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辽金元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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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对《重熙条制》进行修改,编纂了《咸雍 重定条例》789条。
二、辽代的刑事法律
• 1、主要罪名 • 谋叛、盗窃、贪污纳贿、贩卖人口、伪造文书等
罪名。 • 2、刑罚:死、流、徒、杖(50~300)的刑罚体
系。 • 死刑包括绞、斩、凌迟,此外还有籍没之法。流
刑根据犯罪轻重,包括置之边城部族之地、投诸 境外、罚使绝域。 • 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决 五百,依次递减,并附黥刺之法。杖刑从三百至 五十不等,用沙袋来行刑。此外,辽代还有木剑、 大棒、铁骨朵之法。
• 辽代的政治制度还包括具有民族特色的“四时捺钵制”。 捺钵是辽代皇帝在渔猎之地所设的行帐。每年夏季、冬季, 皇帝都要在捺钵中与北南面大臣议论国事。久而久之形成 了这种特殊的议事制度。
第二节:西夏法律
• 1、早期的习惯法 • 党项族建国之前,没有成文法律,主要沿袭古老
的习惯法。党项人“俗尚武,无法令赋役”。婚 姻习俗以收继婚为主,“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 子弟之妇,淫秽煬诸夷中最为甚,然不婚同姓。”
第十一章:辽金元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辽代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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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太祖时,“始立制度,置官署,刻木为契,穴 地为牢。”
• 神册六年(921年),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 人则断以律令。
• 辽代大规模编纂法典开始于辽兴宗时,重熙五年 (1036),编订了《新定条例》547条,又称 《重熙条制》,成为辽代基本法典。辽道宗咸雍
第三节:金代的法律制度
• 金代建国之初,沿用原来的旧俗,轻罪笞 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 其家资,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其狱 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 《金史》卷1《世祖纪》曰:“凡有杀伤人者, 征其家人口一,马十偶,牸牛十,黄金六 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曰 谨如约。女直之俗,杀人偿马牛之俗。”
• 西夏的刑罚体系既借鉴了唐宋律中的五刑制度,也保留了 原来旧的刑罚种类。笞刑是西夏法典中最轻的刑种,主要 适用于轻微的犯罪,如对于“树木已植而不护,及无心失 误致牲畜入食时,畜主人等一律庶人笞二十,有官罚铁五 斤。”
• 杖刑是高于笞刑的刑种,杖以柏、柳、桑木为之,长三尺 一寸,头宽一寸九分,头厚薄八分。杖刑通常分为三等, 即七(或八)、十、十三杖。徒刑即劳役刑,短期徒刑包 括八个刑阶,即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四 年、五年、六年;长期徒刑有八年、十年、十二年。
• 西夏的十恶罪包括:谋逆、失孝德礼、背叛、恶 毒、不道、大不恭、不孝顺、不睦、失义、内乱。
• 西夏法典也设立八议条款,包括:一者议亲,为 帝之族、姻亲;二者故人,长久待命,已测威力 之谓;三者智人。君子聪慧,有大德行,出言行 为,堪以取则之谓;四者善能。艺能殊胜,能习 兵马,可判断事,辅佐帝道,能教授人礼之谓; 五者有功。有大功勋。六者尊上。有“及御印” 以上官之谓;七者勤勇。八者宾客。邻国王臣一 齐来本国投诚,日过后子孙在之谓。
• 死刑主要有绞杀和剑斩两种。此外,还保留了一些旧的刑 罚,如罚、没、黥、罚马是对于官员轻微犯罪的一种处罚 方式,如春天按开挖河渠,若不好好开,不为宽深,有官 罚马一匹。
• 党项族有抢婚的习俗,西夏法典《天盛改 旧新定律令》卷八规定:“诸人女在未嫁, 父母不允,不许随意抢亲速受礼。违律而 父、兄弟告时,抢亲受礼者有官罚马一, 庶人十三杖。女人情愿则笞三十,不情愿 则不治,归还父母,依愿嫁之。”
2、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审判事务。
• 辽代地方行政体制与中央的南、北面官制是一致的。契丹 和其他少数民族实行部族制,在汉族地区实行州县制。
• 辽代还有一种地方组织叫头(投)下军州。这种州,是由 辽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的人, 以其所分得或所俘获的人口设置的。大的州,都修建城郭。 这些所俘获的人口,被安置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他们 除了向头下军州的贵族交纳实物地租外,还须向政府交纳 课税,负担沉重。
• 党项族有血亲复仇的习俗,若“有力小不能复仇 者,集壮妇,享以牛羊酒食,趋仇家纵火,焚其 庐舍。俗曰敌女兵不祥,辄避去”。
• “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 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
• 元昊还模仿宋朝行政体制,设中书省、枢密院、三司使和 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财政和监察权。地方各地设立 州郡。
二、金代的法律内容
• 1、一定程度上限制封建法律特权。 • 2、重惩盗贼 • 3、允许施行收继婚。
三、金朝的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
• 1、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 • 此外,还仿效北宋,在御史台下设立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等机构。 • 金代地方司法机关实行行政长官长官兼管司法。上京、东京设提刑使,
• 崇宗贞观时期,颁布了军事法典《贞观玉镜统》。仁宗天 盛年间,颁行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之后又编成《新 法》。神宗光定五年(1215),编纂了《亥年新法》(又 称《光定猪年新法》)等。
• 1909年,俄国人科兹洛夫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的黑水古城发 现了大量的西夏文书,其中还有西夏仁宗天盛年间颁行的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一书。该书用西夏文书写,共二十 卷,分一百五十门,一千四百六十一条,是我国历史上第 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印的法典。
一、金代法典的编纂
• 金熙宗皇统年间,以本朝旧制为基础,采隋唐之 制,参辽宋之法,制定《皇统制》,成为金代第 一部成文法典。
• 金章宗时,成立了立法机构详定所。明昌元年, 兼采历代律令,取《宋刑统》疏文进行注释,编 纂了《明昌律义》。
• 泰和元年,在《明昌律义》的基础上,编纂成了 以《唐律疏议》为蓝本的《泰和律义》12篇30卷 563条的法典,其对元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三、辽代的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
• 1、契丹建国之前,部族中的长老处理司法 事务。辽太祖时期,设立了专职的司法机 构夷离毕院,最高长官为夷离毕,掌刑狱 方面的事务。属官有左夷离毕、右夷离毕, 知左夷离毕事、知右夷离毕事等一系列司 法官员。
• 辽圣宗统合十二年(994),又仿照汉制, 设立大理寺,官员有大理寺少卿、提点大 理寺,大理正等司法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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