均达监管红线,当年净利润4.89亿元,不良贷款合计7.04亿元,不良贷款率仅1.99%。简单计算,齐鲁银行此次涉案金额约相当于该行2009年全年净利润的2-4倍。关于齐鲁银行涉嫌伪造金融票证一案,除了该行董事长邱云章去年12月30日对外否认60亿外,此案涉及济南当地多家银行,其中包括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等,涉案金额或达10亿元-15亿元。该银行受理业务时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为伪造,犯罪嫌疑人恰是通过“高息揽储”吸引单位存款,同时勾结银行人员作案。

齐鲁银行卷入伪造金融票证一案出事前已有预警。记者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上看到,齐鲁银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存在借款人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匹配、存款质押合法性等诸多问题。为此,《报告》注明了“保留意见”。

12月28日,坊间盛传齐鲁银行亏损60亿,加上其他总计亏损过百亿,董事长邱云章、行长郭涛“被抓”。60亿相当于齐鲁银行2009年全年4.88亿净利润的12倍多,而当年该行不良贷款合计才7.04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99%。后来又传工行、中信等多家银行牵扯其中。

齐鲁银行案件给所有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断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形成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是银行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安全性是银行机构经营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①

齐鲁银行案凸显了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模式的选择、风险管理与监管、市场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不足,也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敲响了2011年的警钟。齐鲁银行作为商业银行中的一个代表在盲目扩张过程中风险控制没跟上就成就了今天的齐鲁银行案件。

在商业银行大举扩张的背景下,追求存贷款业绩的压力让银行监管票据业务的风险显现。齐鲁银行在开具承兑汇票时忽视企业的贸易背景审查,任由伪造票据骗取银行资金,充分暴露出其风险管理环节的意识薄弱。齐鲁银行表面上的漂亮数据对其内在风险提示的无力暴露出我国银行机构普遍存在的片面追求数据达标以证明自身优良业绩的惯性思维。这种数据迷信易于导致银行在发放贷款环节的风险控制过程仅仅停留在企业经营指标这一较浅的层面上,无疑给数据造假、票证伪造留出了漏洞。②

通过整个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的经过我们可以看到,伪造金融票证骗取资金是整个案件的核心。其中涉及到的商业银行票据管理问题引出了我们一系列的反思。同时面对这些票据管理问题,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又该如何防范呢?本文期望通过以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件为例,对商业银行票据管理现状和控制风险的分析得出相应的票据管理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展望未来我国商业银行能够建立票据专营机构,采取票据业务集中经营的方式,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提高票据市场运转效率。为鼓励票据的专业化经营,继续支持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机构集中、辐射能力强的中心城市设立票据专营机构,逐步确立其票据做市商的职能,发挥其市场中介作用。③

二、票据法相关规定及其法律效力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在行使票据中规定了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同时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票据法中对各种票据还分别进行了非常详细的使用规定。齐鲁银行相关人员显然没有正确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因此照成了严重的后果,当然不仅是犯罪人对私利的谋取过程中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同时还由于商业银行运转过程中自身内部控制的失败。

目前, 在管理银行商业票据业务时除了可以依据的法规主要包括《票据法》外还可以依据《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的《贷款通则》等。这些法规大多在上世纪90年代颁布, 应对目前很多新型结算方法的出现和新型犯罪方法的出现, 这些法规都显乏力。和企业双方的利益结合点给予了像刘济源这样的资金掮客以可乘之机,他的种种做法都迎合了一些银行追求高业绩增长的发展冲动,也迎合了企业获得更高存款利息的需求。④因此可见出现像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也不是空穴来风。

①窦玉梅《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衍生金融工具新会计政策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年,第43-44页

②蔡文明《从安全性视角看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法律与社会》2008年第11期,第56-57页

③苏宁《我国票据业务发展概况和展望》,《中国金融》2006年第2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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