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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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作者:汪红梅

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8期

【摘要】在18世纪生活在波旁王朝后期的杰出思想家卢梭,继承了布丹、霍布斯、洛克等西方政治思想家的主权思想,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将人民主权论推向了历史的高峰,可以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所在”。那么,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是怎样的,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它具有哪些主要内容?对他的人民主权思想,我们应作何评价呢?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出尝试性回答。

【关键词】卢梭;人民主权

一、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理论渊源

(一)时代背景

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的100多年,被称为西方的启蒙时代。在这一时期,欧洲各国,开始倡导理性主义,普及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宣扬自由、平等、民主和法制思想,反对封建制度和宗教迷信,要求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十八世纪,法国的资本主义已有长足的发展,但国家却仍是封建专制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与旧政治制度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社会划分为教士、贵族的第一、二等级,而由城市平民、工人、农民等构成的第三等级,不仅没有政治权利,且经济地位低下。卢梭是第三等级的代表,他饱受社会的压迫和穷人的悲哀,窘困与居无定所的生活使他深切地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这些经历都让他对与封建制度压迫下处于最底层的民众的悲哀感同身受,对封建专制制度以强烈的痛恨,使他成为启蒙运动中的激进派。

(二)主权思想的理论渊源

卢梭是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但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他并不是第一个提出主权思想的政治思想家。布丹、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都曾提出主权思想,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主权的论证,使主权学说得以发展和完善并为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主要内容

(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属于人民

由人民之间相互订立的契约产生了国家,也就产生了主权。由于契约规定,每个人把自己的权利转交给集体,所以,主权必然属于人民。卢梭认为,“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

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但卢梭把公意与众意、公利与私利、整体与个别完全对立起来,这样就使公意失去了众意的基础,使整体利益失去了个别利益的基础,公意就成为一个没有基础的十分抽象的概念;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到底谁的意志代表公意,是否官吏的意志就是公意的意志,群众的意志便是众意?这样为极权政治留下了缺口。

(二)主权的核心是立法权,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

卢梭认为立法权体现意志,行政权体现力量,主权主要通过立法权来体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社会就无法运转而死亡。它是主权的核心。公意表现为法律,主权者的权力主要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卢梭要求全体人民要经常集会,直接讨论和决定国家的法律。

(三)主权的特点

卢梭提出,主权实质上是公意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任何公众决定、任何一种根本法律,都不可能约束人民共同体。具体而言,人民主权的特点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加以限制和不能被代表。

1.主权不可转让

因为主权体现人民的意志,它是公意的运用,是集体的生命,他指出,“主权只是普遍意志的行使,它永远不能转让;主权体只是一个集体存在。它只能是由其自身来代表。权利可以转让,但意志并不能”。既然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不能转交给任何团体或个人。因为这些团体和个人的意志不可能总是与公意一致。并且,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而公意则是他的灵魂,所以只能自己代表自己,而不可能由第三者来代表自己。他反对霍布斯把主权交给君主。认为个别意志总倾向偏私而公意倾向平等。君主个别意志不可能经常符合公意。

2.主权不可分割

“因为意志要么是普遍的,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这一实体的意志,要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主权行为,并构成法律。而一部分人意志不过是一种个别意志,是行政行为或一道命令,它是由主权行为所派生的。主张分权学说的人把从属于主权的东西看成是构成主权的东西,是错误的。

3.主权不可加以限制

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者是集体的生命,如果在这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东西可以限制主权,那是自相矛盾的。但主权不能超出契约的界限。人人都可任意处置契约留给个人的财富和自由。主权者不能给臣民加上任何一种对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

4.主权不能被代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旗帜鲜明的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而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三、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评述

卢梭作为十八世纪法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特别是人民主权学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从人的天赋权利即自由、平等出发,揭示和批判了封建制度的残酷,进而论证了法国大革命的合理性并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建立乃至中国的民权观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当然,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作为时代的产物,也有着自身的时代局限性。

(一)卢梭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实践

“卢梭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卓越代表,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的思想反映了法国广大小资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社会平等的强烈要求。卢梭与法国大革命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被称为“这场大革命中的激进派尊为革命的导师”。卢梭的“人民主权说”从思想上动摇了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其中的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的口号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的要求,为即将到来的法国大革命做了舆论准备,起到了革命先声的作用,是资产阶级在革命中追求的目标,影响着大革命中的许多革命者,促进了人们思想的觉醒和解放。

(二)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与西方近代政治制度的建立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对于西方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首次将全体人民的公意抬到了主权地位的最高位置,他的有关政府的权力来自主权者人民,应该服从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政府官员在于人民的任用,以及他的批判与革命精神等等,被以后的民主主义者所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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