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海关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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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报关实务: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由于对征收关税很重要,并且它还是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海关估价可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明确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本身严重得多。

因此:在关贸总协定起草第七条时,有关各国自选确定的估价标准几乎无共同之处。

尤其是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各国政府依本国法自行其是确定计价标准。

经各国磋商后在总协定第七条、第二条及第十条中述及有关海关估价规则。

(一)总协定第七条有关海关估价规定
总协定第二条关税减让?quot;第3 款要求缔约方有义务不改变其定价方法和结汇方法以保证不损害总协定所规定的关税减让。

估价规则在第七条中作了规定:海关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actual value),而不应该以原产国产品的价格或武断虚构的价格估价。

实际价格指在特定的时间点,处于完全竞争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商品或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

当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应以最接近的可确定价格为依据。

海关在进口商品估价过程中不应包括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实施的但对进口产品已予免征,或已退税,或将要予以退税的任何国内税。

总协定第十条规定必须将所有有关估价的法规予以公布,并建立独立的司法或行政法庭以迅速检查和纠正有关海关事宜的行政行业。

(二)东京回合与乌拉圭回合《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主要内容
由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施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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