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关于紧张和社会控制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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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关于紧张和社会控制理论的思考
犯罪学家高特弗雷德森和赫希曾提出,犯罪就是一种越轨行为,是一种超越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的,会受到制裁的行为。其中内含的潜台词即为,任何行为为本身的特质不一定使它成为越轨行为,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些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经由社会化的过程内化成为个体的行事准则,影响个体的行为。这不禁引发了犯罪学家们对于社会规范、传统价值等深层次社会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的解释力的思考。紧张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就是建立在社会力量的基础上展开对犯罪的探讨的,本文将基于犯罪是对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的背离还是否定、犯罪是源于宏观的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变更还是微观层面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变更两方面对这两大理论进行对比探讨。
一、犯罪是对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的背离还是否定
无论是紧张理论还是社会控制理论,都已经认识到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在抑制犯罪上的重要作用,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是否为社会大众所共同接受,紧张理论假设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是为大众所接受的,犯罪是缘于对其的背离,而社会控制理论则假设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完美地完成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的社会化,犯罪是源于对其根本上的否定。
(一)对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的背离
失范理论的提出者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犯罪在所有社会中都是有的并且甚至是有存在价值的,违法犯罪者被社会公共意识从社会大众中区分出来,组成了
被社会认为是最低劣的群体,这使得社会的其他部分人产生优越感、集体认同感,有助于维持和加强社会团结。从这个角度讲,要想完全根除犯罪是完全不可能的。于是犯罪原因的探讨以及怎样才能从根部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成了犯罪学家们的研究重点。迪尔凯姆主张用失范理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他认为,社会不仅有调节各个部分的经济互动的功能,也有调整个人如何认识自己需要的功能。社会结构,尤其是经济结构的变迁,极大地刺激人们对于己身需要以及欲望的增减,而社会规则则在限制人们的欲望的机制中起作用,在社会认同感的互动中告诉人们在各种社会环境中被合理期待获得的是什么;然而,在很多情形下,社会规则可能被削弱甚至崩溃(例如社会的高速变迁导致社会意识的重新建立),此时,人们会处于一种失范状态,采取非法方式或毁灭目标都是失范的外露表现。
紧张理论的提出者默顿以迪尔凯姆的失范概念为基础,对其进行了许多补充。他认为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文化和结构之间存在紧张和冲突时。当人们不能通过制度性的手段满足自我对被社会文化所倡导的共有价值的欲求时,非制度性手段的应用极有可能引发犯罪。综上所述,紧张理论以及其原型的失范理论认为,所有的人都有着一种共同的价值规范,只有当人们不能通过制度性手段达成传统价值目标时,才会采取非制度性手段去实现传统价值目标或者放弃对传统价值目标的追求而改为去争取非传统意义上的成功。犯罪和青少年犯罪是人们在不能获得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和经济成功时体验到挫折和愤怒等负性情绪的产物。
(二)对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的否定
人性包含着着自我扩张的本性和社会本性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外在的表现是人的欲望和要求,这种欲望和要求在无干预的条件下会不断
地扩张;然而人的社会本性却要求人只有在与他人的合作与分享中才能获取资源,并且资源是有限的。“人人都想要地球,但是地球只有一个”便是美国庞德对社会人之间的要求与欲望间的矛盾、个人的欲望和要求与自然界有限资源之间所存在的矛盾进行的一种描述,每个人都生活在这样的矛盾之中,自我扩张本性与社会本性之间一旦有失平衡,便容易引发犯罪。
对此,美国犯罪社会学家特拉维斯·赫希认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关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赫希认为,人类是动物,犯罪是人类的本能,人人都有犯罪的自然倾向,所以犯罪学家们应该思考的非“人为什么会犯罪”而是“人为什么不犯罪”;他进一步指出,大多数人之所以不去犯罪,是缘于外在的社会控制机制,诸如与学校、家庭、学校等社会力量之间建立起来“社会纽带”。这种纽带的薄弱,不利于个体的社会化,于是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不能很好的内化从而成为个体的行事准则,“社会纽带”薄弱的个体不能完好的接受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容易从根本上否定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从而不能对犯罪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同时,从根本上否定主流的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使得“社会纽带”更为薄弱,更容易引发犯罪行为。
二、从社会组织化程度看紧张理论与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组织化的程度是反应社会力量的主要载体中组织与个人的比例的指标。从社会组织化的角度来看,紧张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的着力点不同,分别为宏观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和微观的社会组织化程度,这两方面综合起来,恰是社会组织化程度的衡量标准。
(一)紧张理论与宏观的社会组织化程度
宏观上的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增减实质上反映的是社会体制的变更。当其处于稳定期时,社会结构稳定,容易通过符合传统价值的手段(即制度化手段)来获得自我实现的既得利益群体和不容易利用制度化手段满足欲望的下层群体界限基本分明,社会紧张会出现在大多数人身上,但是更容易集中在社会下层阶级的人们的身上。
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所以,当社会组织化程度变化时,反映在外界最显著的必定为经济模式的变化。旧的社会规范慢慢解体,新的公共意识尚未生成,社会处于失范状态,既得利益群体和下层阶级群体之间的界限不再分明,之前因为占有少量资源而不足以通过制度性手段实现自我的下层阶级群体中的部分个体抓住这个制度性手段模糊不清的时段,占有了更多资源。此时,不管是既得利益群体中受到威胁的个体还是下层阶级群体中依然不能占有足够资源的个体,甚至于这群自我开始急速膨胀的新既得利益者,甚至于维持既得利益者,整个社会都处于这种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变化带来的社会紧张中,很容易引发大批量的犯罪。
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犯罪率的变化证明了这种推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经济刚刚起步,增速并不快,但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市场组织形式已经缓缓展开,传统价值和社会规范已然受到冲击,犯罪数量在80年代初期形成一个高峰。20世纪90年代,市场化改革进行的最为深入,社会组织化程度也是在这一时期变化最为剧烈,1990、1991年的犯罪率就继1983年严打之后成为第一个高峰,刑事案件数量到了1990年已飙升至200多万起,立案数是1980年的3倍。犯罪数量在1998、1999年形成了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个高