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屯镇小城镇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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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屯镇小城镇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屯镇小城镇规划区是指武屯镇范围内因小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武屯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小城镇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在武屯行政区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位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村庄,纳入小城镇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小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规划审批

第五条: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大代表会审查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小城镇规划一经批准,由镇政府公布并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进行建设,均须符合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小城镇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一书三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缺一即为违法建筑。

第八条: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向镇政府城建办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报城建办,并向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核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定点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地性质、位置、用途、面积及环境要求等;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

3、根据城市坐标、高程系统测绘的1:1000或1:500地形图和测量定位图;

4、规划设计总图和初步设计方案;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小城镇规划区域内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有关证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施工许可证,并由镇城建办或委托村民委员会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

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必须经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时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有对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在小城镇投资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必须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第十五条:在镇规划区建造跨度在6米以上和二层(含二层)以上各类建筑以及主干街道的所有临街建筑,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村镇通用设计和标

准设计。

经审批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在小城镇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方能承揽相应的建筑业务。

在小城镇从事建筑的工匠,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承揽无设计图纸的工程,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武屯镇小城镇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规划建设拆迁时,拆迁人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合理补偿,对房屋使用人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服从小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凡在小城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30至50元。由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收取,专项用于本镇内小城镇的公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未经镇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因建设涉及路、沟、管线等开挖的,必须经过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办理开挖手续后,按照规定开挖。

第二十二条:镇规划区统一设置摊点区,严禁占道(路)经营。在小城镇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等设施,必须到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到指定摆设地点。

第二十三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小城镇公共卫生管理,制定绿化规划,改善居住环境。

镇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门前五包”范围:本单位商户建筑物左右界址向前延伸至道路中心线。“门前五包”内容:包卫生,无垃圾,无污水,无油渍;包绿化,负责管好门前绿化。不得在树上绿化带上晒被、拴物等;包秩序,无店外店,无乱堆乱放,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店外经营,店外作业;包亮化,门头招牌,镇区主要建筑物要按小城镇管理要求进行亮化;包设施,管好门前路灯,下水道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小城镇镇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由镇成立的环卫组织统一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收集、运输、处理镇区垃圾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六条:镇区居民户(包括暂住人口)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企业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镇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在晚七时至早六时期间到指定地点倾倒,其余时间不得随便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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